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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的定罪和量刑在司法实务中一直存在某种偏差。《刑法修正案(九)》对该罪作出部分修改。组织卖淫内涵的控制说容易沦为控制中心主义,加剧了本罪之罪与罚的司法失衡。正确把握组织卖淫的内涵,需要注重科学的刑法解释立场、正确的刑法解释方法论和妥当的刑法解释方法。历史解释方法和当然解释方法具有重要的司法价值。在内涵上,组织包容着合理的控制说;而在方式上,组织包括软控制和硬控制及其结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