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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网络推手作为互联网时代的新生产物,在商业领域发挥信息传播优势在企业营销中发挥关键作用;另一方面也因其违法行为亟需立法规制。在商业领域应当区别网络推手为网络推客、网络打手和网络删手,针对其不同行为予以法律上的综合规制;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筛选和监督,加大网络服务商和公关公司的侵权责任承担等几个方面着手,进行立法规范并强化行业自律,才能促进网络推手行业的合法运作和正常发展。
关键词 网络推手 引导 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邢玲,山东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417
一、网络推手的界定
网络推手一词,最早源于2005年11月14日《解放日报》一篇题为《“网络推手”打造网络奇迹,川女命运三月间改变》的关于“天仙妹妹”事件的报道。从网络推手早期的运作模式来看,其只是运用互联网在传播方式上的巨大优势,对人物或者产品进行网络营销、炒作的一种手段。所谓网络推手,就是利用网络信息传播规则以及大众的接受心理,利用互联网的各种传播工具,以事件策划和舆论引导手法让受众知晓、关注某些特定信息的人或者组织。 但是近年来,伴随互联网和社会舆论的纵深发展,网民对公共事件的积极参与以及网络营销产业的成型,网络推手参与的事件更加广泛、深入,网络推手的内涵越来越复杂。一些网络推手不仅为企业提供品牌炒作、产品营销、口碑维护、危机公关等服务,另一方面也会根据客户需求对竞争对手及产品进行诋毁、诽谤,为达目的对他人隐私进行散播,甚至通过制造舆论意图对司法裁判施加压力。网络推手在人们的印象中几乎沦为一群搬弄是非、唯利是图的网络黑手,有人也称之为“网络黑社会”,甚至提出了应当严厉打击网络推手的说法。事实上,从网络推手介入的事件以及发挥的作用来看,其是互联网背景下的必然产物,作为新生事物不应一禁了之,事实上也是无法禁止的。只有加以引导和规范,才能既发挥其在商业推广营销方面的优势,适应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的特点,创造经济利益,形成品牌效应和更好的营销机制。同时,对网络推手的引导,也有利于公民社会的形成和网络监督机制的完善。面对互联网发展催生的这一新生事物,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保护、调整以引导其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法律调整和规范,完善其责任承担机制。
二、网络推手盛行的原因分析
(一)传播学的依据
相对于传统媒体根据其价值取向,设置议题,同时由于传播媒介上所受时间、技术、空间的约束,其媒体具有表达某个传媒意志的特点而言,网络媒体中社会公众可以更为自由地设置议题、表达意志。由于网络是一个自由开放的信息交流场所,具有更明显的大众参与性。个人所关注的事件,即使是私人化事件亦可以借助网络平台信息传播的分散化和互动性的特点,从而迅速成为公共的议题,产生舆论的力量。网络推手正是利用网络这一特点利用较少的投入、低成本的运作,达到私人议题公开化,并从中牟利或者实现其他目的。
与传统的媒体相比,网络虚拟空间的开放性和民主性,以往作为受众被动接受信息的人不仅接受来自他方的信息,而且作为网络信息的发布者,充当了自媒体的角色。传统媒体对相对有限的信息进行过滤、加工、筛选,对所发布信息进行把关是可行的,而在网络空间下,尽管网站可以通过设置“敏感词、关键词”等进行技术上的过滤方式对于信息进行过滤,但对于无数信息发布者所发布的无限量信息进行类似传统媒体式的把关是不可能实现的。在网上发布的信息,以数字化形式如音频、视频、图片等多媒体存在,同时超级链接的方式组织在一起,在信息传播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在受众的互动下,迅速形成观点的聚集,推动事态的发展。而网络推手正是利用了网络传播的这一特点,选择公众关注的问题,一方面自身运作话题,推波助澜,另一方面在话题炒作起来之后,利用网民的跟帖将事态扩大化,不明真相的群众裹挟其中,推动网络事件达到高潮。达到其策划的目的或者有时事态的发展也会超出推手们的控制,演变成社会公共事件。
(二)互联网时代企业的营销新选择
传统企业通过广告媒体进行产品及服务的营销宣传,具有成本高、收益欠缺稳定性的特点。而网络营销以其成本低、不受时间限制、信息爆炸式的传播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吸引了企业的目光。企业推广其产品和服务,完全可以选择网络营销的方式,通过较低的投入即可能获得良好的推广效果。网络推手利用其灵活多样、运作低廉的优势可以迅速的对客户产品及服务进行营销。网络推手的行为类似于广告公司的运作,通过签订协议收取报酬的方式为对方提供推广服务,但是在具体法律规范上缺乏对从事推广营销的网络推手的明确规定。同时,网络信息爆炸化趋势中,对企业有负面影响的信息也会迅速得以传播。比如消费者对某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的负面评价也可以酝酿成为对企业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负面事件。因此对企业而言,及时清除在互联网上的企业有关负面信息,抑制其对企业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也实属必要。此时,企业往往借助于网络公关公司铲除负面信息。甚至有些企业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对竞争对手采取以发表负面信息的方式进行商誉诋毁行为。如轰动一时的蒙牛“未来星”通过雇佣网络推手的方式在网上攻击伊利“QQ星”的商业诽谤行为。
(三)净化社会风气,强化监督的必然选择
社会矛盾集聚的大背景下,在网民有不平之事时,借助于网络发帖引发大众关注,而网络推手顺势推广,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此类事件引发舆论媒体关注,最终被妥善解决。同时网络环境下,普通公众也获得了一定的话语权,网民通过网络曝光的形式对行政机关等展开监督,如前阵的“天价烟局长周久耕”事件。网络推手引导网络舆论,形成对行政机关和政府官员的网络监督机制,引发关注之后通过法律途径得以妥善解决。
三、对网络推手进行法律规制的模式选择
网络推手在现代社会已经广为渗透到社会生活中,无论是商业领域还是非商业领域都能看到网络推手的身影。一方面,网络推手以其作为高效传播手段,在商业领域上成为低成本、高收益的传播典范,在非商业领域也成为引导社会舆论,净化社会风气的高效手段。这些方面都是应当予以肯定的。但是另一方面,某些网络推手的非法作为也亟需法律进行规制。如商业推广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公关中的“给钱就删帖”的行为,以及网络舆论监督中的传播虚假信息营造虚假网络舆情的行为。这类行为损害网络信任关系的同时,也侵害了经营者正当的商业利益,对于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的社会环境带来负面影响,需要予以法律规制和调整。 目前网络方面的立法尽管不断推陈出新,但是仍然由于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带来诸多尚未解决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对网络推手进行立法规制,存在诸多难题。如存在网络推手不正当竞争主体地位尚未明确、缺乏监管及有效监督以及对网络推手的侵权行为惩治不利等问题 。网络推手的法律规制应当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制:
(一)区分不同领域内的不同行为进行规制
网络空间可以区分为公共平台和商业服务领域。网络推手的商业推广活动应当限制在商业服务领域。而一旦网络推手借助于公共平台进行商业推广运作,则会导致利用公众的对公共平台的信任达到商业推广的不当目的,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公共领域的网络推手所涉及的行为应当限制于非商业的目的,参加到社会公共事件中。如前文所述对于政府官员等的监督,一定程度上是公民行使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对于社会风气的净化和建设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尽管在此类事件中,网络推手基于其认识的局限性可能会采取某些越界行为,但是在此类事件处理当中,公权力应当保持一定的克制,只要在网络表达自由的合法限度内就不可以采取删帖、打压甚至采取公报私仇等报复措施。
对于网络推手在商业领域的运作,笔者通过对近年来网络推手所从事的各类行为的分析,将网络推手划分为三种类型:网络推客、网络打手和网络删手。第一种网络推客是指从事网络营销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此类主体在法律上宜应适用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其行为适用广告法的调整。网络推客积极利用了互联网传播上的优势,推销产品及服务的营销方式会产生积极的巨大效益,其作为有效的传播方式应当予以鼓励和推广。但是诸多网络推手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对某些假冒伪劣产品及服务进行夸大宣传、虚假广告,利用网络便利的推广条件进行不负责任的营销,造成大量消费者的信赖并导致其损失。对于该行为应当受到广告法的规制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纳入广告法的调整,对于网络推手进行不实宣传及虚假推广应当依据广告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二种是网络打手,顾名思义就是接受他人的商业性委托或者出于其他目的,对于商业对手进行攻击、诽谤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蒙牛和伊利的QQ星牛奶诽谤案。最终以相关人员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告终。网络打手所从事的行为要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刑法的调整,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立法上应当明确网络推手经营者的地位,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存在违法行为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追究其责任。第三种为网络删手,也被称作网络公关。主要负责通过各种手段在网络上为他人删帖,去除负面信息。一方面会影响到人的言论自由及监督权的行使,另一方面也会影响人们的知情权。在各大门户网站上也存在网络经营者给钱就把负面信息删除或者将负面信息取消置顶沉帖的现象。对于恶意诋毁及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删除,而对属于公民言论自由限度内的信息不得随意删除或者沉帖。
(二)加大对网络信息的管理
美国作为互联网的诞生地,其关于互联网网络管理的立法值得借鉴。在互联网立法上,强调采取技术手段对网络推手发布运作的虚假信息,采取分级和过滤的方法进行监管。一方面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对用户在网络上发布的信息进行分级评价和管理,另一方面针对分级之后不合规范的内容进行屏蔽和处理 。当然对于信息进行筛选和管理,操作起来的确会有较大的难度,也容易导致专项整治活动的扩大化,从而在我国目前民主法治尚不健全,公民的言论自由常常被忽视的大环境下,侵犯和干涉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但是对于信息进行分级和过滤及事后的审核,必须保持对网络推手开放的处理态度,最大化的推动网络营销,但是也必须对其发表及传播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各方主体的网络合法权益实现的最大化。因此根据网络推手宣传的信息进行事前的审查和事后的处罚,也是最为直接和有效的做法。如对于网络推手进行“网红”炒作的行为,不涉及责任的承担,但是对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商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落实各方的责任承担,加大违法成本
网络推手的运作主要是通过利用水军热炒某个事件加之网民的参与达到其目的。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发生侵权行为的话,这个过程中由网民参与并且叠加在一起形成了最终的后果,参与其中的单个网民都是导致最后结果的原因之一,但是追究每一个网民的责任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在认定侵权事实的基础上,由作为媒介渠道的网站负责就是有效率的方式 。而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对于网络服务商的赔偿只是规定了个案赔偿及较轻的赔偿责任,不能促使网站采取严厉的技术措施对网络推手行为进行规范。网络推手的炒作,吸引了网民对话题及网站的关注度,某种程度上扩大了网站的影响力,因此网站会因其行为而收益。而另一方面网络推手的违法推广炒作行为,也会损坏网站的公信力及网民对网站的粘性,从而会导致网民资源的流失。在依靠点击量获得生存的网络社会,无疑会对网络服务商相当不利。网站对网络推手的监督符合其根本利益。同时要求网站在此种大规模网络侵权中承担较为严厉的侵权责任,有利于其切实履行对网络推手行为的监督和控制。如果通过技术手段如关键词过滤、网络舆情监控系统发现有网络推手违法行为,则予以删帖或者沉帖等方式减少此种行为带来的损害后果。另外网络推手侵权案件中能够被追究违约责任的一方是公关公司,即前文所述网络删手。加大其责任承担,将其纳入合法经营的广告商经营的行业。
注释:
张樊.网络推手亟需法律规范.互联网实践.2009(6).16.
邢海龙.商业网络推手不正当竞争法律问题研究.山西财经大学2015硕士学位论文.
[美]米歇尔·福柯著.刘北成、杨远婴译.3R 安全的探讨.上海:上海科技出版社.2008.87-89.
胡凌. 商业网络推手现象的法律规制.法商研究.2015(5).
关键词 网络推手 引导 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邢玲,山东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417
一、网络推手的界定
网络推手一词,最早源于2005年11月14日《解放日报》一篇题为《“网络推手”打造网络奇迹,川女命运三月间改变》的关于“天仙妹妹”事件的报道。从网络推手早期的运作模式来看,其只是运用互联网在传播方式上的巨大优势,对人物或者产品进行网络营销、炒作的一种手段。所谓网络推手,就是利用网络信息传播规则以及大众的接受心理,利用互联网的各种传播工具,以事件策划和舆论引导手法让受众知晓、关注某些特定信息的人或者组织。 但是近年来,伴随互联网和社会舆论的纵深发展,网民对公共事件的积极参与以及网络营销产业的成型,网络推手参与的事件更加广泛、深入,网络推手的内涵越来越复杂。一些网络推手不仅为企业提供品牌炒作、产品营销、口碑维护、危机公关等服务,另一方面也会根据客户需求对竞争对手及产品进行诋毁、诽谤,为达目的对他人隐私进行散播,甚至通过制造舆论意图对司法裁判施加压力。网络推手在人们的印象中几乎沦为一群搬弄是非、唯利是图的网络黑手,有人也称之为“网络黑社会”,甚至提出了应当严厉打击网络推手的说法。事实上,从网络推手介入的事件以及发挥的作用来看,其是互联网背景下的必然产物,作为新生事物不应一禁了之,事实上也是无法禁止的。只有加以引导和规范,才能既发挥其在商业推广营销方面的优势,适应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的特点,创造经济利益,形成品牌效应和更好的营销机制。同时,对网络推手的引导,也有利于公民社会的形成和网络监督机制的完善。面对互联网发展催生的这一新生事物,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保护、调整以引导其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法律调整和规范,完善其责任承担机制。
二、网络推手盛行的原因分析
(一)传播学的依据
相对于传统媒体根据其价值取向,设置议题,同时由于传播媒介上所受时间、技术、空间的约束,其媒体具有表达某个传媒意志的特点而言,网络媒体中社会公众可以更为自由地设置议题、表达意志。由于网络是一个自由开放的信息交流场所,具有更明显的大众参与性。个人所关注的事件,即使是私人化事件亦可以借助网络平台信息传播的分散化和互动性的特点,从而迅速成为公共的议题,产生舆论的力量。网络推手正是利用网络这一特点利用较少的投入、低成本的运作,达到私人议题公开化,并从中牟利或者实现其他目的。
与传统的媒体相比,网络虚拟空间的开放性和民主性,以往作为受众被动接受信息的人不仅接受来自他方的信息,而且作为网络信息的发布者,充当了自媒体的角色。传统媒体对相对有限的信息进行过滤、加工、筛选,对所发布信息进行把关是可行的,而在网络空间下,尽管网站可以通过设置“敏感词、关键词”等进行技术上的过滤方式对于信息进行过滤,但对于无数信息发布者所发布的无限量信息进行类似传统媒体式的把关是不可能实现的。在网上发布的信息,以数字化形式如音频、视频、图片等多媒体存在,同时超级链接的方式组织在一起,在信息传播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在受众的互动下,迅速形成观点的聚集,推动事态的发展。而网络推手正是利用了网络传播的这一特点,选择公众关注的问题,一方面自身运作话题,推波助澜,另一方面在话题炒作起来之后,利用网民的跟帖将事态扩大化,不明真相的群众裹挟其中,推动网络事件达到高潮。达到其策划的目的或者有时事态的发展也会超出推手们的控制,演变成社会公共事件。
(二)互联网时代企业的营销新选择
传统企业通过广告媒体进行产品及服务的营销宣传,具有成本高、收益欠缺稳定性的特点。而网络营销以其成本低、不受时间限制、信息爆炸式的传播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吸引了企业的目光。企业推广其产品和服务,完全可以选择网络营销的方式,通过较低的投入即可能获得良好的推广效果。网络推手利用其灵活多样、运作低廉的优势可以迅速的对客户产品及服务进行营销。网络推手的行为类似于广告公司的运作,通过签订协议收取报酬的方式为对方提供推广服务,但是在具体法律规范上缺乏对从事推广营销的网络推手的明确规定。同时,网络信息爆炸化趋势中,对企业有负面影响的信息也会迅速得以传播。比如消费者对某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的负面评价也可以酝酿成为对企业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负面事件。因此对企业而言,及时清除在互联网上的企业有关负面信息,抑制其对企业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也实属必要。此时,企业往往借助于网络公关公司铲除负面信息。甚至有些企业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对竞争对手采取以发表负面信息的方式进行商誉诋毁行为。如轰动一时的蒙牛“未来星”通过雇佣网络推手的方式在网上攻击伊利“QQ星”的商业诽谤行为。
(三)净化社会风气,强化监督的必然选择
社会矛盾集聚的大背景下,在网民有不平之事时,借助于网络发帖引发大众关注,而网络推手顺势推广,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此类事件引发舆论媒体关注,最终被妥善解决。同时网络环境下,普通公众也获得了一定的话语权,网民通过网络曝光的形式对行政机关等展开监督,如前阵的“天价烟局长周久耕”事件。网络推手引导网络舆论,形成对行政机关和政府官员的网络监督机制,引发关注之后通过法律途径得以妥善解决。
三、对网络推手进行法律规制的模式选择
网络推手在现代社会已经广为渗透到社会生活中,无论是商业领域还是非商业领域都能看到网络推手的身影。一方面,网络推手以其作为高效传播手段,在商业领域上成为低成本、高收益的传播典范,在非商业领域也成为引导社会舆论,净化社会风气的高效手段。这些方面都是应当予以肯定的。但是另一方面,某些网络推手的非法作为也亟需法律进行规制。如商业推广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公关中的“给钱就删帖”的行为,以及网络舆论监督中的传播虚假信息营造虚假网络舆情的行为。这类行为损害网络信任关系的同时,也侵害了经营者正当的商业利益,对于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的社会环境带来负面影响,需要予以法律规制和调整。 目前网络方面的立法尽管不断推陈出新,但是仍然由于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带来诸多尚未解决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对网络推手进行立法规制,存在诸多难题。如存在网络推手不正当竞争主体地位尚未明确、缺乏监管及有效监督以及对网络推手的侵权行为惩治不利等问题 。网络推手的法律规制应当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制:
(一)区分不同领域内的不同行为进行规制
网络空间可以区分为公共平台和商业服务领域。网络推手的商业推广活动应当限制在商业服务领域。而一旦网络推手借助于公共平台进行商业推广运作,则会导致利用公众的对公共平台的信任达到商业推广的不当目的,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公共领域的网络推手所涉及的行为应当限制于非商业的目的,参加到社会公共事件中。如前文所述对于政府官员等的监督,一定程度上是公民行使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对于社会风气的净化和建设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尽管在此类事件中,网络推手基于其认识的局限性可能会采取某些越界行为,但是在此类事件处理当中,公权力应当保持一定的克制,只要在网络表达自由的合法限度内就不可以采取删帖、打压甚至采取公报私仇等报复措施。
对于网络推手在商业领域的运作,笔者通过对近年来网络推手所从事的各类行为的分析,将网络推手划分为三种类型:网络推客、网络打手和网络删手。第一种网络推客是指从事网络营销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此类主体在法律上宜应适用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其行为适用广告法的调整。网络推客积极利用了互联网传播上的优势,推销产品及服务的营销方式会产生积极的巨大效益,其作为有效的传播方式应当予以鼓励和推广。但是诸多网络推手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对某些假冒伪劣产品及服务进行夸大宣传、虚假广告,利用网络便利的推广条件进行不负责任的营销,造成大量消费者的信赖并导致其损失。对于该行为应当受到广告法的规制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纳入广告法的调整,对于网络推手进行不实宣传及虚假推广应当依据广告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二种是网络打手,顾名思义就是接受他人的商业性委托或者出于其他目的,对于商业对手进行攻击、诽谤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蒙牛和伊利的QQ星牛奶诽谤案。最终以相关人员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告终。网络打手所从事的行为要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刑法的调整,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立法上应当明确网络推手经营者的地位,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存在违法行为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追究其责任。第三种为网络删手,也被称作网络公关。主要负责通过各种手段在网络上为他人删帖,去除负面信息。一方面会影响到人的言论自由及监督权的行使,另一方面也会影响人们的知情权。在各大门户网站上也存在网络经营者给钱就把负面信息删除或者将负面信息取消置顶沉帖的现象。对于恶意诋毁及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删除,而对属于公民言论自由限度内的信息不得随意删除或者沉帖。
(二)加大对网络信息的管理
美国作为互联网的诞生地,其关于互联网网络管理的立法值得借鉴。在互联网立法上,强调采取技术手段对网络推手发布运作的虚假信息,采取分级和过滤的方法进行监管。一方面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对用户在网络上发布的信息进行分级评价和管理,另一方面针对分级之后不合规范的内容进行屏蔽和处理 。当然对于信息进行筛选和管理,操作起来的确会有较大的难度,也容易导致专项整治活动的扩大化,从而在我国目前民主法治尚不健全,公民的言论自由常常被忽视的大环境下,侵犯和干涉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但是对于信息进行分级和过滤及事后的审核,必须保持对网络推手开放的处理态度,最大化的推动网络营销,但是也必须对其发表及传播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各方主体的网络合法权益实现的最大化。因此根据网络推手宣传的信息进行事前的审查和事后的处罚,也是最为直接和有效的做法。如对于网络推手进行“网红”炒作的行为,不涉及责任的承担,但是对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商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落实各方的责任承担,加大违法成本
网络推手的运作主要是通过利用水军热炒某个事件加之网民的参与达到其目的。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发生侵权行为的话,这个过程中由网民参与并且叠加在一起形成了最终的后果,参与其中的单个网民都是导致最后结果的原因之一,但是追究每一个网民的责任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在认定侵权事实的基础上,由作为媒介渠道的网站负责就是有效率的方式 。而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对于网络服务商的赔偿只是规定了个案赔偿及较轻的赔偿责任,不能促使网站采取严厉的技术措施对网络推手行为进行规范。网络推手的炒作,吸引了网民对话题及网站的关注度,某种程度上扩大了网站的影响力,因此网站会因其行为而收益。而另一方面网络推手的违法推广炒作行为,也会损坏网站的公信力及网民对网站的粘性,从而会导致网民资源的流失。在依靠点击量获得生存的网络社会,无疑会对网络服务商相当不利。网站对网络推手的监督符合其根本利益。同时要求网站在此种大规模网络侵权中承担较为严厉的侵权责任,有利于其切实履行对网络推手行为的监督和控制。如果通过技术手段如关键词过滤、网络舆情监控系统发现有网络推手违法行为,则予以删帖或者沉帖等方式减少此种行为带来的损害后果。另外网络推手侵权案件中能够被追究违约责任的一方是公关公司,即前文所述网络删手。加大其责任承担,将其纳入合法经营的广告商经营的行业。
注释:
张樊.网络推手亟需法律规范.互联网实践.2009(6).16.
邢海龙.商业网络推手不正当竞争法律问题研究.山西财经大学2015硕士学位论文.
[美]米歇尔·福柯著.刘北成、杨远婴译.3R 安全的探讨.上海:上海科技出版社.2008.87-89.
胡凌. 商业网络推手现象的法律规制.法商研究.20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