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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江淮汽车发布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在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到,北京环境局经检验后,认定江淮汽车3辆新车检测结果中的车载诊断系统(简称OBD系统)功能性检测不符合标准要求,不应作为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将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当成排放检验合格车辆销售的客观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以次充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