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10月15日正式实施。最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就《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问:《暂行办法》公布后,外国驻华使馆、外国商会和雇用外籍员工较多的内、外资企业及外籍员工十分关注。请问是出于何种考虑出台《暂行办法》要求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答:首先,要求在本国就业的外国人参加就业国的社会保险是履行国际公约和遵守国际惯例的要求。国际社会从保护人权的公理考虑,规定人们有自由迁徙并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联合国和其它国际组织以及一些区域组织均有相关的条约规定,如国际劳工组织1962年第118号《本国与外国人社会保障同等待遇公约》规定:“在覆盖范圍和津贴方面,在其领土上,对其它会员国的国民,根据立法,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其次,要求在本国就业的外国人参加就业国的社会保险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目前,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护在本国就业的外籍人员社会保险权益,普遍将其和本国公民一视同仁,通过立法强制要求在本国就业的外籍人员必须参加本国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给予其国民待遇。长期以来,在境外就业的中国公民和在境外投资的中国企业均须按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再次,要求在我国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可以更好地满足在华就业外国人的社会保险需求。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外国人在我国就业逐渐增多,其中许多人在中国长期工作并居留,一些外国人对在中国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权益十分关注。在《社会保险法》颁布之前,部分企业以及国外驻华机构聘用的外籍员工曾主动要求参加我国社会保险,一些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缺乏法律规定而无法受理,直接影响了外籍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的落实。《社会保险法》和《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在华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更加有力地保障和维护他们的社会保险权益。
问:有些机构和外国人反映,在中国就业的很多外籍员工已经在其本国按照法定要求或自愿缴费参加了社会保险,如果这些员工被要求同时在中国缴费参加社会保险,那么就造成了重复参保,导致费用增加。请问上述问题应如何解决?
答:为给予在本国就业的非本国国籍人员国民待遇、切实保障他们在就业国的社会保险权益,同时避免出现两国企业及其员工重复参保缴费等情况,国际上通行做法是开展双边或多边谈判,通过签署政府间包括双方互免条款的社会保险协议加以解决。据了解,美国已经与17个国家签订了双边社会保障协定,日本已经与13个国家签署了双边社会保障协定。早在2001年、2003年,中国政府就已分别同德国、韩国签署了社会保险双边协定,对双方驻在国人员互相免缴特定的社会保险费用作出了相关规定。协议签订以来执行情况良好。截至目前,中国有关部门共为赴德、韩国工作人员分别开出7500份和3200份证明,收到德、韩方证明分别为4500件、2000件,有效地维护了双方派出人员的利益。《社会保险法》特别是《暂行办法》颁布之后,一些国家(如日本、比利时、法国等)向我提出通过商签双边社保协定解决本国公民双重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的要求,我们对此持积极态度,正在准备并推进与有关国家政府启动社会保险互免谈判,以妥善解决双重缴费问题。
问: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后,能够享受所有的社会保险待遇吗?
答:《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此,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外国人与中国参保人员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在今后实践中,我们将针对外国人的特点和具体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以更好地保障他们的社会保险权益。
问:有外籍员工担心由于对退休年龄的规定不一样,以及他们绝大多数人会在退休前就离开中国,以致发生缴了费但难以拿到退休金的情况,请问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答:关于外国人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和《暂行办法》已有明确规定,参保外国人达到我国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法定条件的,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暂行办法》同时规定,外国人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国人死亡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问:有人提出,《暂行办法》的实施将导致聘用外国人的企业、机构和团体增加费用,可能会增加这些单位的财务压力,同时也可能会对中国吸引外资和外籍人才产生一定负面影响,请问实际情况是这样吗?
答:首先,我们已经反复说明,要求在本国就业的外籍人员参保缴费是国际惯例,是为了维护外籍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中国企业在向海外派驻员工时,在已经参加了国内各项社会保险的前提下,同样被要求按规定参加派驻国的社会保险并缴纳相应的费用,但这些并未影响中国企业投资海外的步伐。其次,就企业公平竞争而言,按规定为聘雇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使企业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在《社会保险法》颁布之前,因为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确,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并未普遍开展,用人单位招用的外国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成本更低,造成不同用人单位之间用工的不平等竞争。《社会保险法》出台后,所有企业均应依法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并未增加额外的负担。再次,将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是对外籍员工特别是人才的福利保障,更有利于维护他们的社会保险权益。因此,不存在影响人才引进工作的问题。
问:将在华就业的外国人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在经办管理服务方面是否已经做好了准备?
答:在研究拟定《暂行办法》的同时,我们已经对外国人参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多次征求地方意见,做了比较充分的准备:一是要求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整社会保险登记办法。所有聘雇外国人的单位(包括外国企业在华分支机构和驻华代表机构)以及获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国人,只要持相关批准机关提供的设立文件和相关证明就可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二是制定了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提供的护照号码等为其编制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同时,要求各地相应调整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以适应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需要。三是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参保外国人的社会保险服务,如要求提供中英文对照的社会保险宣传和咨询资料,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设立专门为外国参保人员服务的窗口并提供英语咨询等服务。当然,由于这项工作刚刚起步,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我们还将针对有关具体问题,不断研究和完善相关管理和服务措施,努力为参保的外国人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问:《暂行办法》公布后,外国驻华使馆、外国商会和雇用外籍员工较多的内、外资企业及外籍员工十分关注。请问是出于何种考虑出台《暂行办法》要求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答:首先,要求在本国就业的外国人参加就业国的社会保险是履行国际公约和遵守国际惯例的要求。国际社会从保护人权的公理考虑,规定人们有自由迁徙并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联合国和其它国际组织以及一些区域组织均有相关的条约规定,如国际劳工组织1962年第118号《本国与外国人社会保障同等待遇公约》规定:“在覆盖范圍和津贴方面,在其领土上,对其它会员国的国民,根据立法,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其次,要求在本国就业的外国人参加就业国的社会保险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目前,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护在本国就业的外籍人员社会保险权益,普遍将其和本国公民一视同仁,通过立法强制要求在本国就业的外籍人员必须参加本国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给予其国民待遇。长期以来,在境外就业的中国公民和在境外投资的中国企业均须按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再次,要求在我国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可以更好地满足在华就业外国人的社会保险需求。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外国人在我国就业逐渐增多,其中许多人在中国长期工作并居留,一些外国人对在中国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权益十分关注。在《社会保险法》颁布之前,部分企业以及国外驻华机构聘用的外籍员工曾主动要求参加我国社会保险,一些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缺乏法律规定而无法受理,直接影响了外籍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的落实。《社会保险法》和《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在华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更加有力地保障和维护他们的社会保险权益。
问:有些机构和外国人反映,在中国就业的很多外籍员工已经在其本国按照法定要求或自愿缴费参加了社会保险,如果这些员工被要求同时在中国缴费参加社会保险,那么就造成了重复参保,导致费用增加。请问上述问题应如何解决?
答:为给予在本国就业的非本国国籍人员国民待遇、切实保障他们在就业国的社会保险权益,同时避免出现两国企业及其员工重复参保缴费等情况,国际上通行做法是开展双边或多边谈判,通过签署政府间包括双方互免条款的社会保险协议加以解决。据了解,美国已经与17个国家签订了双边社会保障协定,日本已经与13个国家签署了双边社会保障协定。早在2001年、2003年,中国政府就已分别同德国、韩国签署了社会保险双边协定,对双方驻在国人员互相免缴特定的社会保险费用作出了相关规定。协议签订以来执行情况良好。截至目前,中国有关部门共为赴德、韩国工作人员分别开出7500份和3200份证明,收到德、韩方证明分别为4500件、2000件,有效地维护了双方派出人员的利益。《社会保险法》特别是《暂行办法》颁布之后,一些国家(如日本、比利时、法国等)向我提出通过商签双边社保协定解决本国公民双重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的要求,我们对此持积极态度,正在准备并推进与有关国家政府启动社会保险互免谈判,以妥善解决双重缴费问题。
问: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后,能够享受所有的社会保险待遇吗?
答:《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此,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外国人与中国参保人员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在今后实践中,我们将针对外国人的特点和具体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以更好地保障他们的社会保险权益。
问:有外籍员工担心由于对退休年龄的规定不一样,以及他们绝大多数人会在退休前就离开中国,以致发生缴了费但难以拿到退休金的情况,请问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答:关于外国人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和《暂行办法》已有明确规定,参保外国人达到我国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法定条件的,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暂行办法》同时规定,外国人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国人死亡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问:有人提出,《暂行办法》的实施将导致聘用外国人的企业、机构和团体增加费用,可能会增加这些单位的财务压力,同时也可能会对中国吸引外资和外籍人才产生一定负面影响,请问实际情况是这样吗?
答:首先,我们已经反复说明,要求在本国就业的外籍人员参保缴费是国际惯例,是为了维护外籍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中国企业在向海外派驻员工时,在已经参加了国内各项社会保险的前提下,同样被要求按规定参加派驻国的社会保险并缴纳相应的费用,但这些并未影响中国企业投资海外的步伐。其次,就企业公平竞争而言,按规定为聘雇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使企业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在《社会保险法》颁布之前,因为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确,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并未普遍开展,用人单位招用的外国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成本更低,造成不同用人单位之间用工的不平等竞争。《社会保险法》出台后,所有企业均应依法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并未增加额外的负担。再次,将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是对外籍员工特别是人才的福利保障,更有利于维护他们的社会保险权益。因此,不存在影响人才引进工作的问题。
问:将在华就业的外国人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在经办管理服务方面是否已经做好了准备?
答:在研究拟定《暂行办法》的同时,我们已经对外国人参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多次征求地方意见,做了比较充分的准备:一是要求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整社会保险登记办法。所有聘雇外国人的单位(包括外国企业在华分支机构和驻华代表机构)以及获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国人,只要持相关批准机关提供的设立文件和相关证明就可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二是制定了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提供的护照号码等为其编制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同时,要求各地相应调整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以适应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需要。三是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参保外国人的社会保险服务,如要求提供中英文对照的社会保险宣传和咨询资料,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设立专门为外国参保人员服务的窗口并提供英语咨询等服务。当然,由于这项工作刚刚起步,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我们还将针对有关具体问题,不断研究和完善相关管理和服务措施,努力为参保的外国人提供高效、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