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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近年来,发生率都在上升。各国政府根据本国的国情,尝试采取不同方法来预防和解决医患矛盾。发达国家的医患矛盾不算尖锐,患者大多选择法律作为解决剀纷的途径。
美国医学研究所曾发布报告透露。美国每年约有9.8万人死于可预防的医疗差错,远超过工伤交通事故和艾滋病死亡人数。不过,美国处理医疗事故的系统比较完备。首先,几乎美国每个医院内都有一个风险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专门负责调查医疗失误。如发现主管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伦理委员会有权对责任人进行专业处罚,同时向司法部门报告。伦理委员会的成员来自医院和各个行业,有医院的医生、注册护士以及社区代表、社会工作者、律师等。伦理委员会有成效的工作,使美国医院的医患纠纷大为减少。
其次,医患关系中的受害者本人及其家属可聘请律师,根据自己掌握的证据,证明医生有过失。美国的法律很严格,专业律师也很厉害,一旦医院被证明有过失,法院可以判罚赔偿数十万,甚至数百万美元。
再次,美国病人的医药费往往由保险公司支付,因此保险公司也会对医疗过程进行监督。
这三个医患关系处理途径,可以让患者在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出现医患纠纷时,很容易得到专业的鉴定,且通过各种途径得到适当的赔偿。与此相反,如果患者去医院闹事,会因为危害医疗秩序而被抓捕,甚至被判入狱。一方面通过正常途径医患纠纷很容易得到处理,而去医院闹事反而会遭到更大损失,患者自然不会选择后者。
日本是世界上人均寿命最高的国家之一,然而近年来却不时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日本媒体曾披露,在较近的一年时间,日本全国270所国立医院共发生医疗事故1300起,导致150人死亡。
日本在处理医患关系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第一是建立医患信任关系。为了增加病人对医生的信任,日本1995年成立了医疗评估机构,对医院进行监督和评估,合格者发给合格证书,并在网上公布结果。
第二是从失败中汲取教训。建立医疗事故数据库,成立由医生、律师、民间组织代表参加的医疗事故信息研究会,研究如何预防事故、查明事故原因以及应对策略。
第三是利用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化解矛盾。院方通常为医生购买保险,许多小的纠纷或事故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得到解决,不至于酿成大的纠纷。
第四是通过法律手段协调双方。按规定,发生医疗事故后,日本的医院要向有关部门报告。如果有医患双方对责任承担存在争议,可诉诸法律,不过大部分医疗诉讼案都以和解方式解决。
在日本,医疗事故诉讼案的平均审理时间大都要2年时间,以往要达到3年时间。而原告的胜诉率往往不到40%。因此,选择接受调解的人占一半以上。
德国卫生组织公布的统计资料显示,德国每年的医疗事故总数达到10万起。医疗事故发生后,病人或者其家属一般与当事医生或者院方进行直接接触以确认事实,并协商可能的赔偿问题。如果这一措施没有达到效果,病人可以向“医疗事故调解处”求助。
调解处的工作人员由法律界人士和医生组成。在接到病人关于医疗事故的报告后,根据情况组成一个专家小组,小组中有一名医生与所要鉴定的事故专科相同,以利于专业鉴定。专家小组在得到病人和医生的双方同意之后才能开展工作。
调解处的主要作用是避免了当事人打官司的漫长历程与昂贵费用。不过,调解处的最后处理意见只是建议性的,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的任何一方不同意,仍可诉诸法律。统计资料显示,德国法院裁决的案件中只有大约10%判定病人一方胜诉。
美国医学研究所曾发布报告透露。美国每年约有9.8万人死于可预防的医疗差错,远超过工伤交通事故和艾滋病死亡人数。不过,美国处理医疗事故的系统比较完备。首先,几乎美国每个医院内都有一个风险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专门负责调查医疗失误。如发现主管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伦理委员会有权对责任人进行专业处罚,同时向司法部门报告。伦理委员会的成员来自医院和各个行业,有医院的医生、注册护士以及社区代表、社会工作者、律师等。伦理委员会有成效的工作,使美国医院的医患纠纷大为减少。
其次,医患关系中的受害者本人及其家属可聘请律师,根据自己掌握的证据,证明医生有过失。美国的法律很严格,专业律师也很厉害,一旦医院被证明有过失,法院可以判罚赔偿数十万,甚至数百万美元。
再次,美国病人的医药费往往由保险公司支付,因此保险公司也会对医疗过程进行监督。
这三个医患关系处理途径,可以让患者在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出现医患纠纷时,很容易得到专业的鉴定,且通过各种途径得到适当的赔偿。与此相反,如果患者去医院闹事,会因为危害医疗秩序而被抓捕,甚至被判入狱。一方面通过正常途径医患纠纷很容易得到处理,而去医院闹事反而会遭到更大损失,患者自然不会选择后者。
日本是世界上人均寿命最高的国家之一,然而近年来却不时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日本媒体曾披露,在较近的一年时间,日本全国270所国立医院共发生医疗事故1300起,导致150人死亡。
日本在处理医患关系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第一是建立医患信任关系。为了增加病人对医生的信任,日本1995年成立了医疗评估机构,对医院进行监督和评估,合格者发给合格证书,并在网上公布结果。
第二是从失败中汲取教训。建立医疗事故数据库,成立由医生、律师、民间组织代表参加的医疗事故信息研究会,研究如何预防事故、查明事故原因以及应对策略。
第三是利用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化解矛盾。院方通常为医生购买保险,许多小的纠纷或事故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得到解决,不至于酿成大的纠纷。
第四是通过法律手段协调双方。按规定,发生医疗事故后,日本的医院要向有关部门报告。如果有医患双方对责任承担存在争议,可诉诸法律,不过大部分医疗诉讼案都以和解方式解决。
在日本,医疗事故诉讼案的平均审理时间大都要2年时间,以往要达到3年时间。而原告的胜诉率往往不到40%。因此,选择接受调解的人占一半以上。
德国卫生组织公布的统计资料显示,德国每年的医疗事故总数达到10万起。医疗事故发生后,病人或者其家属一般与当事医生或者院方进行直接接触以确认事实,并协商可能的赔偿问题。如果这一措施没有达到效果,病人可以向“医疗事故调解处”求助。
调解处的工作人员由法律界人士和医生组成。在接到病人关于医疗事故的报告后,根据情况组成一个专家小组,小组中有一名医生与所要鉴定的事故专科相同,以利于专业鉴定。专家小组在得到病人和医生的双方同意之后才能开展工作。
调解处的主要作用是避免了当事人打官司的漫长历程与昂贵费用。不过,调解处的最后处理意见只是建议性的,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的任何一方不同意,仍可诉诸法律。统计资料显示,德国法院裁决的案件中只有大约10%判定病人一方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