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父亲让别人使用的土地能否要回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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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已故父亲让别人使用的土地能否要回来?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吴海忍陈述:
  十二三年前,我父亲与他人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合同,合同内容大致如下:我家的土地八分至一亩左右,对方在我家的土地上种植荔枝、龙眼,在30年内什么也不用给我家,30年后就按三七分成(对方七成,我们三成)。此事是我在整理父亲的遗物时才得知的,现在又过去几年了,我那里田地比较少,请问:我能否要回那份土地?
  答:你能否要回那份土地,要看你对那份土地是否有支配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从以上规定可知,你现在所说的土地应该是你父亲与你们家所在的村集体签订承包协议之后由你们家承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你父亲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将这份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转让,是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因此,你父亲去世后,你有权取得这份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这属于物权的范畴,你父亲与他人协议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债权的范畴。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你有权要回这份土地,但是,由于你父亲与他人签订的承包权转让合同是合法的,你如果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收回土地,那么,你就属于违约,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和朋友一起被亲戚欺骗做传销,是否要赔偿朋友的损失?
  
  鹤山市沙坪镇读者郭发萍陈述:
  2006年5月,一个女孩多次约我出去打工,当时刚好有个亲戚说他在广西开饭店,要叫几个人帮忙,我就告诉那女孩,和那女孩以及亲戚叫的另一名女孩一起来到广西北海。到了广西,我们才发现被骗了,那个亲戚根本没有开饭店,而是在搞传销。过了四五天后,另外两个女孩分别向父母要了4900元钱决定留下来做传销,我男朋友叫一个老乡来接我们,她们两人均不肯走,就留在北海。后来,那两位女孩家里知道她们被骗后,将她们接回家。约我打工的那位女孩的家人带着村里一帮游手好闲的人跑到我父母那里要钱,逼我父母写赔款协议书,并按了手印。这些折腾使我那身体本来就不好的母亲卧床不起,村里人也在散播流言蜚语,都以为是我骗走那女孩和她的钱,那女孩一家此时来势更凶,经常来我家威胁、侮辱、恐吓我家人。请问:我需要向她赔钱吗?我可以要求她家赔偿我的精神损失费和名誉损失费吗?
  答:1.你无需向她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你并未造成那个女孩的财产或人身的损失,因此,你无需向她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此,如果那女孩的家人对你家所做的那些行为(比如威胁、侮辱、恐吓等)确实对你和你的家人的人格权利造成了损害,你和你家人有权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特约主持:赵平
  E-mail:jmwyflyz@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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