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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之所以没有明确将司宪权授予联邦法院,主要是制宪者们担心司法权过于强大而使司法机关成为一个“专制暴虐的机构”,从而使权力制衡机制失灵。以宪法判例形式存在的普通法院违宪审查制度,则很巧妙地消除了制宪者们的担心,因为这一制度并不从整体上对立法权和行政权构成侵犯和威胁。美国宪政实践证明,宪法司法化即政治问题法律解决的方式,虽然也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带来广泛的社会影响,但不会导致社会的巨大震动和动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