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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3年4月英国广播公司(BBC)利用学生团暗防朝鲜一事引发新闻业内热议。新闻暗访是把双刃剑,在为维护社会公正和监督社会行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的同时,处理不当,则很容易侵犯到暗访当事人的人格权,尤其是名誉权。对此,应从记者自律和法律规范他律角度,消除新闻暗访名誉侵权行为。
关键词:新闻暗访;侵权现象;规避
中图分类号:G2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对于西方国家,朝鲜是一个让人难以理解的神秘国度,在如今科技发达,经济飞速发展的21世纪,朝鲜却给自己树立起一块难以逾越的高墙,把外面的世界和自己隔开。为了揭开它面纱下的真相,许多媒体千方百计想深入这个国家,挖掘具有新闻价值的一手资料。但是,媒体按照正规程序对朝鲜进行访问,获得的资料信息都大同小异,于是近期就发生了BBC记者假借学生身份跟团暗访朝鲜的事件。不少业内人士认为BBC这次拍摄纪录片,严重危害了全英海外学术工作的可信度和安全度,以及各机构的完整性。本文通过这次事件,分析新闻暗访的侵权现象并提出相应的规避策略,以为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活动提供帮助。
一、新闻暗访的定义、特点和必要性
新华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新闻实用大辞典》对新闻暗访的定义为:“不公开记者身份,或是公开身份但不道出真实意图的采访.”它是指记者在不公开身份、不说明意图的前提下,亲身体验和感受事件真相,使采访对象不知不觉接受采访的一种获取新闻的方法。[1] 用新闻学者的语言来说,新闻暗访就是:“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以其他方式,不公开获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2]简单地说,新闻暗访,就是新闻记者不暴露身份、不讲明目的的一种采访方法,这是同公开采访相对而言的。这种采访方法,实际上是一种暗察私访,是掌握真实情况的一种特殊手段。例如,2013年3月末,英国广播公司(BBC)3名记者假扮英国伦敦经济政治学院的学生,组织学生社团“格里姆肖团”赴朝鲜参加一次交流活动,以偷录画面制作一档纪录片节目,知名记者约翰·斯威尼是其中之一。院长克雷格·卡尔霍恩在微博客上写道,这次活动并非由校方组织,是校外人员和英国广播公司利用学生社团招募学生,促成此行。按校方的说法,活动中,斯威尼自称是学院历史系在读博士生。他行前告诉学生,一名记者将跟团采访。直到一行人登机后,他才告诉大家,多名英国广播公司记者随行,真实目的是拍摄纪录片。校方认为,英国广播公司没有向学生提供足够信息,“如果他们离开朝鲜前,这些伎俩被揭穿,学生会面临严重危险。”[3]
由此可见,新闻暗访主要有四大特点:一是预谋性。新闻记者在暗访之前,都会对暗访地点、对象和扮演身份进行周密的调查分析,目的是掩盖自己的记者身份,保证提问能切中关键,顺利获得具有新闻价值的材料。记者要判断需要暗访的事件线索的准确性,不能有线索就行动,很多时候,一些看似有噱头的线索并非事实,擅自采取行动的结果往往是得不偿失。除此之外,学习暗访涉及的专业知识、行业术语及法律规定也是必须的,整个暗访过程无法被安排,只能靠记者自己引导,更多的知识储备意味着更高的暗访成功概率。谋划能力如何是选拔重要事件暗访记者的不可缺少的参考标准,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正合暗访的这一特点。二是引发舆论性。不论是《新闻调查》《焦点访谈》还是315晚会,每次他们的暗访报道的播出都会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被全国民众密切关注,而且这样的影响会持续较长时间。暗访本身不仅是一种采访方式,更是逐渐成为了一则新闻能否唤起观众兴趣的隐性标准。普通民众面对报纸、电视、广播、网络上海量的新闻信息,很难挑选真正有价值的新闻,可一旦它被贴上“暗访”的标签,就会马上引发读者、听众和观众的阅读兴趣。而暗访新闻本身的“揭秘性”,也使得社会对它的舆论参与度比其他新闻要高,这也是导致现在的媒体偏好暗访的重要原因。三是隐蔽性。暗访就像一面透视镜,能把事实的原貌呈现出来,不论美丑和好坏,即便你自己事先伪装得很好,也会在暗访者巧妙的周旋之下现出真身。上例BBC如果采取正常采访的方式,就会遇到很多不便,诸如入境携带设备、人员数量、采访内容等等都不能如愿。暗访的好处在于它简便易行,没有车队迎送,没有设备携带的困扰,更没有时间地点和对象的限制,在整个过程中,记者是控制的一方,主动权限更大。四是客观性。记者不以记者的身份出现,于是,耳边少了恭维和赞扬;没有了“红包”和礼品,也就少了虚假报道。记者以专业的眼光看世界,不偏不倚,发现事实真相,揭露丑恶,新闻作品也更加客观、公正。
新闻暗访的必要性在于,一是履行传媒职责,实施舆论监督。暗访能做到一般新闻采访做不到的事情。它的摄像头、录音机可进入那些隐藏的社会角落,对社会的阴暗面予以曝光。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的提高,使得记者可以亲临事件现场,向当事人或知情人调查事件内情。受众也能够跟随着记者的隐蔽镜头、话筒,亲眼目睹社会正义与邪恶的较量,了解社会事实,综合治理违法违规现象。首届范长江新闻奖的30名提名者之一、北京人民广播电台记者张勉之采用暗访制作的广播专题《挖墙脚的人们》,是我国第一篇反映关于贩卖假发票的报道,并荣获第四届中国新闻奖一等奖。这篇暗访新闻播出后,工商管理部门联合公安机关查处了一批社会主义的蛀虫,每年为国家节省了几亿人民币。二是为司法机关打击犯罪提供证据,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记者暗访既是新闻素材也是证据。在我国,由于当前的各种法律制度还不健全或未严格执法,特别是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加上一些地方往往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手段,迫使记者频频使用暗访手段,通过媒体揭露社会丑恶现象。正是因为一些地方保护主义,一些有法不依的现象阻碍了记者明访的渠道,富有正义感而又勇往直前的记者,才冒着生命危险选择暗访。比如,广西南丹事件中,就是因为当地几个富有正义感的记者冒着生命危险,将有关真相于媒体上及时曝光,才使几十名死难者的冤情得以洗雪,那些违法犯罪的煤矿老板被绳之以法。暗访事件多属于违背社会道德法规的负面事件,而暗访能够为很多犯罪案例的侦破提供证据来源。有些时候,犯罪证据会遭到嫌疑人的故意销毁和隐藏,暗访作为一种隐蔽的采访方式,恰恰能够深入犯罪现场,揭露事实真相,给执法部门的案件调查提供不少帮助。三是创造条件,为记者采访提供便利。暗访本身的隐蔽性特点,为记者掩盖身份采访社会黑暗角落,提供了很大便利。首先,在设备携带上,记者不用肩扛手提显眼的机器,只需要隐藏一个几厘米大小的摄像机和录音机,甚至是一体式的微型摄影机器就可以了,不会给记者带来破绽和麻烦。其次,暗访掩避了记者的真实身份。记者拥有了更加贴近事件的新身份,有利于获取有新闻价值的资料,触及更深刻的社会问题。例如,湖南嘉禾一中考场集体舞弊事件,经电视台曝光后,湖南省纪委立即调来当时的现场录像资料,很快将作弊考生的身份核实清楚,并做出了严肃处理。[4] 新闻暗访除了以上正面效应之外,不当泛滥也会照成一定危害。除名誉侵权外,亦可混乱记者的角色扮演,甚至歪曲新闻事实,触犯国家法律,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形慎用新闻暗访这一特殊采访手段。
二、新闻暗访的名誉侵权
虽然暗访就其优点来说能够为维护社会公正和监督社会行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百姓对暗访揭露的各种官员腐败、食品加工黑幕、社会道德滑坡等现象都感到很痛快,但是新闻暗访是把双刃剑,它涉及到记者采访权和采访对象合法权益,以及百姓知情权和采访对象隐私权的矛盾,处理不当,则很容易侵犯到当事人的人格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以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各种权利。多年来的新闻实践尤其是近年来的新闻监督实践已经表明,新闻暗访侵权大多集中在人格权中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几方面。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依法对其名誉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第101条规定,行为人因为故意或过失对他人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致使他人名誉遭受损害的,构成名誉侵权。报纸侵害名誉权往往是行为人在新闻报道中有诋毁他人名誉的行为,使损害名誉的内容为大众知晓,所传播的损害他人名誉的内容有特定的指向性,使公众不难理解其“确切地”指向“特定的”何人,所传播的内容有损特定人的名誉。在我国,记者故意侵害他人名誉的还不多见,大多数情况都是过失造成的。
隐私权,是指公民对其不违反法律和道德准则的个人秘密所享受的不受公开和非法侵害的权利。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个人生活的不受干扰和个人私事的自主决定三个方面。记者侵害隐私权可分为采访侵权和报道侵权两种:采访侵权是指记者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私事的信息,作为自己报道素材的行为,像窃听或监视(实质是非法获取他人隐私和干扰他人人身自由)、擅入私宅(包括住所、私人办公室、会客室、书房、私人游乐、饮宴、医疗场所)、偷拆、偷拍他人信件或个人文件等。报道侵权是指记者违背当事人意愿,不适当地在电视节目中报道当事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生活私事,对其造成精神伤害的行为。就报纸新闻报道而言,主要指没有经本人同意,而公开有损当事人声誉的姓名、肖像、身世、经历和私生活秘密等。这类侵权在新闻暗访中最易发生,而且目前不少的新闻官司中的民事纠纷都与此有关。构成报道侵害隐私权,往往是侵权报道已经印成报纸或制作成广播电视节目并广为发行、传播,而且披露了特定人的合法隐私。
肖像权,是指公民对于处置个人肖像所享有的专有权,包括肖像制作专用权、使用专有权和利益维护权。构成报道侵害肖像权,往往侵权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就直接发表含有公民肖像的信息,没有正当抗辩理由。
对新闻暗访的规范和侵权的判定,由于我国《新闻法》尚未正式出台,因此还没有法律予以确定。目前在我国对新闻报道权表达权实行的是多元规范。我国宪法规定的若干原则,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的明确规定,以及保密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的相应规定,都为新闻记者暗访范围和内容规范了明确禁区。概括起来主要可分为五大类,即一是涉及国家机密(198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密法规定“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电视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的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二是涉及婚姻法“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三是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四是涉及隐私,是指内容涉及两性关系或侮辱妇女的刑事案件,如强奸、奸淫幼女的案件,流氓罪中猥亵、侮辱妇女,鸡奸案件,以及卖淫等案件。五是涉及个人隐私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个人生活的不受干扰和个人私事的自主决定三个方面。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记者违背法律法规的“二次伤害”事故却屡屡发生。例如,2013年2月著名歌唱家李双江之子李冠丰(原名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一文相关报道遍及国内大小媒体,而未顾及李冠丰的未成年人身份。除了法律规范,还有党的政策与纪律规范,如1987年7月18日由中宣部、中央对外宣传小组和新华社联合颁布的《关于改进新闻报道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行政管理章程规范,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鉴于新闻暗访作为报纸、广播、电视行业批评性报道难以缺少的一种采访手段,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和法律保障,因此探讨如何规范操作这一特殊的采访方式,如何主动自觉做好“防侵权”工作,就显得更加务实而紧迫。
三、新闻暗访名誉侵权的规避
新闻暗访名誉侵权事件的屡禁不止,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针对新闻暗访名誉侵权现状,笔者从记者自律和法律规范的把关角度,提出消除新闻暗访名誉侵权行为的对策。
1.记者要坚持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传播事实真相。首先,记者要学法、知法、守法,做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央视《新闻调查》对于暗访的规则,有个内部信条: “无论如何,秘密调查都是一种欺骗。新闻不是欺骗的通行证,我们不能以目的的正当为由而不择手段。秘密调查不能用作一种常规的做法.也不能仅是为了增添报道的戏剧性。只有同时符合下述四条原则,才能采用秘密调查: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正在调查的是严重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没有其他途径收集材料;暴露身份就难以了解到真实的情况;经制片人同意。”在这种被充分肯定的报道形式背后,还有一些法律问题值得所有新闻工作者深思:一,记者为揭露违法犯罪现象进行暗访时,只能以一个旁观者、记录者的身份,而不是以审判者、执法者的身份参与到新闻事件中。二,作为一名暗访者,记者应是新闻事件的见证者、报道者,而不是新闻事件的制造者;是促进问题解决的建设者,而不是冷嘲热讽的旁观者。 其次,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扮演好社会活动家的角色。在隐性采访中,记者往往要扮演一些角色,融入到需要采访的环境中。比如采访违法食品生产,就要扮演打工仔;采访乞丐的“乞讨”生活,就得扮演乞丐,等等。总之,记者要想成功的“隐藏”记者的身份,就得适应所扮演的角色。怎样适应扮演的角色呢?这需要采访前的充分准备和采访过程中的随机应变。采访前,要对所采访的行业有充分的了解,扮演角色要深入。必须放下记者的架子,要想装扮成一个打工仔,衣着打扮、说话的方式和动作表情都得符合打工仔的形象。这些外表工作,在正式的采访前都得准备好,才能得到“圈内人”的认可。例如,农村“民选”问题一直深受群众关心。安阳县西郊乡北流寺村发生选票画圈不圆、圈不封口的票算是废票等现象,经河南省省级晚报《大河报》记者陈伟与安阳、鹤壁两地记者联合行动,装扮成“取经”村民前往暗访,并及时发表了“变调的村选”一文后,引起河南省、安阳市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并迅速进行了查处。[5]
第三,坚守新闻专业主义,熟练掌握暗访的方法和技巧。暗访记者的工作类似于警察的“卧底”,但在合法性上又显尴尬。他们面临的最大困难,不是险恶的环境和内心的挣扎,而是身份的不被认同。这就需要在暗访报道作风上,要做到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现象真实与本质真实相结合、宏观与微观真实相结合。这是因为新闻暗访虽然比较真实,但单一的方式报道出来的效果不能避免陷入纯客观主义或以偏概全的误区,将明察与暗访结合起来,就能将显性采访与隐性采访的优势互补,使报道更严密、更可信;同时暗访往往会产生新闻现象失实。即新闻的诸要素及细节都符合事实,但作为本质的、全面的、长远的、发展的角度来看,得出的结论往往不可靠。要防止新闻失实,在暗访中关键要做到“四个主动”,即“主动提问,主动交谈,主动沟通,主动交流”,把握采访的主动权。新闻传播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发掘事实真相,更重要的在于传播事实真相。在通常情况下,事实已经摆在那里,关键就在于新闻媒体采用何种方式,以何种角度选择和传播事实真相。换句话说,新闻记者固然要不断发掘事实真相,还原事实的本来面目,但是在“勘探”、“发掘”的过程中,新闻记者就已经有了明确的政治立场。有些学者认为,记者没有偏见,只有真相。所以,记者必须真实地报道自己所看到的一切。作为记者,应该坚持社会责任,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坏的一面要报道,好的一面更应该用心发现。对于各执一词的复杂性事件,记者不可以出自私利发表议论,而应当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注意保护被采访者的合法权益,采用中性报道、新闻分析、深度报道等体裁,将事实的本来面目展示在社会公众面前。
2.通过法律法规来约束记者,使之谨言慎行。首先,依法维护受损害者的利益。如前所述,我国相关法规规定了司法与执法部门在保护名誉权方面的积极责任机制,当事人和受害者发现传媒所提供的信息,明显属于侮辱、诽谤等违法内容之一的,司法与执法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等手段来预防和减少侵害名誉权行为的发生。传媒的发展使传统的地域性变得模糊,在新闻暗访名誉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瞬间就可以通过传媒传遍全球,故按传统方法以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为基础确定司法管辖地是不合适的。如果传媒中侵害名誉权的侵权主体明确,则当然可适用被告所在地作为管辖地。倘若侵权人不明确时,则可将以原告所在地作为案件管辖地提起侵权诉讼,作为一般管辖原则的一种例外在立法中加以确认。针对传媒侵权责任者,立法可以分不同情况加以确定。具体而言,当受害者知道确切的侵权行为人时,这时责任者没有争议。在具体侵权行为人无法得知时,则考虑将传媒单位确定为责任主体。当然,传媒单位承担责任的前提为过错责任,只有在明知传媒单位传播的信息明显属于侮辱或诽谤他人违法信息内容的,自身能够进行技术控制而未加控制,且在当事人的合理要求下,传媒单位未对信息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时,受害者才可将传媒单位作为被告,向法院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维护受损害者的利益。
其次,加强对传媒单位行业监管力度。传媒环境中的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是侮辱与诽谤,而这些行为的源头主要是记者在采访中的侵害受害人名誉权行为。例如,海南万宁性侵未成年人事件的受害者家长起初积极接受媒体采访,如今却躲着媒体,陌生电话都不敢接听。他们抱怨,有些电视台没按他们的要求给脸部打马赛克,让他们暴露了身份,邻居和亲友们知道后都在问。扛着摄像机直接闯进家里到处拍的记者也不少。一家都市报详细地披露了海南万宁性侵犯事件的过程。中国社会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关注儿童保护的教授龙迪指出,“披露这些细节,会撕裂她们未能痊愈的伤口。对一些内心有性侵犯倾向的人,是一种示范。”[6]因此,要增强记者的自律意识,加强对传媒单位的行业监管力度。
第三,加强对新闻工作者的传媒伦理教育。新闻媒体不仅要考核记者、编辑的工作量,更要注意考察记者、编辑的自律意识和行为风范。在表彰先进、晋职晋级、职称评定中,应以是否“恪守传媒伦理”为一票否决权。与传统伦理相比,传媒伦理更注重道德自律。在传统的面对面、直接的伦理关系中,对个体行为起最大作用的往往是强大的外界道德舆论压力,或称为他律。而在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现代信息社会,人们享有充分的平等和自由,对自己的行为拥有极大的自主性,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凸现出间接的性质。在这种情况下,直面的道德舆论抨击难以进行,而个体的道德自律成了正常的伦理关系得以维系的主要保障。记者暗访行为主体的匿名性、面具化,使得道德舆论的承受对象变得更为模糊,对于道德自律的强调就显得尤为重要。要想减少记者暗访中侵害名誉权行为的发生,传媒行业监管与法律保护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而最为关键的还在于记者的自律。套用美国政治家斯蒂文森的名言:“魔鬼不在原子中,而在人的心灵中”,那就是“魔鬼不在社会中,而在记者的心灵中。”
转型社会是一个充满变化同时也充满冲突的社会。在这片全新的环境中,自由权利的行使与名誉权利益的维护都是至关重要的。就现阶段而言,我们提倡在确保言论自由行使的前提下,通过立法的完善与传媒行业监管力度的加强,来预防和减少新闻暗访中名誉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传媒伦理观念的深入与记者自律意识的增强更是关键所在。我们相信,在自律与他律相互结合的作用下,新闻暗访中的名誉权将会得到维护与保障。
参考文献:
[1]王学军,邓振福.浅谈隐形采访的应用[J].社会科学家,2003,(4).
[2]黄其杰.浅谈新闻暗访[J].新闻爱好者,2001,(12).
[3]张远.BBC记者扮学生赴朝鲜暗访[N].羊城晚报 ,2013-4-15.
[4]刘小峥.说暗访[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1,(2).
[5]肖峰.“媒介审判”与媒体责任——从有关李双江之子涉案的报道谈起[J].应用新闻,2013,(4).
[6]罗小光.从诱导式暗访看新闻报道的隐性失实[J],新闻与写作,2009,(9).
[7]丁杰.BBC记者冒充学生暗访朝鲜遭指责[N].工人日报,2013-4-19.
[8]刘元祎﹒新闻专业主义的呼唤——记者角色错位研究[J].承德民族师专学报,2009,(3).
[9]陈伟.浅谈新闻暗访“侵权”的含义及预防[DB/OL].新华网,2013-6-10. [10]陈璇.如何安抚遭性侵未成年人的心理创伤[N].中国青年报, 2013-6-5﹒
关键词:新闻暗访;侵权现象;规避
中图分类号:G2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对于西方国家,朝鲜是一个让人难以理解的神秘国度,在如今科技发达,经济飞速发展的21世纪,朝鲜却给自己树立起一块难以逾越的高墙,把外面的世界和自己隔开。为了揭开它面纱下的真相,许多媒体千方百计想深入这个国家,挖掘具有新闻价值的一手资料。但是,媒体按照正规程序对朝鲜进行访问,获得的资料信息都大同小异,于是近期就发生了BBC记者假借学生身份跟团暗访朝鲜的事件。不少业内人士认为BBC这次拍摄纪录片,严重危害了全英海外学术工作的可信度和安全度,以及各机构的完整性。本文通过这次事件,分析新闻暗访的侵权现象并提出相应的规避策略,以为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活动提供帮助。
一、新闻暗访的定义、特点和必要性
新华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新闻实用大辞典》对新闻暗访的定义为:“不公开记者身份,或是公开身份但不道出真实意图的采访.”它是指记者在不公开身份、不说明意图的前提下,亲身体验和感受事件真相,使采访对象不知不觉接受采访的一种获取新闻的方法。[1] 用新闻学者的语言来说,新闻暗访就是:“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以其他方式,不公开获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2]简单地说,新闻暗访,就是新闻记者不暴露身份、不讲明目的的一种采访方法,这是同公开采访相对而言的。这种采访方法,实际上是一种暗察私访,是掌握真实情况的一种特殊手段。例如,2013年3月末,英国广播公司(BBC)3名记者假扮英国伦敦经济政治学院的学生,组织学生社团“格里姆肖团”赴朝鲜参加一次交流活动,以偷录画面制作一档纪录片节目,知名记者约翰·斯威尼是其中之一。院长克雷格·卡尔霍恩在微博客上写道,这次活动并非由校方组织,是校外人员和英国广播公司利用学生社团招募学生,促成此行。按校方的说法,活动中,斯威尼自称是学院历史系在读博士生。他行前告诉学生,一名记者将跟团采访。直到一行人登机后,他才告诉大家,多名英国广播公司记者随行,真实目的是拍摄纪录片。校方认为,英国广播公司没有向学生提供足够信息,“如果他们离开朝鲜前,这些伎俩被揭穿,学生会面临严重危险。”[3]
由此可见,新闻暗访主要有四大特点:一是预谋性。新闻记者在暗访之前,都会对暗访地点、对象和扮演身份进行周密的调查分析,目的是掩盖自己的记者身份,保证提问能切中关键,顺利获得具有新闻价值的材料。记者要判断需要暗访的事件线索的准确性,不能有线索就行动,很多时候,一些看似有噱头的线索并非事实,擅自采取行动的结果往往是得不偿失。除此之外,学习暗访涉及的专业知识、行业术语及法律规定也是必须的,整个暗访过程无法被安排,只能靠记者自己引导,更多的知识储备意味着更高的暗访成功概率。谋划能力如何是选拔重要事件暗访记者的不可缺少的参考标准,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正合暗访的这一特点。二是引发舆论性。不论是《新闻调查》《焦点访谈》还是315晚会,每次他们的暗访报道的播出都会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被全国民众密切关注,而且这样的影响会持续较长时间。暗访本身不仅是一种采访方式,更是逐渐成为了一则新闻能否唤起观众兴趣的隐性标准。普通民众面对报纸、电视、广播、网络上海量的新闻信息,很难挑选真正有价值的新闻,可一旦它被贴上“暗访”的标签,就会马上引发读者、听众和观众的阅读兴趣。而暗访新闻本身的“揭秘性”,也使得社会对它的舆论参与度比其他新闻要高,这也是导致现在的媒体偏好暗访的重要原因。三是隐蔽性。暗访就像一面透视镜,能把事实的原貌呈现出来,不论美丑和好坏,即便你自己事先伪装得很好,也会在暗访者巧妙的周旋之下现出真身。上例BBC如果采取正常采访的方式,就会遇到很多不便,诸如入境携带设备、人员数量、采访内容等等都不能如愿。暗访的好处在于它简便易行,没有车队迎送,没有设备携带的困扰,更没有时间地点和对象的限制,在整个过程中,记者是控制的一方,主动权限更大。四是客观性。记者不以记者的身份出现,于是,耳边少了恭维和赞扬;没有了“红包”和礼品,也就少了虚假报道。记者以专业的眼光看世界,不偏不倚,发现事实真相,揭露丑恶,新闻作品也更加客观、公正。
新闻暗访的必要性在于,一是履行传媒职责,实施舆论监督。暗访能做到一般新闻采访做不到的事情。它的摄像头、录音机可进入那些隐藏的社会角落,对社会的阴暗面予以曝光。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的提高,使得记者可以亲临事件现场,向当事人或知情人调查事件内情。受众也能够跟随着记者的隐蔽镜头、话筒,亲眼目睹社会正义与邪恶的较量,了解社会事实,综合治理违法违规现象。首届范长江新闻奖的30名提名者之一、北京人民广播电台记者张勉之采用暗访制作的广播专题《挖墙脚的人们》,是我国第一篇反映关于贩卖假发票的报道,并荣获第四届中国新闻奖一等奖。这篇暗访新闻播出后,工商管理部门联合公安机关查处了一批社会主义的蛀虫,每年为国家节省了几亿人民币。二是为司法机关打击犯罪提供证据,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记者暗访既是新闻素材也是证据。在我国,由于当前的各种法律制度还不健全或未严格执法,特别是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加上一些地方往往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手段,迫使记者频频使用暗访手段,通过媒体揭露社会丑恶现象。正是因为一些地方保护主义,一些有法不依的现象阻碍了记者明访的渠道,富有正义感而又勇往直前的记者,才冒着生命危险选择暗访。比如,广西南丹事件中,就是因为当地几个富有正义感的记者冒着生命危险,将有关真相于媒体上及时曝光,才使几十名死难者的冤情得以洗雪,那些违法犯罪的煤矿老板被绳之以法。暗访事件多属于违背社会道德法规的负面事件,而暗访能够为很多犯罪案例的侦破提供证据来源。有些时候,犯罪证据会遭到嫌疑人的故意销毁和隐藏,暗访作为一种隐蔽的采访方式,恰恰能够深入犯罪现场,揭露事实真相,给执法部门的案件调查提供不少帮助。三是创造条件,为记者采访提供便利。暗访本身的隐蔽性特点,为记者掩盖身份采访社会黑暗角落,提供了很大便利。首先,在设备携带上,记者不用肩扛手提显眼的机器,只需要隐藏一个几厘米大小的摄像机和录音机,甚至是一体式的微型摄影机器就可以了,不会给记者带来破绽和麻烦。其次,暗访掩避了记者的真实身份。记者拥有了更加贴近事件的新身份,有利于获取有新闻价值的资料,触及更深刻的社会问题。例如,湖南嘉禾一中考场集体舞弊事件,经电视台曝光后,湖南省纪委立即调来当时的现场录像资料,很快将作弊考生的身份核实清楚,并做出了严肃处理。[4] 新闻暗访除了以上正面效应之外,不当泛滥也会照成一定危害。除名誉侵权外,亦可混乱记者的角色扮演,甚至歪曲新闻事实,触犯国家法律,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形慎用新闻暗访这一特殊采访手段。
二、新闻暗访的名誉侵权
虽然暗访就其优点来说能够为维护社会公正和监督社会行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百姓对暗访揭露的各种官员腐败、食品加工黑幕、社会道德滑坡等现象都感到很痛快,但是新闻暗访是把双刃剑,它涉及到记者采访权和采访对象合法权益,以及百姓知情权和采访对象隐私权的矛盾,处理不当,则很容易侵犯到当事人的人格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以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各种权利。多年来的新闻实践尤其是近年来的新闻监督实践已经表明,新闻暗访侵权大多集中在人格权中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几方面。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依法对其名誉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第101条规定,行为人因为故意或过失对他人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致使他人名誉遭受损害的,构成名誉侵权。报纸侵害名誉权往往是行为人在新闻报道中有诋毁他人名誉的行为,使损害名誉的内容为大众知晓,所传播的损害他人名誉的内容有特定的指向性,使公众不难理解其“确切地”指向“特定的”何人,所传播的内容有损特定人的名誉。在我国,记者故意侵害他人名誉的还不多见,大多数情况都是过失造成的。
隐私权,是指公民对其不违反法律和道德准则的个人秘密所享受的不受公开和非法侵害的权利。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个人生活的不受干扰和个人私事的自主决定三个方面。记者侵害隐私权可分为采访侵权和报道侵权两种:采访侵权是指记者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私事的信息,作为自己报道素材的行为,像窃听或监视(实质是非法获取他人隐私和干扰他人人身自由)、擅入私宅(包括住所、私人办公室、会客室、书房、私人游乐、饮宴、医疗场所)、偷拆、偷拍他人信件或个人文件等。报道侵权是指记者违背当事人意愿,不适当地在电视节目中报道当事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生活私事,对其造成精神伤害的行为。就报纸新闻报道而言,主要指没有经本人同意,而公开有损当事人声誉的姓名、肖像、身世、经历和私生活秘密等。这类侵权在新闻暗访中最易发生,而且目前不少的新闻官司中的民事纠纷都与此有关。构成报道侵害隐私权,往往是侵权报道已经印成报纸或制作成广播电视节目并广为发行、传播,而且披露了特定人的合法隐私。
肖像权,是指公民对于处置个人肖像所享有的专有权,包括肖像制作专用权、使用专有权和利益维护权。构成报道侵害肖像权,往往侵权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就直接发表含有公民肖像的信息,没有正当抗辩理由。
对新闻暗访的规范和侵权的判定,由于我国《新闻法》尚未正式出台,因此还没有法律予以确定。目前在我国对新闻报道权表达权实行的是多元规范。我国宪法规定的若干原则,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的明确规定,以及保密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的相应规定,都为新闻记者暗访范围和内容规范了明确禁区。概括起来主要可分为五大类,即一是涉及国家机密(198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密法规定“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电视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的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二是涉及婚姻法“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三是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四是涉及隐私,是指内容涉及两性关系或侮辱妇女的刑事案件,如强奸、奸淫幼女的案件,流氓罪中猥亵、侮辱妇女,鸡奸案件,以及卖淫等案件。五是涉及个人隐私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个人生活的不受干扰和个人私事的自主决定三个方面。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记者违背法律法规的“二次伤害”事故却屡屡发生。例如,2013年2月著名歌唱家李双江之子李冠丰(原名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一文相关报道遍及国内大小媒体,而未顾及李冠丰的未成年人身份。除了法律规范,还有党的政策与纪律规范,如1987年7月18日由中宣部、中央对外宣传小组和新华社联合颁布的《关于改进新闻报道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行政管理章程规范,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鉴于新闻暗访作为报纸、广播、电视行业批评性报道难以缺少的一种采访手段,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和法律保障,因此探讨如何规范操作这一特殊的采访方式,如何主动自觉做好“防侵权”工作,就显得更加务实而紧迫。
三、新闻暗访名誉侵权的规避
新闻暗访名誉侵权事件的屡禁不止,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针对新闻暗访名誉侵权现状,笔者从记者自律和法律规范的把关角度,提出消除新闻暗访名誉侵权行为的对策。
1.记者要坚持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传播事实真相。首先,记者要学法、知法、守法,做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央视《新闻调查》对于暗访的规则,有个内部信条: “无论如何,秘密调查都是一种欺骗。新闻不是欺骗的通行证,我们不能以目的的正当为由而不择手段。秘密调查不能用作一种常规的做法.也不能仅是为了增添报道的戏剧性。只有同时符合下述四条原则,才能采用秘密调查: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正在调查的是严重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没有其他途径收集材料;暴露身份就难以了解到真实的情况;经制片人同意。”在这种被充分肯定的报道形式背后,还有一些法律问题值得所有新闻工作者深思:一,记者为揭露违法犯罪现象进行暗访时,只能以一个旁观者、记录者的身份,而不是以审判者、执法者的身份参与到新闻事件中。二,作为一名暗访者,记者应是新闻事件的见证者、报道者,而不是新闻事件的制造者;是促进问题解决的建设者,而不是冷嘲热讽的旁观者。 其次,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扮演好社会活动家的角色。在隐性采访中,记者往往要扮演一些角色,融入到需要采访的环境中。比如采访违法食品生产,就要扮演打工仔;采访乞丐的“乞讨”生活,就得扮演乞丐,等等。总之,记者要想成功的“隐藏”记者的身份,就得适应所扮演的角色。怎样适应扮演的角色呢?这需要采访前的充分准备和采访过程中的随机应变。采访前,要对所采访的行业有充分的了解,扮演角色要深入。必须放下记者的架子,要想装扮成一个打工仔,衣着打扮、说话的方式和动作表情都得符合打工仔的形象。这些外表工作,在正式的采访前都得准备好,才能得到“圈内人”的认可。例如,农村“民选”问题一直深受群众关心。安阳县西郊乡北流寺村发生选票画圈不圆、圈不封口的票算是废票等现象,经河南省省级晚报《大河报》记者陈伟与安阳、鹤壁两地记者联合行动,装扮成“取经”村民前往暗访,并及时发表了“变调的村选”一文后,引起河南省、安阳市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并迅速进行了查处。[5]
第三,坚守新闻专业主义,熟练掌握暗访的方法和技巧。暗访记者的工作类似于警察的“卧底”,但在合法性上又显尴尬。他们面临的最大困难,不是险恶的环境和内心的挣扎,而是身份的不被认同。这就需要在暗访报道作风上,要做到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现象真实与本质真实相结合、宏观与微观真实相结合。这是因为新闻暗访虽然比较真实,但单一的方式报道出来的效果不能避免陷入纯客观主义或以偏概全的误区,将明察与暗访结合起来,就能将显性采访与隐性采访的优势互补,使报道更严密、更可信;同时暗访往往会产生新闻现象失实。即新闻的诸要素及细节都符合事实,但作为本质的、全面的、长远的、发展的角度来看,得出的结论往往不可靠。要防止新闻失实,在暗访中关键要做到“四个主动”,即“主动提问,主动交谈,主动沟通,主动交流”,把握采访的主动权。新闻传播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发掘事实真相,更重要的在于传播事实真相。在通常情况下,事实已经摆在那里,关键就在于新闻媒体采用何种方式,以何种角度选择和传播事实真相。换句话说,新闻记者固然要不断发掘事实真相,还原事实的本来面目,但是在“勘探”、“发掘”的过程中,新闻记者就已经有了明确的政治立场。有些学者认为,记者没有偏见,只有真相。所以,记者必须真实地报道自己所看到的一切。作为记者,应该坚持社会责任,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坏的一面要报道,好的一面更应该用心发现。对于各执一词的复杂性事件,记者不可以出自私利发表议论,而应当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注意保护被采访者的合法权益,采用中性报道、新闻分析、深度报道等体裁,将事实的本来面目展示在社会公众面前。
2.通过法律法规来约束记者,使之谨言慎行。首先,依法维护受损害者的利益。如前所述,我国相关法规规定了司法与执法部门在保护名誉权方面的积极责任机制,当事人和受害者发现传媒所提供的信息,明显属于侮辱、诽谤等违法内容之一的,司法与执法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等手段来预防和减少侵害名誉权行为的发生。传媒的发展使传统的地域性变得模糊,在新闻暗访名誉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瞬间就可以通过传媒传遍全球,故按传统方法以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为基础确定司法管辖地是不合适的。如果传媒中侵害名誉权的侵权主体明确,则当然可适用被告所在地作为管辖地。倘若侵权人不明确时,则可将以原告所在地作为案件管辖地提起侵权诉讼,作为一般管辖原则的一种例外在立法中加以确认。针对传媒侵权责任者,立法可以分不同情况加以确定。具体而言,当受害者知道确切的侵权行为人时,这时责任者没有争议。在具体侵权行为人无法得知时,则考虑将传媒单位确定为责任主体。当然,传媒单位承担责任的前提为过错责任,只有在明知传媒单位传播的信息明显属于侮辱或诽谤他人违法信息内容的,自身能够进行技术控制而未加控制,且在当事人的合理要求下,传媒单位未对信息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时,受害者才可将传媒单位作为被告,向法院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维护受损害者的利益。
其次,加强对传媒单位行业监管力度。传媒环境中的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是侮辱与诽谤,而这些行为的源头主要是记者在采访中的侵害受害人名誉权行为。例如,海南万宁性侵未成年人事件的受害者家长起初积极接受媒体采访,如今却躲着媒体,陌生电话都不敢接听。他们抱怨,有些电视台没按他们的要求给脸部打马赛克,让他们暴露了身份,邻居和亲友们知道后都在问。扛着摄像机直接闯进家里到处拍的记者也不少。一家都市报详细地披露了海南万宁性侵犯事件的过程。中国社会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关注儿童保护的教授龙迪指出,“披露这些细节,会撕裂她们未能痊愈的伤口。对一些内心有性侵犯倾向的人,是一种示范。”[6]因此,要增强记者的自律意识,加强对传媒单位的行业监管力度。
第三,加强对新闻工作者的传媒伦理教育。新闻媒体不仅要考核记者、编辑的工作量,更要注意考察记者、编辑的自律意识和行为风范。在表彰先进、晋职晋级、职称评定中,应以是否“恪守传媒伦理”为一票否决权。与传统伦理相比,传媒伦理更注重道德自律。在传统的面对面、直接的伦理关系中,对个体行为起最大作用的往往是强大的外界道德舆论压力,或称为他律。而在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现代信息社会,人们享有充分的平等和自由,对自己的行为拥有极大的自主性,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凸现出间接的性质。在这种情况下,直面的道德舆论抨击难以进行,而个体的道德自律成了正常的伦理关系得以维系的主要保障。记者暗访行为主体的匿名性、面具化,使得道德舆论的承受对象变得更为模糊,对于道德自律的强调就显得尤为重要。要想减少记者暗访中侵害名誉权行为的发生,传媒行业监管与法律保护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而最为关键的还在于记者的自律。套用美国政治家斯蒂文森的名言:“魔鬼不在原子中,而在人的心灵中”,那就是“魔鬼不在社会中,而在记者的心灵中。”
转型社会是一个充满变化同时也充满冲突的社会。在这片全新的环境中,自由权利的行使与名誉权利益的维护都是至关重要的。就现阶段而言,我们提倡在确保言论自由行使的前提下,通过立法的完善与传媒行业监管力度的加强,来预防和减少新闻暗访中名誉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传媒伦理观念的深入与记者自律意识的增强更是关键所在。我们相信,在自律与他律相互结合的作用下,新闻暗访中的名誉权将会得到维护与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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