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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主体是水土保持行政机关,而对于其具体行政行为,强制执行主体是人民法院,执法主体和执行主体的不统一、申请执行与受理执行的差异性,使执法目的难以落实。对管理相对人在未按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水土保持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时效性及其相关的法律问题,详细进行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