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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列入《宪法》,树立法律权威是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基础目标。正确认识法律权威,树立并维护法律权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至关重要。
关键词:法律权威;涵义;树立
一、法律权威的涵义
但凡讲到权威,都含有见解高明、认识领先、懂得更多、值得信任的意思,僻如医学届权威、商届权威、教育届权威,强调的是特定行业里面的公众信服力与威信。法律权威就是指法律在整个社会调节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不得以政策、道德、习俗等调节手段或其他社会规范冲击或代替法律,一切国家及社会行为均以法律为依据,法是唯一的权威。《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说明了坚定不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树立法律权威的重要措施。权威的产生并不是依据某个格式的标准进行评价给予的,权威的树立强调的是公众的普遍信任并自觉服从。法律权威的产生是一个立法和执法的系统过程,法律权威的树立和维护必须树立法律是人的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必须首先维护宪法权威,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法律权威的树立对其进行具体化就是:法律部门、法律工作人员在日常法律业务中逐步获得广大公众信任,相关权利义务被自觉执行的过程。他的主体是法律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我国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共安全机关法律工作部门等所有以法律业务为主体的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团体及其在这些部门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对象是广大公众,普遍的理解是人民群众;中心是确立公众对法律信任与自觉服从;目的在于具体法律权利义务的自觉、正确执行。
二、法律权威的树立着重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法律权威的树立主要应着重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制度本身的建立与完善;二是法律工作部门队伍的建设;三是法律意识的转变。
(一)法律制度本身的建立与完善
法律权威的树立是以法律制度为中心,它是把法律工作主体同法律工作对象联系起来的媒介,又是全部法律体系运作的基础。因而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法律权威树立的前提与基石,若是没有了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法律权威也就无从谈起。在我国立法权归属于国家权利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立法权,凡属于全国范围内的、属于国家经济政治体制的、对国家政权有影响的、涉及人民基本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立法,并结合发展变化的客观实际,对已经制定的法律制度进行修改,有针对性的废止更新。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相应的享有地方立法权利,有权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并修改地方性法律制度,前提是不得与全国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国家基本法律相冲突。
我国现有的立法体制,决定了树立法律权威的第一步就是要求国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熟悉把握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特征,总结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深入了解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产生活需求,掌握时代发展动向,在现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对旧有的、不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法律制度进行调整、修改,不断制定出台适合实际要求的新的法律法规,从而对当前国家新的经济、政治、生活等领域进行规范,对人民新的生产生活方式加以指导,对社会新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对人们新的思想思维进行引导,将不断变化发展的实际情况纳入法律制度的管辖范围之内,避免出现法律制度的盲区,避免各法律制度之间对同一事件的不一致规定,避免法律制度的滞后给国家、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在确保制定修改的法律制度普遍有效可行的前提下,建立一种社会生活方方面面都有法可依的新局面。
法律制度本身的建立完善对于法律权威的树立是打基础的工作,但任何合理有效可行的法律制度,自己本身是不会自动的发挥社会管理调节作用的。因而现实还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机构系统,来实现法律制度的各项功能。这就是树立法律权威的第二个关健问题:法律工作部门队伍的建立。
(二)法律工作部门队伍的建设
我国是人民主权国家,人民是最高统治者,是所有权力的拥有者,是所有利益的享有者,但让所有人民共同来管理国家,行使权力显然是不可能的。因而就得由人民选出自己利益的代表,负责人民权力的行使,和社会关系的调整。这些人民的代表通过一套秩序的、有机的体制进行组合,就产生了现在的国家机关。由于人民权力、利益的综合性与多样性,对应的就有相互区别的各类国家机关部门。法律工作部门就是其中专门负责行使人民法律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这些法律工作部门又因具体分工的不同而不同。法院履行司法审判职权,检察院履行监督公诉权,公共安全部门行使公共管理权。
鉴于法律工作部门的存在根源,在法律权威的树立这一过程中,其所肩负的主要职责就是代表人民行使好法律权力,实现国家社会的法律管理。并且,和其他国家部门机关一样,法律工作部门的中心就是为建立他的权力主体服务,明确的说就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因而法律权威的树立第二个关健就是:加强法律部门、法律工作队伍建设,在不断实现法律部门、法律工作队伍自制建设提高的同时,强化服务意识,将原来法律部门依法管理人民的工作思路,转变为为人民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真正做到代表人民,服务人民。
一方面,是根据国家当前存在的法律机构不够完备,法律工作体系不够通畅,法律分工不够明确等实际情况,加强法律部门“硬件”建设。结合实际需求,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完善法律工作部门基本设置;不断加大管理力度,理顺法律系统工作机制;不断加大统一协调力度,对各法律工作部门分工进行合理规划。确保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生产生活等方方面面都能得到及时、有效合理的法律支持。为法律权威的树立提供充分的“硬件”保障。
另一方面,在有了法律工作部门、机构等扎实的“硬件”保障后,做好“软件”部分的建设,即是法律工作人员的建设。有了良好的机构做保障,还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具体操作人员来进行工作。法律权威的树立要求有一支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工作业务过硬,甘于服务人民的法律工作队伍。要实现这个要求,可以对现有法律工作人员的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特别是新法律制度方面的培训,从而提高他们对法律制度本身的把握能力,另外,对具体相关业务的教育传授也是加强法律工作人员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教育传授,全面的让具体工作人员了解掌握,自己的工作岗位职责,从而让他们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
在解决好法律部门“硬件”、“软件”建设之后,要想进一步实现法律权威的树立,还有一个更深层次的要求,就是法律部门、法律工作队伍的服务意识的建立。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有着深厚封建传统的国家,由于历史的原因,国家机构往往都被打上了统治阶级工具的铬印,历来行使的是压制管理被统治阶段的职能。受其影响,当前国家的许多的部门机关动辙就以管理者的姿态自居,部分法律部门也有相同的意识。这样一来,矛盾自然少不了,对抗也就无可避免。对抗一旦产生普遍的信任与服从也就不可能实现。因此,法律权威的树立在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法律部门和法律工作人员还得不断转变思想意识,努力放弃过去把自己当做国家管理机关,行使管理人民权力的错误思想意识;调整回归到做好人民公仆,服务人民群众,代表人民利益,管理社会事务的正确意识当中,以此为基础,开展各项法律服务工作,为法律权威的树立提供良好的思想沟通平台。
(三)法律意识的转变
要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保护自己的能力,具体的讲就是全社会都要转变以往认为法律属于国家制裁工具的认识;逐步分析、认同法律职能;建立把法律当作当前最为合理有效的调整社会关系、服务民生的日常手段的认识。
由于受历史传统认识、法律体系的现状、公共传媒导向等因素影响,在我国,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的职能作用、运作方式等基本认识还限制在“法律只是针对坏人、坏事,不良行为而设置的,是专为打击违法犯罪才设立的,与一般平头百姓没有太大关系”这样的认识。法律权威树立的内涵要求是全社会民众对法律的普遍信任与服从,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是信任与服从的前提。因此,加强法律制度、法律工作、法律职能的宣传,特别是加强法律服务性质的宣传就成为了转变人民群众对法律认识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有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的认识看法,得到了转变,全社会都积极的信任、服从法律,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力与义务,各项法律制度切实的在日常生活中得到体现,法律的权威才能得到最广大的范围得到支持。法律权威也就自然而然的得以树立。
关键词:法律权威;涵义;树立
一、法律权威的涵义
但凡讲到权威,都含有见解高明、认识领先、懂得更多、值得信任的意思,僻如医学届权威、商届权威、教育届权威,强调的是特定行业里面的公众信服力与威信。法律权威就是指法律在整个社会调节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不得以政策、道德、习俗等调节手段或其他社会规范冲击或代替法律,一切国家及社会行为均以法律为依据,法是唯一的权威。《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说明了坚定不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树立法律权威的重要措施。权威的产生并不是依据某个格式的标准进行评价给予的,权威的树立强调的是公众的普遍信任并自觉服从。法律权威的产生是一个立法和执法的系统过程,法律权威的树立和维护必须树立法律是人的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必须首先维护宪法权威,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法律权威的树立对其进行具体化就是:法律部门、法律工作人员在日常法律业务中逐步获得广大公众信任,相关权利义务被自觉执行的过程。他的主体是法律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我国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共安全机关法律工作部门等所有以法律业务为主体的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团体及其在这些部门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对象是广大公众,普遍的理解是人民群众;中心是确立公众对法律信任与自觉服从;目的在于具体法律权利义务的自觉、正确执行。
二、法律权威的树立着重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法律权威的树立主要应着重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制度本身的建立与完善;二是法律工作部门队伍的建设;三是法律意识的转变。
(一)法律制度本身的建立与完善
法律权威的树立是以法律制度为中心,它是把法律工作主体同法律工作对象联系起来的媒介,又是全部法律体系运作的基础。因而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法律权威树立的前提与基石,若是没有了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法律权威也就无从谈起。在我国立法权归属于国家权利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立法权,凡属于全国范围内的、属于国家经济政治体制的、对国家政权有影响的、涉及人民基本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立法,并结合发展变化的客观实际,对已经制定的法律制度进行修改,有针对性的废止更新。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相应的享有地方立法权利,有权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并修改地方性法律制度,前提是不得与全国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国家基本法律相冲突。
我国现有的立法体制,决定了树立法律权威的第一步就是要求国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熟悉把握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特征,总结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深入了解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产生活需求,掌握时代发展动向,在现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对旧有的、不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法律制度进行调整、修改,不断制定出台适合实际要求的新的法律法规,从而对当前国家新的经济、政治、生活等领域进行规范,对人民新的生产生活方式加以指导,对社会新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对人们新的思想思维进行引导,将不断变化发展的实际情况纳入法律制度的管辖范围之内,避免出现法律制度的盲区,避免各法律制度之间对同一事件的不一致规定,避免法律制度的滞后给国家、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在确保制定修改的法律制度普遍有效可行的前提下,建立一种社会生活方方面面都有法可依的新局面。
法律制度本身的建立完善对于法律权威的树立是打基础的工作,但任何合理有效可行的法律制度,自己本身是不会自动的发挥社会管理调节作用的。因而现实还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机构系统,来实现法律制度的各项功能。这就是树立法律权威的第二个关健问题:法律工作部门队伍的建立。
(二)法律工作部门队伍的建设
我国是人民主权国家,人民是最高统治者,是所有权力的拥有者,是所有利益的享有者,但让所有人民共同来管理国家,行使权力显然是不可能的。因而就得由人民选出自己利益的代表,负责人民权力的行使,和社会关系的调整。这些人民的代表通过一套秩序的、有机的体制进行组合,就产生了现在的国家机关。由于人民权力、利益的综合性与多样性,对应的就有相互区别的各类国家机关部门。法律工作部门就是其中专门负责行使人民法律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这些法律工作部门又因具体分工的不同而不同。法院履行司法审判职权,检察院履行监督公诉权,公共安全部门行使公共管理权。
鉴于法律工作部门的存在根源,在法律权威的树立这一过程中,其所肩负的主要职责就是代表人民行使好法律权力,实现国家社会的法律管理。并且,和其他国家部门机关一样,法律工作部门的中心就是为建立他的权力主体服务,明确的说就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因而法律权威的树立第二个关健就是:加强法律部门、法律工作队伍建设,在不断实现法律部门、法律工作队伍自制建设提高的同时,强化服务意识,将原来法律部门依法管理人民的工作思路,转变为为人民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真正做到代表人民,服务人民。
一方面,是根据国家当前存在的法律机构不够完备,法律工作体系不够通畅,法律分工不够明确等实际情况,加强法律部门“硬件”建设。结合实际需求,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完善法律工作部门基本设置;不断加大管理力度,理顺法律系统工作机制;不断加大统一协调力度,对各法律工作部门分工进行合理规划。确保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生产生活等方方面面都能得到及时、有效合理的法律支持。为法律权威的树立提供充分的“硬件”保障。
另一方面,在有了法律工作部门、机构等扎实的“硬件”保障后,做好“软件”部分的建设,即是法律工作人员的建设。有了良好的机构做保障,还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具体操作人员来进行工作。法律权威的树立要求有一支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工作业务过硬,甘于服务人民的法律工作队伍。要实现这个要求,可以对现有法律工作人员的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特别是新法律制度方面的培训,从而提高他们对法律制度本身的把握能力,另外,对具体相关业务的教育传授也是加强法律工作人员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教育传授,全面的让具体工作人员了解掌握,自己的工作岗位职责,从而让他们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
在解决好法律部门“硬件”、“软件”建设之后,要想进一步实现法律权威的树立,还有一个更深层次的要求,就是法律部门、法律工作队伍的服务意识的建立。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有着深厚封建传统的国家,由于历史的原因,国家机构往往都被打上了统治阶级工具的铬印,历来行使的是压制管理被统治阶段的职能。受其影响,当前国家的许多的部门机关动辙就以管理者的姿态自居,部分法律部门也有相同的意识。这样一来,矛盾自然少不了,对抗也就无可避免。对抗一旦产生普遍的信任与服从也就不可能实现。因此,法律权威的树立在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法律部门和法律工作人员还得不断转变思想意识,努力放弃过去把自己当做国家管理机关,行使管理人民权力的错误思想意识;调整回归到做好人民公仆,服务人民群众,代表人民利益,管理社会事务的正确意识当中,以此为基础,开展各项法律服务工作,为法律权威的树立提供良好的思想沟通平台。
(三)法律意识的转变
要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保护自己的能力,具体的讲就是全社会都要转变以往认为法律属于国家制裁工具的认识;逐步分析、认同法律职能;建立把法律当作当前最为合理有效的调整社会关系、服务民生的日常手段的认识。
由于受历史传统认识、法律体系的现状、公共传媒导向等因素影响,在我国,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的职能作用、运作方式等基本认识还限制在“法律只是针对坏人、坏事,不良行为而设置的,是专为打击违法犯罪才设立的,与一般平头百姓没有太大关系”这样的认识。法律权威树立的内涵要求是全社会民众对法律的普遍信任与服从,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是信任与服从的前提。因此,加强法律制度、法律工作、法律职能的宣传,特别是加强法律服务性质的宣传就成为了转变人民群众对法律认识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有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的认识看法,得到了转变,全社会都积极的信任、服从法律,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力与义务,各项法律制度切实的在日常生活中得到体现,法律的权威才能得到最广大的范围得到支持。法律权威也就自然而然的得以树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