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妓女从事的是一项高收入的职业,但同时,也伴随着极高的危险。这或许印证了经济学上的一条规律:高收益与高风险是成正比的。
妓女的被害是一个人人心知肚明的事实,然而却也是一个为大家忽视的问题。这也难怪,中国向来有疾恶如仇的传统,论及卖淫,人们往往关注的是其危害,是如何防治,所谓“非我族类,同株共灭”,视妓女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又怎么会考虑到妓女的被害性及对妓女群体的保护问题呢?然而,一个血淋淋的事实是,从古至今,卖淫女作为一群弱势群体,遭受着非人的折磨和戕害,在黄泉路上,我们聆听到她们微弱却如泣如诉的哀歌。
在中国历史上,妓女从来就不是一个值得尊敬的职业,她们的出身、地位都很卑贱,尤其在唐宋以前,许多王公贵族蓄养家妓,更是将她们视为物品,随意送人,交换,甚至像牲口一样杀掉。据《晋书》记载,西晋贵族王恺在家中设宴,在妓乐歌舞中,一位吹笛的乐妓不慎吹错了调,王恺当即将这位乐妓活活打死。而北齐的卢宗道,行为更为残忍。一次,他在晋阳主办酒宴,宾客满坐。中书舍人马士达瞧见一位弹箜篌的妓女玉指纤细,忍不住叫道:“好漂亮的一双手啊!”卢宗道听到后,马上要把这名妓女赠予马士达。马士达坚决推让,说只不过是一句玩笑话,谁知卢宗道却暗地里命令家人将这名妓女的一双纤手割下来,送给马士达。如此残酷之行为,令人不忍目睹。不过,这样的事例在魏晋时期并不鲜见,而且当事人理直气壮,没有丝毫的内疚之感,究其原因,还在于他们只将妓女看作了一件无生命的物品。
唐宋以后,家妓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妓女不再属于某个人的私有财产,可以随意处置,但她们的地位依然低贱,经常受到鸨母的羞辱伤害。民国时期的《北平娼妓调查》曾提到:“妓女之操此卖笑生涯,并不是尽人都是自愿的,其中因被压迫而做妓女的,所受的刑罚,非常人所能想到,那些不堪入耳的咒骂更是司空见惯之事。而打则更是花样不同,在平日当晚客人走后,妓女如有招待客人不周到的地方,或待客人太好,或那天买卖不好,就难免小受责打,打时用棍用铁条都不定,最残忍的如用火烧红的通条来打,用猫放在妓女裤裆中,然后打,可说是惨无人道。其余如不许吃饭、罚跪、关在黑房、捆起手脚来审问等,都是她们常受的刑罚。”
然而,比起妓女在外面受到的危险与伤害,鸨母的刑罚只能是小巫见大巫了。事实上,妓女受外面的伤害更为严重,这其中包括流氓地痞、心理变态者、抢劫杀人者等等。流氓地痞是滋生在妓女群体上的寄生虫,他们变化着花样收取妓女的“保护费”,狠狠地教训不听话妓女,并“享受”免费的性服务,慑于他们的势力,多数妓女只有忍气吞声,忍受着他们的盘剥。而一旦碰到那些心理变态和存心抢劫杀人的客人,她们的生命财产就会遭受极大的威胁,并由此付出年轻的生命。
卖淫女之所以容易受到伤害,原因很多,但主要涉及到心理层面与现实层面。从心理层面上说,它是中国人传统意识中疾恶如仇与不把妓女当人看的因素在作祟。妓女因为对社会稳定与社会道德上的负面作用,被列入“坏人”的名单。对妓女的伤害属于“除恶”,因而不存在道德上的责任与内疚,认为是天经地义。这便为某些心理失衡继而变态的人群提供了报复的理由与借口。
综观侵害妓女的犯罪嫌疑人,他们普遍认为妓女下贱,很脏,该杀,根本不把妓女当人看,而视作社会的害人精,将受到的“委屈”发泄到妓女身上。这些“委屈”,包括失恋、离婚、妻子外遇、妻子卖淫、下岗等等,事实上他们也属于社会的边缘人,学历不高,家境一般,工作不如意,婚恋失败,接二连三的打击让他们对这个社会产生不满,再加大多性格内向,不会选择积极应对,容易埋下复仇的种子,一旦碰上合适的机会,便会突然爆发。社会转型时期,由于妓女具有不劳而获、招摇于市的特点,更容易成为对社会不满者的出气对象,这样的心理一旦形成,便会积聚成可怕的破坏力量。
但这还构不成妓女被害的充分条件,从现实层面来说,职业的高危险性是造成妓女被害的最主要因素。其理由大致如下:
一.妓女能够轻易致富,许多妓女身上都带有大量现金或者存折、信用卡及其他贵重物品,容易成为犯罪分了的目标。一方面,出于职业需要,妓女一般都把自己打扮得珠光宝气,各种首饰项链随身佩戴;另一方面,妓女一般没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出于安全的原因,钱财只能随身携带。
二.妓女通常采取单独行动,为了躲避亲友熟人,她们选择了陌生的异乡,远离了都市人群的正常保护,没有户口,连亲人都无法知道她们的音信,以至她们死后,只能是游荡于异乡的孤魂野鬼。
三.出于隐蔽的原因,她们大多在夜间出没,容易落入犯罪分子设下的圈套。
四.由于妓女从事的是一种见不得人的职业,因而即使遭到不法侵害,多数也只有忍气吞声,很少有人报警,因而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更加有恃无恐,变本加厉。
五.由于妓女出卖的“性”是一种紧俏的“商品”,价格一般较高,当某些男性性欲膨胀却又苦无嫖资时,劫财劫色的念头油然而生。
在对卖淫女的被害性进行分析之后,我们再次回到这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如何看待妓女的被害性?妓女被害后,我们该采取什么样的态度?
事实上,卖淫女的行为并非十恶不赦,很多人是被逼迫的才从事这一行,我们应该给她们一个改错的机会。而且在生命权面前,任何道德法则与法律法规都必须让步。卖淫女虽然做错事,但她的生命应该得到尊重,我们没有权利漠视她的生命就此消逝。生命高于一切,任何人都应该得到别人的关爱,即便是有过失的人,我们也应该无私奉献自己的爱心,因为只有我们这个社会互敬互爱,社会才能更加美好进步。
众所周知,妓女对社会的危害性很大,传播性病,败坏社会风气,破坏社会稳定,因而我国一直严厉禁止卖淫嫖娼行为,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但当妓女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后,其合法权益是否就不应该受到合法保护呢?非也!虽然,妓女为客人提供“服务”和受到伤害同时发生,但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妓女从事的性服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该受到相应处罚,但同时,如果对妓女实施人身伤害,则一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便妓女所从事的色情服务为社会所否定,依然不会防碍她在被伤害时寻求法律保护的权利。一个现代、文明的法治国家,应该是所有公民的保护神,不仅保护善良,也一样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说明的是,对妓女群体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对其行为的默许与鼓励,而是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基于维护社会整体治安的考虑。如果对妓女的合法权益不进行积极的保护,任其发展,表面上,妓女生存环境的恶化可以防止这一职业的蔓延,但从长远上说,只会助长卖淫嫖娼这种丑恶现象的存在,恶化社会治安,进而损害整个社会的利益。这就像政府部门在娱乐场所推行安全套一样,在卖淫嫖娼这种现象暂时不可能绝迹的情况下,使用安全套,将性病患率(尤其是艾滋病患率)维持在一个较低水平,保护大众的身体健康,不是一件大有裨益的事吗?
(编辑 乔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