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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委员会制度的存废之争从它诞生之日起就一直没有停息过,笔者对检察委员会制度一直抱肯定态度,并认为它的出现符合我国司法的发展进程,极富中国特色。笔者将在此文里以基层检察院为主要研究对象,试着理清基层检察院内专职委员这一群体的职能定位,探讨如何使检察委员会制度更适合基层检察院实际。
一、当前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运行情况
近年,国内检察委员会制度已经从颇受争议的时期步入相对平稳发展的时期,几乎所有基层检察院都已经实行检察委员会制度。笔者以自己所在的恩施州辖区内八个县市的基层检察院为研究对象,发现他们在实施检察委员会制度的过程中呈现出很大的相似性。从检察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来看,检察长和副检察长是当然的检察委员会委员,各主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一般也为检察委员会委员。而专职委员的选任,八个县市的差距则比较大,但综合来看,将专职委员作为解决干警行政待遇的做法普遍。
二、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职能设想
(一)集中精力做好案件会前分流审查
1.实体性审查
首先要综合案件事实、案件性质、犯罪的危害性、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案件处理的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权衡案件是否属于检委会议案范围。
另外,专职委员务必将重大案件与一般案件分开,将重大案件限定在有重大影响的自侦案件、抗诉案件、撤诉案件、决定不起诉案件及司法赔偿案件,并明确检委会不讨论案件事实认定方面的问题。
2.程序审查
专职委员还有必要对案件进行程序审查。程序审查主要是对立案、批捕、审查起诉、延期审理、抗诉等诉讼活动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有无超期进行审查;对于法律文书和手续合法性、规范性和标准化进行审查;对于案件承办人、科(处)集体讨论意见、科(处)长审查审核意见、分管检察长审核审批意见等进行意见审查以及对诉讼结果进行的跟踪审查。
(二)有重点地做好与检察业务相关的行政事项审查
检委会议决事项还包含执行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各项检察工作条例、规定,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所做的工作报告和汇报,其他重大事项等。从职能专业化的角度考虑,可以将其中的行政性事项交由院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但应该注意到,涉及到检察改革、案件性质考核等重大问题以及重大业务工作部署,特别是具体制定业务工作制度、规范性文件的行政事项,不能从检委会审查事项上剔除出去。应明确区分开检委会与党组会、检察长会议讨论事项,避免会议议事范围重复。
当然,笔者认为基层检察院的检委会仍要坚持议案为主,在去行政化的过程之中逐步弱化审议事项的职能。
(三)把握检委会发言顺序,引导委员充分发言
为了避免检委会成为检察长“一言堂”,专职委员必须把握好各位委员的发言顺序,引导每个委员独立、平等、充分的发表不同意见,让检察长从“出主意”的人变成“选主意”的人。
首先,专职委员把握不同观点的分歧所在,并且在检委会发言时坚持“首发”,介绍此次案件讨论的焦点,引导其他检委会成员的讨论;其次,专职委员必须明确本院检委会的发言顺序,并且严格要求按发言顺序依次发言。发言顺序可以借鉴台湾地区合议庭的做法,采取承办人和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专职委员“首发”—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委员发言—担任领导职务的委员(职务从低到高)—检察长发言的顺序。当普通委员有所顾忌不敢发言时专职委员应大胆发言,引导讨论。除此之外,为了保证各位委员不受其他因素干扰独立地做出判断,笔者建议配套检委会的硬件设施,如表决器等设备,并做好电子资料的封存。
(四)做好检委会会议记录,完善错案责任追究机制
检委会会议记录是倒追责任的重要依据,专职委员应做好会议记录,并以此为切入点不断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笔者建议每次召开检委会之前,每位委员都拟定书面发言稿言,并严格按照书面意见发言;如在会议途中有变动的,可在书面发言中增加或更改,并将书面发言于检委会结束时交专职委员登记备案。有条件的基层检察院应实行检委会的同步录音制度,保存最为原始的视听资料,让各位委员的发言情况更一目了然。
其次,为强化检委会委员的议事考评机制,建议将委员在会议中的发言内容作为委员担任、职务晋升等方面的考评依据,实行委员资格的浮动制。
此外,在检委会召开过程中,若出现检察长不同意多数成员意见而独立作出决定的,必须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查备案。
(五)梳理既往议题,提炼司法实践经验
除了做好会议期间的事务性工作,专职委员还应加强对检察工作的宏观指导,发挥检委会的普遍指导意义。
一是梳理检委会的既往议题,进行分类、归项、细化整理分析,对于检察业务、诉讼监督等工作中带有规律性和倾向性的法律政策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详实、准确的参考依据;二是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总结归纳和调查研究,找出规律性的东西以指导司法实践,并作好典型案例发布;三是对类案进行研究总结,分析发现行业性、普遍性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台相关的业务规范性文件或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是查找本院在执行议题范围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不断细化检委会议案、议事范围;五是实施案件质量季度分析制度,对检委会议决案件的质量、效率进行分析评议。
(六)亲历案件全面了解,保证检委会委员决策有据
司法是一种讲究直接性和亲历性的活动,为避免检委会会委员在做出决策时因为仅基于书面材料及案件汇报而产生认知上的偏差,专职委员必须亲历案件全面了解,并将信息尽可能完整、客观的传达给其他检委员。
一是主动介入疑难、复杂案件,与案件侦查人员直接接触、沟通,参与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询问。二是对疑难复杂、争议较大、具有一定影响的案件,专职委员可以听取案件承办人、部门主管人员的专项汇报。
(七)加强考核及培训,提升检委会委员素质
检委会的议事、议案效率与检委会委员素质息息相关。专职委员必须加强对检委会委员各项素质的培养,并加强考核。
首先是政治作风优良。专职委员应在在检委会召开间隙组织委员进行政治理论学习,保证每一位委员作风正派,充满正义感。
其次是业务素质过硬。笔者建议建立检委会委员学习制度,定期组织集体学习,采用多种方式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理论前沿问题以及最新司法动态。
最后可建立委员考试制度,由上级院组织对下级院检委会委员定期考试,使之能够始终保持较高的知识占有量和新知识的储备量。
参考文献:
[1]卞建林,李晶.检察委员会议事程序之思考[J].人民检察,2010,(17):6-10.
[2]林淋.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思路构想.[J].法制博览,2013.(09).
一、当前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运行情况
近年,国内检察委员会制度已经从颇受争议的时期步入相对平稳发展的时期,几乎所有基层检察院都已经实行检察委员会制度。笔者以自己所在的恩施州辖区内八个县市的基层检察院为研究对象,发现他们在实施检察委员会制度的过程中呈现出很大的相似性。从检察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来看,检察长和副检察长是当然的检察委员会委员,各主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一般也为检察委员会委员。而专职委员的选任,八个县市的差距则比较大,但综合来看,将专职委员作为解决干警行政待遇的做法普遍。
二、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职能设想
(一)集中精力做好案件会前分流审查
1.实体性审查
首先要综合案件事实、案件性质、犯罪的危害性、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案件处理的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权衡案件是否属于检委会议案范围。
另外,专职委员务必将重大案件与一般案件分开,将重大案件限定在有重大影响的自侦案件、抗诉案件、撤诉案件、决定不起诉案件及司法赔偿案件,并明确检委会不讨论案件事实认定方面的问题。
2.程序审查
专职委员还有必要对案件进行程序审查。程序审查主要是对立案、批捕、审查起诉、延期审理、抗诉等诉讼活动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有无超期进行审查;对于法律文书和手续合法性、规范性和标准化进行审查;对于案件承办人、科(处)集体讨论意见、科(处)长审查审核意见、分管检察长审核审批意见等进行意见审查以及对诉讼结果进行的跟踪审查。
(二)有重点地做好与检察业务相关的行政事项审查
检委会议决事项还包含执行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各项检察工作条例、规定,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所做的工作报告和汇报,其他重大事项等。从职能专业化的角度考虑,可以将其中的行政性事项交由院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但应该注意到,涉及到检察改革、案件性质考核等重大问题以及重大业务工作部署,特别是具体制定业务工作制度、规范性文件的行政事项,不能从检委会审查事项上剔除出去。应明确区分开检委会与党组会、检察长会议讨论事项,避免会议议事范围重复。
当然,笔者认为基层检察院的检委会仍要坚持议案为主,在去行政化的过程之中逐步弱化审议事项的职能。
(三)把握检委会发言顺序,引导委员充分发言
为了避免检委会成为检察长“一言堂”,专职委员必须把握好各位委员的发言顺序,引导每个委员独立、平等、充分的发表不同意见,让检察长从“出主意”的人变成“选主意”的人。
首先,专职委员把握不同观点的分歧所在,并且在检委会发言时坚持“首发”,介绍此次案件讨论的焦点,引导其他检委会成员的讨论;其次,专职委员必须明确本院检委会的发言顺序,并且严格要求按发言顺序依次发言。发言顺序可以借鉴台湾地区合议庭的做法,采取承办人和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专职委员“首发”—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委员发言—担任领导职务的委员(职务从低到高)—检察长发言的顺序。当普通委员有所顾忌不敢发言时专职委员应大胆发言,引导讨论。除此之外,为了保证各位委员不受其他因素干扰独立地做出判断,笔者建议配套检委会的硬件设施,如表决器等设备,并做好电子资料的封存。
(四)做好检委会会议记录,完善错案责任追究机制
检委会会议记录是倒追责任的重要依据,专职委员应做好会议记录,并以此为切入点不断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笔者建议每次召开检委会之前,每位委员都拟定书面发言稿言,并严格按照书面意见发言;如在会议途中有变动的,可在书面发言中增加或更改,并将书面发言于检委会结束时交专职委员登记备案。有条件的基层检察院应实行检委会的同步录音制度,保存最为原始的视听资料,让各位委员的发言情况更一目了然。
其次,为强化检委会委员的议事考评机制,建议将委员在会议中的发言内容作为委员担任、职务晋升等方面的考评依据,实行委员资格的浮动制。
此外,在检委会召开过程中,若出现检察长不同意多数成员意见而独立作出决定的,必须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查备案。
(五)梳理既往议题,提炼司法实践经验
除了做好会议期间的事务性工作,专职委员还应加强对检察工作的宏观指导,发挥检委会的普遍指导意义。
一是梳理检委会的既往议题,进行分类、归项、细化整理分析,对于检察业务、诉讼监督等工作中带有规律性和倾向性的法律政策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详实、准确的参考依据;二是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总结归纳和调查研究,找出规律性的东西以指导司法实践,并作好典型案例发布;三是对类案进行研究总结,分析发现行业性、普遍性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台相关的业务规范性文件或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是查找本院在执行议题范围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不断细化检委会议案、议事范围;五是实施案件质量季度分析制度,对检委会议决案件的质量、效率进行分析评议。
(六)亲历案件全面了解,保证检委会委员决策有据
司法是一种讲究直接性和亲历性的活动,为避免检委会会委员在做出决策时因为仅基于书面材料及案件汇报而产生认知上的偏差,专职委员必须亲历案件全面了解,并将信息尽可能完整、客观的传达给其他检委员。
一是主动介入疑难、复杂案件,与案件侦查人员直接接触、沟通,参与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询问。二是对疑难复杂、争议较大、具有一定影响的案件,专职委员可以听取案件承办人、部门主管人员的专项汇报。
(七)加强考核及培训,提升检委会委员素质
检委会的议事、议案效率与检委会委员素质息息相关。专职委员必须加强对检委会委员各项素质的培养,并加强考核。
首先是政治作风优良。专职委员应在在检委会召开间隙组织委员进行政治理论学习,保证每一位委员作风正派,充满正义感。
其次是业务素质过硬。笔者建议建立检委会委员学习制度,定期组织集体学习,采用多种方式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理论前沿问题以及最新司法动态。
最后可建立委员考试制度,由上级院组织对下级院检委会委员定期考试,使之能够始终保持较高的知识占有量和新知识的储备量。
参考文献:
[1]卞建林,李晶.检察委员会议事程序之思考[J].人民检察,2010,(17):6-10.
[2]林淋.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思路构想.[J].法制博览,20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