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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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转型的逐步深入,我国民间调解的作用机制正在从“社会权力主导”向“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共治”的方向转变.在以“人民调解”为主要样态的背景下,当代民间调解解纷效果和治理功能的实现,也在运行机制上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民间调解.实践中存在“规则悬置”现象,以及作为重要强制力保障的“社会性制裁”运行失范,使得民间调解在转型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国家权力介入.借助国家权力优化民间调解机制,应当通过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拓宽救济渠道、制定基层群众自治规范等,实现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融会贯通和合作,以形成基层治理合力.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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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 法学院,山东 威海264209;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山东 威海264200;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山东 威海26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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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转型的逐步深入,我国民间调解的作用机制正在从“社会权力主导”向“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共治”的方向转变.在以“人民调解”为主要样态的背景下,当代民间调解解纷效果和治理功能的实现,也在运行机制上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民间调解.实践中存在“规则悬置”现象,以及作为重要强制力保障的“社会性制裁”运行失范,使得民间调解在转型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国家权力介入.借助国家权力优化民间调解机制,应当通过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拓宽救济渠道、制定基层群众自治规范等,实现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融会贯通和合作,以形成基层治理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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