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冲过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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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年,国务院法制局成立反垄断法起草小组。反垄断立法提上议事日程,距今整整20年;1994年,反垄断法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反垄断立法工作的正式启动,距今已有13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反垄断法列入每一届立法规划。2006年6月,反垄断法草案终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时隔一年之后,反垄断法草案接连进行了二次和三次审议,终于在8月30日下午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过,将自明年8月1日起施行。用命运多舛来形容反垄断法的出台过程一点也不为过。
  
  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这是反垄断法立法的主要目的。
  反垄断法立法的宗旨,其直接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我国反垄断法在这方面也顺应世界各国立法潮流,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中国需要《反垄断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不是靠国家计划或者行政命令,而是由企业自己来决定。一般来说,当一种产品在市场上比较短缺,它的价格就会上涨,生产者就会对这种产品进行投资;当一种产品供大于求,它的价格就会下降,生产者就会将其资金转移到其他产品或者服务上去。这说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的决定性因素是市场价格。然而,要使价格机制发生作用,市场必须至少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企业自由定价,二是市场的开放性。这即是说,经营者之间要能够开展竞争。
  市场竞争在提高企业生产效率方面也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因为竞争是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它可以淘汰低效率企业、不合理的生产工序和劣质产品。相反,高效率的企业和优质产品在竞争中则可以得到发展,甚至取得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垄断地位。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都希望扩大市场份额,获取更多的利润,它们就会努力降低成本和价格,不断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改善经营管理。而且,一个企业一旦在市场上取得了领先地位,其他企业就会跟着效仿。这就使市场呈现出一派你追我赶的竞争景象。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国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普遍有了很大提高,涌现出一大批资金雄厚、技术先进和经济效益十分显著的企业,这里决定性的因素就是市场竞争。
  优化配置资源和提高经济效率的最终受益者是广大消费者。因为竞争迫使经营者不断向消费者降价让利,迫使他们在产品的质量、数量以及品种方面不断满足市场需求,因此,我们毫不夸张地说,是竞争使消费者成为了“上帝”,是竞争提高了消费者的社会福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竞争才能使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企业才能具有创新和发展的动力,消费者才能得到较大的社会福利,因此,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机制。然而,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本身没有维护公平和自由竞争的机制。恰恰相反,为了减少竞争压力和逃避竞争风险,企业总是想方设法地限制竞争,如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最近多次组织、策划和协调方便面的涨价幅度。此前我国也出现过多起企业联合限价或者限产的事件。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国内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外国资本、外国企业和外国商品已经全方位地进入我国。这些情况说明,制定一部比较完善的反垄断法,这不仅有利于在我国建立一个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环境,有利于提高我国资源配置效率和企业生产效率,提高消费者的社会福利,而且也有利于我国实施全方位的对外开放政策,有利于我国的市场规则和经贸法制与世界接轨,从而也有利于提高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威望和地位。
  
  “法”指行政垄断
  
  《反垄断法》明确了“既要反垄断,也要促进集中”的原则,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使《反垄断法》将主要目标定为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就是说,主要是反对行为性的垄断,而不是结构性的垄断。
  终极目标——反对行政垄断。
  与西方国家不同,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不是由自由竞争逐步发展为经济型垄断的,而是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业性垄断走向竞争性的市场经济,因此,行政性垄断是我国政治和经济的一个特有现象。反对行政垄断是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也是反垄断法最主要的内容。即便有些企业是国家授权给它垄断,但它也不能滥用其垄断地位或者市场优势地位。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表示,反垄断工作并不是从现在开始的。十多年前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已经对某些垄断行为进行了规定,如不能违背消费者的意愿搞搭售等。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在部分履行反垄断的执法职责。
  因为没有反垄断法,一切垄断巨头都让我们的生活幸福指数难以上升。手机话费清单总是看不懂,石油价格飙升开不起车,铁老大的座位票价高居不下……不仅如此,中国企业由于没有反垄断法的保护,每每在世界贸易商战中屡次处于尴尬境地。
  自去年年底开始,由行业协会参与,国内排名前几位的方便面寡头就召开了3次内部价格会议,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康师傅、统一、今麦郎、日清、农心等10多家知名企业全部参与统一调价。
  8月24日,反垄断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草案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并不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决定 。
  
  体现中国特色
  
  反垄断法目前在我国还是一种全新的法律制度。但美国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已经颁布了这种法律。目前全球有84个国家颁布和实施此法。因此,它又被喻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反垄断法是经济法,但它决不仅仅是经济方面的法律手段,同时也是一个政治方面的法律武器。我国反垄断法作为一部21世纪产生的法律,它鲜明地立足于国情,在很多方面借鉴了竞争政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特别是借鉴了美国法和欧洲法的经验,从而大大提高了反垄断法的威慑力。
  
  一、明确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
  法案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并明确了反垄断委员会履行的职责,即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并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等职责。
  同时,法案规定由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为了便于严格统一执法,法案还规定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在分组审议时,曾有代表建议设立一个统一有效的、有权威性的反垄断执法机关,“国务院成立了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但是它协调的主要是方针政策及一些宏观的行政工作,具体执法仍然是由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发改委这三家共同执行。”
  
  二、滥用行政权力依法给予处分
  尽管要不要反对行政垄断在我国反垄断立法中一直存在着争议,通过的反垄断法第8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法第五章还列举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包括强制交易;妨碍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排斥或限制外地企业参与本地招投标活动;排斥或限制外地资金流入本地市场;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制定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法规。上述这些规定说明,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在本质上都是一种歧视行为,即对市场条件下本来应该有着平等地位的市场主体实施了不平等的待遇,其后果是扭曲竞争,妨碍建立统一、开放和竞争的大市场,使社会资源不能得到合理和有效的配置。因此,反行政垄断是我国反垄断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反垄断法第51条规定,“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个规定虽然说明,反垄断法没有把行政垄断的管辖权交给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尽管如此,反垄断法中关于行政垄断的规定仍然是意义重大,因为这不仅表明我国立法者对行政垄断持坚决反对的态度,从而有利于提高各级政府机构的反垄断意识,而且也表明反对行政垄断是我国的主流观点,从而有利于倡导和培育竞争文化。
  
  三、禁止垄断协议
  经营者集中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规模经济,促进企业间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技术方面的合作,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率和竞争力。然而,如果允许它们无限制地并购企业,就不可避免地会消灭市场上的竞争者,导致垄断性的市场结构。因此,我国反垄断法第四章规定了控制经营者的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20条,经营者集中的方式包括经营者合并,取得股份或者资产,以合同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对另一企业的控制权。控制经营者集中的制度主要是集中申报和审批制度。根据反垄断法第20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事先进行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作出禁止集中的决定。然而,因为经济是非常复杂和活跃的,有些合并即便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负面影响,同时也可能有利于提高市场竞争强度或者企业的经济效率。因此,第28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因素明显大于不利因素,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作出对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经过十几年的讨论之后,《反垄断法》逐渐明确了“既要反垄断,也要促进集中”的原则,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使《反垄断法》将主要目标定为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就是说,主要是反对行为性的垄断,而不是结构性的垄断。
  可见,《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都只是有限的制止。因此,有人认为这样的《反垄断法》没有意义,但这是求全责备。现在的反垄断法,总的来说是对中国经济现实的正确应对,有一定的显著成果:它反对滥用市场地位,有利于规范垄断性企业(特别是国企)的行为;对外资并购的审查作出了规定,有利于中国参与全球竞争;对地方保护主义等行政垄断行为进行旗帜鲜明地禁止,有利于市场秩序的规范。可以说,《反垄断法》是阶段性反垄断成果,它是反垄断(包括反行政垄断)继续深入的基础。
  
  未来仍有挑战
  
  我国反垄断法虽然对国家经济生活和所有经济部门都会产生重要影响,对企业的市场活动会产生重要影响,是一部规范国家经济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制度。但是,因为中国经济转型的任务尚未彻底完成,再加上反垄断法还有需要完善之处,可以预见,反垄断初期执法会遇到严重的挑战。
  
  一、没有具足够独立性权威性执法机构
  执法机构所规范的对象包括企业、地方政府、行业监管部门,不成立足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机构,不足以行使反垄断的职能。
  由于《反垄断法》承担着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职能,执法机构的确定,毫无疑问牵动了多个部门的“神经”。商务部从1994年起就开始了《反垄断法》的起草和调研工作,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则具有10多年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经验。但专家表示,从部门协调的角度出发,以及考虑到这一机构设置的国际惯例,成立单独的执法机构将更为合理。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李布认为,《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性、权威性和职责单一性的特点。因为就我国目前而言,执法机构所规范的对象,不仅包括规模庞大、实力雄厚的企业,而且包括一些地方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没有足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足以行使反垄断的职能。而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大多直接对议会或政府负责,机构具有较高的级别和独立性。
  
  二、《反垄断法》与行业法规很难协调
  据悉,目前我国在电力、电信、铁路等很多行业早已有了自己的法律法规,法规中针对本行业可能出现的垄断行为做出了限制性规定。而正在制定中的《反垄断法》也涵盖到对因政企分离不彻底而产生的行政垄断的规范。《反垄断法》与这些行业法规在反垄断问题上如何协调,将成为《反垄断法》制定过程中无法绕过的重要问题。由于涉及到部门利益,整合的难度较大。
  近年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已经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查处了大量垄断案件,但目前,行业垄断和行政垄断事件依然层出不穷。李布认为,一些垄断行为仅靠行业监管部门和行业法律“老子管儿子”似的监管,效果不会很好,因为监管部门与被监管企业常常带有相同的经济利益。
  在我国现行法律对垄断行为的规范过于零散的情形下,毫无疑问,《反垄断法》被赋予对各行业反垄断法规进行法律整合的使命。但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专家钟真真认为,由于涉及到部门利益,整合的难度较大,不是起草后就能出台那么简单。
  
  三、 承担了很多不该承担的“重任”
  从古至今,法律都承载着人类美好的理想,然而,立法作为一种制度变迁的方式和公共选择的过程,总是受到相关经济社会环境因素的制约并受到不同利益和需要的驱动,任何一项法律的出台,都是重大利益的博弈和妥协。立法者和民众对反垄断法的期望值太高,承担了很多不该承担的“重任”。
  我们不应当赋予反垄断法太多任务,反垄断法也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它只是一部纯粹的反垄断法律,它承担不起国家经济安全的重任,更承担不起将所有因为体制原因而产生的地方保护、部门垄断等一网打尽的任务。
  
  四、 行政性垄断背后的深层因素难以一时解决
  行政垄断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行政垄断行为的消灭是一个系统工程,应主要通过推进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来解决,从源头上解决。单纯依靠反垄断去剪除行政垄断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据专家介绍,行政性垄断是我国现阶段垄断的一个突出现象。它产生于行政权力的滥用,政企分离不彻底和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弊端,是行政权力和经济权力相结合的垄断。行政性垄断扼杀新的市场经济体制,破坏经济发展活力,而且容易导致腐败。
  与西方国家不同,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不是由自由竞争逐步发展为经济型垄断的,而是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业性垄断走向竞争性的市场经济,因此,行政性垄断是我国政治和经济的一个特有现象,与传统的计划经济密切联系。
  
  《反垄断法》出台顺时应势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晓晔认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表明,市场本身并不具备维护公平竞争的机制。恰恰相反,处于竞争中的企业为了减少竞争的压力和逃避风险,它们总是想通过某种手段谋求垄断地位。就在我国现阶段市场不成熟和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企业限制竞争的现象也已频频出现,如竞争者联合限价或者限制生产数量,生产或者销售同类产品的企业相互分割销售市场,生产和销售企业联手排除竞争者,有些行业通过联合或组建企业集团甚至发展到少数企业垄断市场的局面。市场垄断将会使企业摆脱竞争的压力,从而会丧失创新的动力,不思进取,其结果就会严重妨碍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这说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为了给企业创造一个公平和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我国亟需建立反垄断的法律制度。这个法律制度在我国的颁布和实施,将有力地说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经济,而是有秩序的经济制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说,反垄断法是我们国家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最为重要的一部法律,它的出台对国家,特别是对现在那些所谓的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意识的提高将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这些行业以及整个社会必将随着这部法律的出台,加深对市场经济的认识,建立和完善各自企业和行业的竞争机制,从而使整个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得以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其他文献
内容摘要: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环境教育与化学教育的关系密不可分,化学教材上许多内容都和环境教育有关系,合理运用化学课的优势,可教会学生正确认识和对待环境问题,培养学生正确的环境意识,有利于实现环境保护这一我国的基本国策。  关键词: 化学教学 培养 环保意识  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环境保护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心与重视。发达国家曾经走过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