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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医患矛盾频繁发生,对社会造成了严重不良的影响。虽然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相关的政策,但是并未有效地发挥相应的作用,该问题并未得到很好的解决。本文通过对相关政策进行梳理,从而对政策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找到有效的解决途径。
【关键词】医患矛盾;公共政策;“医闹”入刑
据原卫生部统计,2006年全国医疗纠纷事件共发生10 248件,2009年上升为16 448件,2010年进一步上升至17 243件,较5年前增68.3%。2012年起,恶性伤医事件频发。“哈医大第一附属医院杀医案”“北京同仁医院砍伤医生事件”“温岭杀医案”等相继发生,医生执业环境持续恶化。近年来,“医闹”现象屡屡出现,甚至出现专业“医闹”,轻则摆设灵堂、重则砍杀医生,“小闹给小钱,大闹给大钱,不闹不给钱”,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侵害医护人员和广大患者的利益,加剧医患关系进一步紧张,社会危害严重。
自1979年国家颁布《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之后,我国相继制定实施了上百部法律法规和规章,但总体看来,起步较晚、缺乏系统性、内容粗略、数量较少、效力较低等是我国医疗卫生领域的法律法规存在的重要问题,也是公立医院“医闹”频频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文通过对相关政策进行梳理,从而对政策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找到有效的解决途径。
一、政策源流
2002年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患双方对医疗事故发生与否如有争议,应采取医疗事故鉴定的方式来解决。此法将医患纠纷引向了更加复杂的关系,并在此后十余年不断升级。从2012年4月30日到2014年4月24日,我国相继发出了《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来遏制“医闹”,但效果并不明显,医疗场所的恶性伤害案件依然频发。
2015年6月26日,恰逢中国医师协会医师节,也正是在这一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九)。6月30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备受瞩目,其中“医闹”情节严重将入刑,成为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草案二审稿拟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相关政策分析
此次刑法修正案将“医闹”行为上升到立法层面,体现了现阶段我国“医闹”现象的泛滥和“医闹”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针对此举,学界却有不同的声音,有人认为我们“有信心迎来医患关系的春天”,有人认为“这一改变,彰显法治刚性,必将产生巨大的威慑力,让医闹者特别是那些职业‘医闹’,不敢肆意妄为”,有人却认为“医闹”入刑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只能治标难以治本,“调解”加“保险”的双重保障机制才是治本之道。与之前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比,此次“医闹”入刑的确更加具有威慑力,近年来,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出台了《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等规定,各地政府也纷纷部署严厉打击扰乱医疗秩序行为,但是在刑法层面,对聚众扰乱医疗秩序行为并没有明确提出。以前对“医闹”行为很少按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处罚,所以这次修改刑法将“医闹”行为明确纳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具有积极意义,既响应了民众的呼声,也明确了刑法适用范围,在执行上更加有法可依,也起到了宣传作用,对不法分子也会起到威慑作用。
三、研究结论
但是不可否认,“医闹”入刑时日尚短,其成效仍未显现,也并非是根治医闹的手段,其实质上是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首要分子”处以刑事处罚。在医疗场所发生的一般“医闹”事件,包括单纯的患者及其家属“医闹”,患者及其家属以及纠集的其他多人针对某一个、某几个医务人员的殴打,打砸医疗机构财物,只要没有影响医疗秩序,没有造成严重损失,均无法入罪。坦率来讲,这对于根治医闹并无太大帮助。所以“医闹”入刑虽然表现出了政府严厉打击医闹得到决心,但是其是否能够收到预估效果还是未知。就现有法规如《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实施及现有成效来看,结果并不尽如人意。虽然当时有关报道中体现出国家打击震慑“医闹”的决心,但是“医闹”事件在此之后仍频频发生无疑是对过于乐观预估“医闹”治理前景的有关报道以警示作用。所以,对于此次“医闹”入刑,我们既要坚持拥护该项政策,同时必须预估到实施的困难性并做好思想准备:路漫漫其修远兮,有效打击“医闹”必须要经历上下求索的艰难过程。
而由于“医闹”入刑针对的多为恶性医闹事件,当发生“软性医闹”时,纵使医护人员不堪其扰,可能也拿这些人没办法。所以与法治刚性相对应的,是制度柔性。一方面打击医闹,但有所堵就应有所疏,另一方面要畅通冲突处置渠道,强化调解的公信力和可信度,提高调解的效率。现在医患关系紧张,除了患者不信任医生以及部分职业“医闹”推波助澜趁机获得收益等原因,不排除医院负有一部分责任,少数医生态度冷漠蛮横,不负责任,不愿意与患者沟通,损害患者利益时,就往往会引发患者不满从而导致矛盾冲突。此时就需要第三方仲裁机构发挥调解机构发挥作用,为了使患者真正信服调解,此调解机构必须具有公信力和可信度,由于医院也是利益相关的一员,所以只靠医院去建立调解机构是不够的,此机构应该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由法学家,医院医生,法官等各方面人士组成,对医疗纠纷采取公平公正的态度进行调解。
路漫漫其修远兮,打击“医闹”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仅仅以制度和机构来约束“医闹”是远远不够的,这更需要改变医院资源分配不合理和医疗体制市场化造成的营利性驱动现状,医务工作者本身应改变在职业训练过程中过于迷恋技术而忽视个人品德素质提升的现状,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从根本上减少医患冲突。
参考文献
[1]仲崇山.“医闹”入刑,能否换来医院安宁[N].新华日报,2015-09-01.
【关键词】医患矛盾;公共政策;“医闹”入刑
据原卫生部统计,2006年全国医疗纠纷事件共发生10 248件,2009年上升为16 448件,2010年进一步上升至17 243件,较5年前增68.3%。2012年起,恶性伤医事件频发。“哈医大第一附属医院杀医案”“北京同仁医院砍伤医生事件”“温岭杀医案”等相继发生,医生执业环境持续恶化。近年来,“医闹”现象屡屡出现,甚至出现专业“医闹”,轻则摆设灵堂、重则砍杀医生,“小闹给小钱,大闹给大钱,不闹不给钱”,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侵害医护人员和广大患者的利益,加剧医患关系进一步紧张,社会危害严重。
自1979年国家颁布《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之后,我国相继制定实施了上百部法律法规和规章,但总体看来,起步较晚、缺乏系统性、内容粗略、数量较少、效力较低等是我国医疗卫生领域的法律法规存在的重要问题,也是公立医院“医闹”频频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文通过对相关政策进行梳理,从而对政策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找到有效的解决途径。
一、政策源流
2002年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患双方对医疗事故发生与否如有争议,应采取医疗事故鉴定的方式来解决。此法将医患纠纷引向了更加复杂的关系,并在此后十余年不断升级。从2012年4月30日到2014年4月24日,我国相继发出了《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来遏制“医闹”,但效果并不明显,医疗场所的恶性伤害案件依然频发。
2015年6月26日,恰逢中国医师协会医师节,也正是在这一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九)。6月30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备受瞩目,其中“医闹”情节严重将入刑,成为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草案二审稿拟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相关政策分析
此次刑法修正案将“医闹”行为上升到立法层面,体现了现阶段我国“医闹”现象的泛滥和“医闹”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针对此举,学界却有不同的声音,有人认为我们“有信心迎来医患关系的春天”,有人认为“这一改变,彰显法治刚性,必将产生巨大的威慑力,让医闹者特别是那些职业‘医闹’,不敢肆意妄为”,有人却认为“医闹”入刑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只能治标难以治本,“调解”加“保险”的双重保障机制才是治本之道。与之前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比,此次“医闹”入刑的确更加具有威慑力,近年来,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出台了《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等规定,各地政府也纷纷部署严厉打击扰乱医疗秩序行为,但是在刑法层面,对聚众扰乱医疗秩序行为并没有明确提出。以前对“医闹”行为很少按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处罚,所以这次修改刑法将“医闹”行为明确纳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具有积极意义,既响应了民众的呼声,也明确了刑法适用范围,在执行上更加有法可依,也起到了宣传作用,对不法分子也会起到威慑作用。
三、研究结论
但是不可否认,“医闹”入刑时日尚短,其成效仍未显现,也并非是根治医闹的手段,其实质上是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首要分子”处以刑事处罚。在医疗场所发生的一般“医闹”事件,包括单纯的患者及其家属“医闹”,患者及其家属以及纠集的其他多人针对某一个、某几个医务人员的殴打,打砸医疗机构财物,只要没有影响医疗秩序,没有造成严重损失,均无法入罪。坦率来讲,这对于根治医闹并无太大帮助。所以“医闹”入刑虽然表现出了政府严厉打击医闹得到决心,但是其是否能够收到预估效果还是未知。就现有法规如《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实施及现有成效来看,结果并不尽如人意。虽然当时有关报道中体现出国家打击震慑“医闹”的决心,但是“医闹”事件在此之后仍频频发生无疑是对过于乐观预估“医闹”治理前景的有关报道以警示作用。所以,对于此次“医闹”入刑,我们既要坚持拥护该项政策,同时必须预估到实施的困难性并做好思想准备:路漫漫其修远兮,有效打击“医闹”必须要经历上下求索的艰难过程。
而由于“医闹”入刑针对的多为恶性医闹事件,当发生“软性医闹”时,纵使医护人员不堪其扰,可能也拿这些人没办法。所以与法治刚性相对应的,是制度柔性。一方面打击医闹,但有所堵就应有所疏,另一方面要畅通冲突处置渠道,强化调解的公信力和可信度,提高调解的效率。现在医患关系紧张,除了患者不信任医生以及部分职业“医闹”推波助澜趁机获得收益等原因,不排除医院负有一部分责任,少数医生态度冷漠蛮横,不负责任,不愿意与患者沟通,损害患者利益时,就往往会引发患者不满从而导致矛盾冲突。此时就需要第三方仲裁机构发挥调解机构发挥作用,为了使患者真正信服调解,此调解机构必须具有公信力和可信度,由于医院也是利益相关的一员,所以只靠医院去建立调解机构是不够的,此机构应该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由法学家,医院医生,法官等各方面人士组成,对医疗纠纷采取公平公正的态度进行调解。
路漫漫其修远兮,打击“医闹”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仅仅以制度和机构来约束“医闹”是远远不够的,这更需要改变医院资源分配不合理和医疗体制市场化造成的营利性驱动现状,医务工作者本身应改变在职业训练过程中过于迷恋技术而忽视个人品德素质提升的现状,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从根本上减少医患冲突。
参考文献
[1]仲崇山.“医闹”入刑,能否换来医院安宁[N].新华日报,201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