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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对生皮加工贸易进口实行总量控制
2006年1 2月1 2日,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生皮加工貿易进口企业和数量的通知》(商产函[2006]65号),对2005年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实际进口生皮数量进行了确认,并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关于生皮加工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发[2006]390号)的有关规定就生皮加工贸易管理的有关问题进行了重申。
重申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生皮加工贸易业务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二、对生皮加工贸易进口实行进口总量控制。在公历年度内,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的审批进口总量,不得超过列名企业2005年实际进口量,海关按审批量备案,并进行验放。
三、此外,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认真核定2005年加工贸易企业生皮进口量,如已统计数据与企业实际进口量不一致,要据实核对后及时向商务部(产业司)和海关总署(加贸司)反映。
据统计,广东省被列入《2005年企业加工贸易项下生皮进口数量》名单的有江门裕华皮革有限公司、广州番禺顺兴制革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中港皮业有限公司等47家企业,年进口总量总共达18万多吨。
中国调整部分进出口商品暂定税率
为了进一步鼓励资源性和有利于技术创新商品的进口,控制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商品出口,经国务院批准,2006年10月底,中国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对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进行调整》的公告,该公告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
该调整对58项进口商品实施较低的暂定税率。其中,计算机直接制版机器、纺织机械零部件、具有变流功能的半导体模块等七项有利于技术创新和生产制造节能产品所需的关键设备或零部件的税率由目前的1%至7%降低为0至3%;煤炭、成品油、氧化铝等26项资源类产品的税率由3%至6%降低为0至3%;合成氨、肥料用硝酸钾、重过磷酸钙等16项化肥类产品的税率由3%至5.5%降低为1%,尿素等三种化肥的关税配额税率降低为1%;蓝湿牛皮、蓝湿马皮等六项蓝湿皮革类产品税率由6%至14%降低为5%至12%。
同时,我国还以暂定税率形式对110项商品加征出口关税。其中,磷灰石、稀土金属矿、金属矿砂等44项矿产品的出口暂定税率为10%,煤炭、焦炭、原油等四项能源类产品为5%,铜、镍、电解铝等11项有色金属产品为15%,铁合金、生铁、钢坯等30项钢铁产品为10%,稀土化合物、木地板、一次性筷子等21项产品为10%。
专家提醒仔细阅读32类商品的申报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汽车零部件的申报,便利企业通关和海关管理,2006年11月初,海关总署发布了《汽车零部件规范申报问题的公告》,该公告自200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针对该公告中涉及的32类需详细申报的汽车零部件的规定,专家提醒广大企业和报关从业人员一定要仔细阅读。
公告中涉及汽车零部件是指用于生产汽车的零部件和用于维修汽车的零部件,不含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属于《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32类商品)范围内的汽车零部件时,应当按照公告的规定逐项进行申报,不得进行简化或者合并归类。
按照公告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进口生产件时,首先,在报关单“商品名称”栏内,应当填报进口汽车零部件的详细中文商品名称和品牌,中文商品名称与品牌之间用“/”相隔,必要时加注英文商业名称;进口的成套散件或者毛坯件应在品牌后加注“成套散件”、“毛坯”等字样,并与品牌之间用“/”相隔。
其次,在报关单“规格型号”栏内,应当填报汽车零部件的完整编号。在零部件编号前应当加注“S”字样,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零部件编号之后应当依次加注该零部件适用的汽车品牌和车型。
汽车零部件属于可以适用于多种汽车车型的通用零部件的,零部件编号后应当加注“TY”字样,并用“/”与零部件编号相隔。
与进口汽车零部件规格型号相关的其他需要申报的要素,或者海关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的要素,如“功率”、“排气量”等,应当在车型或“TY”之后填报,并用“/”与之相隔。
汽车零部件报验状态是成套散件的,不在“规格型号”栏内填写零部件编号,应当在“备注”栏内填报该成套散件装配后的最终完整品的零部件编号。
然后,“单价”和“数量及单位”栏目,除了按照规定填报法定计量单位外,还应该严格按照实际成交单价和实际成交计量单位填报并打印在第三行。
与此同时,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进口维修件时,除了按生产件的要求填报报关单外,还应当符合以下填报要求:在填写报关单“规格型号”一栏时,应当在零部件编号前加注“W”,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进口维修件的品牌与该零部件适用的整车厂牌不一致的,应当在零部件编号前加注“WF”,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
编辑:邓莉莉
2006年1 2月1 2日,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生皮加工貿易进口企业和数量的通知》(商产函[2006]65号),对2005年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实际进口生皮数量进行了确认,并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关于生皮加工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发[2006]390号)的有关规定就生皮加工贸易管理的有关问题进行了重申。
重申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生皮加工贸易业务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二、对生皮加工贸易进口实行进口总量控制。在公历年度内,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的审批进口总量,不得超过列名企业2005年实际进口量,海关按审批量备案,并进行验放。
三、此外,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认真核定2005年加工贸易企业生皮进口量,如已统计数据与企业实际进口量不一致,要据实核对后及时向商务部(产业司)和海关总署(加贸司)反映。
据统计,广东省被列入《2005年企业加工贸易项下生皮进口数量》名单的有江门裕华皮革有限公司、广州番禺顺兴制革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中港皮业有限公司等47家企业,年进口总量总共达18万多吨。
中国调整部分进出口商品暂定税率
为了进一步鼓励资源性和有利于技术创新商品的进口,控制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商品出口,经国务院批准,2006年10月底,中国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对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进行调整》的公告,该公告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
该调整对58项进口商品实施较低的暂定税率。其中,计算机直接制版机器、纺织机械零部件、具有变流功能的半导体模块等七项有利于技术创新和生产制造节能产品所需的关键设备或零部件的税率由目前的1%至7%降低为0至3%;煤炭、成品油、氧化铝等26项资源类产品的税率由3%至6%降低为0至3%;合成氨、肥料用硝酸钾、重过磷酸钙等16项化肥类产品的税率由3%至5.5%降低为1%,尿素等三种化肥的关税配额税率降低为1%;蓝湿牛皮、蓝湿马皮等六项蓝湿皮革类产品税率由6%至14%降低为5%至12%。
同时,我国还以暂定税率形式对110项商品加征出口关税。其中,磷灰石、稀土金属矿、金属矿砂等44项矿产品的出口暂定税率为10%,煤炭、焦炭、原油等四项能源类产品为5%,铜、镍、电解铝等11项有色金属产品为15%,铁合金、生铁、钢坯等30项钢铁产品为10%,稀土化合物、木地板、一次性筷子等21项产品为10%。
专家提醒仔细阅读32类商品的申报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汽车零部件的申报,便利企业通关和海关管理,2006年11月初,海关总署发布了《汽车零部件规范申报问题的公告》,该公告自200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针对该公告中涉及的32类需详细申报的汽车零部件的规定,专家提醒广大企业和报关从业人员一定要仔细阅读。
公告中涉及汽车零部件是指用于生产汽车的零部件和用于维修汽车的零部件,不含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属于《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32类商品)范围内的汽车零部件时,应当按照公告的规定逐项进行申报,不得进行简化或者合并归类。
按照公告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进口生产件时,首先,在报关单“商品名称”栏内,应当填报进口汽车零部件的详细中文商品名称和品牌,中文商品名称与品牌之间用“/”相隔,必要时加注英文商业名称;进口的成套散件或者毛坯件应在品牌后加注“成套散件”、“毛坯”等字样,并与品牌之间用“/”相隔。
其次,在报关单“规格型号”栏内,应当填报汽车零部件的完整编号。在零部件编号前应当加注“S”字样,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零部件编号之后应当依次加注该零部件适用的汽车品牌和车型。
汽车零部件属于可以适用于多种汽车车型的通用零部件的,零部件编号后应当加注“TY”字样,并用“/”与零部件编号相隔。
与进口汽车零部件规格型号相关的其他需要申报的要素,或者海关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的要素,如“功率”、“排气量”等,应当在车型或“TY”之后填报,并用“/”与之相隔。
汽车零部件报验状态是成套散件的,不在“规格型号”栏内填写零部件编号,应当在“备注”栏内填报该成套散件装配后的最终完整品的零部件编号。
然后,“单价”和“数量及单位”栏目,除了按照规定填报法定计量单位外,还应该严格按照实际成交单价和实际成交计量单位填报并打印在第三行。
与此同时,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进口维修件时,除了按生产件的要求填报报关单外,还应当符合以下填报要求:在填写报关单“规格型号”一栏时,应当在零部件编号前加注“W”,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进口维修件的品牌与该零部件适用的整车厂牌不一致的,应当在零部件编号前加注“WF”,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
编辑:邓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