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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芳在《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撰文认为,法律本身并没有性别,有性别的是适用法律的人。即使是女性法官,对法律的适用往往依旧使用男性视角。为什么法律是没有性别的?首先因为作为追求公正的法律,它也属于科学的一种。科学并不被假定为以任何特定个人的声音说话。其次,公正也是一种抽象思维所追求的理想,否认这一点,就无从谈起有男女共同构成的人类的理性。而理性并不是男性的专利品,所以法律也不是为了维护男性而生存的。关键是适用法律的人,他们(或者她们)有可能在用男性的思维决定着自己在裁判过程中追求的公正和平等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