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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并购融资是指在公司的并购中,一个公司通过一定渠道和方法在金融市场上获取为了购买另一个公司的产权需要的资金。由于我国目前资本市场不是很完善,因此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融资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债券融资审批手段严格、并购贷款融资并不充足、可转换债券融资回售条款形同虚设、权益融资收购主体上市资格规定很严格等文章最后根据我国企业跨国并购融资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促进中国企业并购融资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跨国并购;融资方式;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1)12-0064-02
一、并购融资存在的问题
融资是指资金需求者或是资金盈余者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是贷放货币资金的一种经济行为。并购融资则是指在公司的并购中,一个公司通过一定渠道和方法在金融市场上获取为了购买另一个公司的产权需要的资金。由于我国目前资本市场不是很完善,因此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融资存在一些问题:
1.债券融资审批手段严格
债券融资对发行主体的盈利能力、负债规模等指标具有十分严格的限制。企业在发行债券的时候要经过几道很严格的审批程序,分别是国家发改委监督发行额度、人民银行控制发行利率、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审批上市。我国的公司债没有场外交易所,只能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交易所上市的债券必须进行严格的标准化设计。
2.并购贷款融资并不充足
我国为并购提供贷款的融资渠道仅限于商业银行,由于商业银行按规定要对申请贷款的企业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乃至发展前景进行严格的控制和审查,包括对并购企业的审查,有的还约定了一些限制性条款,通常只有实力强、效益高、风险低的企业才能得到商业银行的支持,门槛过高使得很多规模较小的企业被商业银行拒之门外。
3.可转换债券融资回售条款形同虚设
回售条款为可转换债券的持有人提供的一项安全性保障,回售条款的设置为债券持有人在转股可能性较小的情况下赋予了一项选择权利,从而能够避免债券持有人遭受更大的损失。当其转换价值低于债券面值时,持有人可以要求债券发行人以面值加利息补偿金的价格收回可转换债券。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时必须带有回售条款,但我国同时也设置了向下修正条款,这极大的限制了回售条款的作用。所谓向下修正条款就是指转股价格在股票价格低于转股价格的时候能够向下修正,直到修正到一个能够对投资者产生吸引力的新的转股价格,以此来并促进可转换债券转股,避免债券回售的情况出现。
4.权益融资收购主体上市资格规定很严格
发行股票存在的问题是股票发行的规定较严格。《证券法》规定,我国的公司申请上市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股票经已经公开发行;②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③财务报表无虚假记载;④公司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⑤发行的股份达到股份总数的25%。我国目前的股票发行总数增长速度很快,但是发行的流通股所占比重较低,增涨速度却十分缓慢。
二、促进中国企业并购融资发展的建议
1.发展企业债券市场
企业的融资结构的趋势是股票融资比重在逐渐下降,而债券融资比重正在逐渐上升。我国股票市场的规模和品种都要大于债券市场,所以在在我国这个趋势却恰恰相反。在大型的跨国并购案例中,企业进行融资不能采取单一的债务方式,因为大型并购案例往往涉及较大金额的资金需求,这时候企业应当考虑采取多重债务方式,包括有优先权的周转债务、定期债务和从属债务等。
2.加强信托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
完善发展信托制度能满足企业并购对于大笔资金的需求,促进并购融资的发展。但是这还不够,信托机构还应该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一方面,应该大力信托与保险合作的空间和领域,把信托不能承诺的收益改用保险的形式进行连接合,从而增强投资者的安全感。另一方面,要加强信托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紧密合作,与非银行机构求同存异,实现优势互补。
3.促进产融深度融合
金融资本是产业资本增值的助推器,产业资本是金融资本增值的源泉,产融结合是金融控股司发展的必然趋势。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是实现其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整合的有效途径。
4.加强对企业财务结构认识
任何企业在并购之前都应该从并购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数量上进行合理的安排,从而降低并购融资的风险。资金的筹措方式和规模应当与并购方的支付方式相关。并购的支付方式有:现金支付、股票支付和混合支付。并购企业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并购支付方式进行结构设计。同时也要考虑到并购融资对对公司股票价格的影响。从而选择合理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风险。
5.积极开辟并购融资新途径,扩宽融资渠道
借鉴国外金融创新,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融资工具;放开其他资金来源,逐步消除政策壁垒;大力发展金融创新,丰富和完善并购融资工具,促进融资工具的多样性及混合使用;设立并购基金,有选择、有计划地试办并购基金,成立发行机构,加强监管,充分发挥并购基金在并购中的作用;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主要指保险基金、养老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等以机构身份从事证券投资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具有投资管理专业化、投资结构组合化和投资行为规范化的特点,但在我国能够参与并购融资的机构投资者寥寥无几,所以必须通过各种方法和途径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
[1]王婕.我国跨国并购融资现存问题及对策初探[J].价值工程,2006年第9期.
[2]姜秀珍.中国企业跨国并购融资新范式——京东方杠杆融资案的启示[N].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理工版,2006年第3期
[3]李侠.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现状与对策思考[J].对外经贸实务,2010(2).
[4]常怀立.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机遇与挑战[J].红旗文稿,2010(2).
[5]陈晓彬.海外投资:化解外储过多的现实选择[N].经济参考报,2009(8).
[6]郭晓莉.我国企业并购融资的现状及其改革对策[J].中国集体经济,2009(35).
关键词:跨国并购;融资方式;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1)12-0064-02
一、并购融资存在的问题
融资是指资金需求者或是资金盈余者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是贷放货币资金的一种经济行为。并购融资则是指在公司的并购中,一个公司通过一定渠道和方法在金融市场上获取为了购买另一个公司的产权需要的资金。由于我国目前资本市场不是很完善,因此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融资存在一些问题:
1.债券融资审批手段严格
债券融资对发行主体的盈利能力、负债规模等指标具有十分严格的限制。企业在发行债券的时候要经过几道很严格的审批程序,分别是国家发改委监督发行额度、人民银行控制发行利率、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审批上市。我国的公司债没有场外交易所,只能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交易所上市的债券必须进行严格的标准化设计。
2.并购贷款融资并不充足
我国为并购提供贷款的融资渠道仅限于商业银行,由于商业银行按规定要对申请贷款的企业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乃至发展前景进行严格的控制和审查,包括对并购企业的审查,有的还约定了一些限制性条款,通常只有实力强、效益高、风险低的企业才能得到商业银行的支持,门槛过高使得很多规模较小的企业被商业银行拒之门外。
3.可转换债券融资回售条款形同虚设
回售条款为可转换债券的持有人提供的一项安全性保障,回售条款的设置为债券持有人在转股可能性较小的情况下赋予了一项选择权利,从而能够避免债券持有人遭受更大的损失。当其转换价值低于债券面值时,持有人可以要求债券发行人以面值加利息补偿金的价格收回可转换债券。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时必须带有回售条款,但我国同时也设置了向下修正条款,这极大的限制了回售条款的作用。所谓向下修正条款就是指转股价格在股票价格低于转股价格的时候能够向下修正,直到修正到一个能够对投资者产生吸引力的新的转股价格,以此来并促进可转换债券转股,避免债券回售的情况出现。
4.权益融资收购主体上市资格规定很严格
发行股票存在的问题是股票发行的规定较严格。《证券法》规定,我国的公司申请上市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股票经已经公开发行;②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③财务报表无虚假记载;④公司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⑤发行的股份达到股份总数的25%。我国目前的股票发行总数增长速度很快,但是发行的流通股所占比重较低,增涨速度却十分缓慢。
二、促进中国企业并购融资发展的建议
1.发展企业债券市场
企业的融资结构的趋势是股票融资比重在逐渐下降,而债券融资比重正在逐渐上升。我国股票市场的规模和品种都要大于债券市场,所以在在我国这个趋势却恰恰相反。在大型的跨国并购案例中,企业进行融资不能采取单一的债务方式,因为大型并购案例往往涉及较大金额的资金需求,这时候企业应当考虑采取多重债务方式,包括有优先权的周转债务、定期债务和从属债务等。
2.加强信托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
完善发展信托制度能满足企业并购对于大笔资金的需求,促进并购融资的发展。但是这还不够,信托机构还应该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一方面,应该大力信托与保险合作的空间和领域,把信托不能承诺的收益改用保险的形式进行连接合,从而增强投资者的安全感。另一方面,要加强信托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紧密合作,与非银行机构求同存异,实现优势互补。
3.促进产融深度融合
金融资本是产业资本增值的助推器,产业资本是金融资本增值的源泉,产融结合是金融控股司发展的必然趋势。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是实现其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整合的有效途径。
4.加强对企业财务结构认识
任何企业在并购之前都应该从并购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数量上进行合理的安排,从而降低并购融资的风险。资金的筹措方式和规模应当与并购方的支付方式相关。并购的支付方式有:现金支付、股票支付和混合支付。并购企业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并购支付方式进行结构设计。同时也要考虑到并购融资对对公司股票价格的影响。从而选择合理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风险。
5.积极开辟并购融资新途径,扩宽融资渠道
借鉴国外金融创新,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融资工具;放开其他资金来源,逐步消除政策壁垒;大力发展金融创新,丰富和完善并购融资工具,促进融资工具的多样性及混合使用;设立并购基金,有选择、有计划地试办并购基金,成立发行机构,加强监管,充分发挥并购基金在并购中的作用;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主要指保险基金、养老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等以机构身份从事证券投资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具有投资管理专业化、投资结构组合化和投资行为规范化的特点,但在我国能够参与并购融资的机构投资者寥寥无几,所以必须通过各种方法和途径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
[1]王婕.我国跨国并购融资现存问题及对策初探[J].价值工程,2006年第9期.
[2]姜秀珍.中国企业跨国并购融资新范式——京东方杠杆融资案的启示[N].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理工版,2006年第3期
[3]李侠.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现状与对策思考[J].对外经贸实务,2010(2).
[4]常怀立.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机遇与挑战[J].红旗文稿,2010(2).
[5]陈晓彬.海外投资:化解外储过多的现实选择[N].经济参考报,2009(8).
[6]郭晓莉.我国企业并购融资的现状及其改革对策[J].中国集体经济,200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