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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从轰动全国“钓鱼执法事件”“株洲强拆自焚事件”到微博传发的“城管扒裤蒙羞事件”不断出现,不仅使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受到严重的伤害,而且使行政执法的法律风险陡然增加。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卫生、安全、健康的生活已经成为人们共同追求的目标,政府和公众对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视与日俱增,卫生安全的管理与监督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因此有效预测执法过程中的风险,提高卫生执法防范能力是我们执法员应该思考的问题。本文在前人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卫生监督执法的实例感悟,对卫生行政执法风险防范及其应用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关键词】卫生监督;行政执法;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R211.02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515(2011)08-0150-03
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2005年6月卫生部出臺《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明确提出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要以合法、规范、高效为基本要求。鉴于卫生监督是立足于卫生专业技术的基础上的行政管理工作,2010年江捍平等同志借鉴国内外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新成果,编写了《卫生监督执法指南》,对卫生监督工作提出了标准化和规范化,同时也对执法人员具备较高综合素质和较强的工作能力提出了要求。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民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不规范,不合理或者不人性化的行为,如:轰动全国“钓鱼执法事件”“株洲强拆自焚事件”以及“武汉扒裤蒙羞事件”不仅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又给党和政府的形象以及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带来损害。因此,我们卫生行政机关如何高度认识行政执法风险防范问题的重要性,不仅成为行政机关提升其依法行政水平的重大问题,而且也成为维护社会安定和和谐的重大问题。
1 认识并挖掘卫生行政执法风险的深刻内涵
卫生行政执法风险是指:具有执法资格、负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或者履行职责的卫生部门公务人员,在卫生行政管理事务实施中有可能受到责任追究或遭受损失、伤害的危险[1]。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可能任何一个行政执法主体都将面临着这样的风险,卫生部门更是如此。单纯就行政执法风险而言,它是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因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风险,而不是行政机关或公务员非公务行为产生的风险。伴随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卫生行政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卫生部门肩负着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卫生秩序,规范医疗卫生服务等重大责任。卫生行政执法部门的不作为、缓作为及滥作为愈来愈受到法纪监督和责任追究,如果执法员在执法上稍不注意,就有受到法纪惩处的危险,这对卫生执法人员来说是一种风险[2]。
卫生监督执法部门作为执法机构独立运作后,在经历各项具体事务分工和改革分配后,各项执法行为都由具体的工作人员来实施,因此卫生行政单位和卫生执法人员所面临的风险往往是混同的。行政机关主要以其名誉和财产承担法律风险责任,而执法员则以名誉、经济利益,甚至人生自由等来承担法律风险责任[3]。执法员个人风险的产生自然对其所在行政主管部门的形象和责任带很大影响,而行政主管部门也无法完全摆脱相应的风险责任。不但如此,这种行政违法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着卫生行政管理职能的正常实施和公众对行政机关的“公信力”。而公信力的降低甚至丧失的趋势才是我们卫生行政执法风险背后最大的风险。因此,从维护党和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公信力”的角度来认识,防范卫生行政执法风险的内涵不仅包括对卫生执法部门的风险和相关执法员的风险,而且还包括由于行政违法行为给党和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公信力”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能性。这种不利影响不仅关乎党的形象和政府的威信而且直接关乎政府行政管理是否真正为人民服务、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与环境等重大问题。
2 重视并把握卫生行政执法风险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大提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以预防为主,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对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疾病的监测与预防控制。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的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各种侵权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近年来,卫生系统加强卫生行风建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工作得到深入发展,并在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这种风险防范大多集中在特定场所或执法风险易发的行政领域。然而,当“钓鱼执法事件”“强拆自焚事件”和“扒裤蒙羞事件”所反映出执法人员违法行政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民怨”来看,我们仅把引发行政执法的违法事件的风险定格在相应的个别执法机关或执法员的直接法律责任上,这种认识显然是浅薄的、有害的。虽然,卫生行政执法风险没有必然引起行政违法事件的发生,但每一个重大行政违法事件的背后必然是其相应系统的执法风险所引发和演变而成,其中包含安全隐患意识缺乏与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不到位等原因.实际行政执法工作当中,个别卫生行政机关和执法员仅把风险的防范局限在单位的“年终考核”和个人的“人身安全”方面,没有把执法风险防范提升到一个维护我党和政府机关形象的高度来认识,进而不小心酿成极坏的社会影响.事实证明:每一次行政执法的违法事件,或者医疗卫生背后的黑幕受到最大伤害的实际上是政府的形象以及卫生行业的公信力。而信任危机造成的伤害比有关事件本身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更大,有时难以弥补或者短期无法修复。因此,卫生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不仅要对执法者的行为负责,而且还要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最大限度地预防执法过程中的风险产生,从根本上有效的引导和控制行政行为,使公共卫生行政行为更好地大众[1]。也只有赢得公众的支持和拥护,才能使施政行为提升到法制水平,才能真正维护卫生部门的公信力。
3 加强并完善卫生行政执法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
尽管卫生行政执法的风险只是可能性,但是这种可能性在社会一定环境,一定条件和一定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在没有预见性的情况下随时会引起行政违法的发生。而且行政违法一旦发生,便难以逆转或影响恶劣。高度重视并把握风险防范的重要性,需多措并举,落实“一岗双责”工作,分析风险和制定安全对策,做好各项具体防范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风险和化解因风险所带来的不良影响。
3.1 思想上高度重视执法风险的重要性,提高卫生执法风险背后的防范意识:思想上要有卫生行政执法风险意识的概念,真正树立法律至上,依法行政的观念,杜绝安全意识淡薄,防范监管不到位的现象.日常工作中绷紧职业道德这根弦,无论从业务培训学习还是从有经验的同事的实践中总结经验,提高行政执法风险意识的防范水平。树立执法是服务的观念,努力做到依法行政,热心对待执法对象,多换位思考;真正以人为本,寓管理于服务,注重对相对人的权利保护;妥善预防和化解卫生行政执法所引发的矛盾纠纷,把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和谐环境融入每一次卫生监督执法当中。
3.2 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体现卫生监督执法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在工作中要体现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道德水准,就要求首先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道德素质,真正树立甘为公仆的精神,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纪律严明,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执法观,真正达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目的。具体到日常监督执法上,就是要文明执法,文明服务。按照职业道德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克服不良的执法习惯,使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养和道德素质都提高。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接受监督,有错必改,把卫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成为一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队伍,成为抵御各种风险和隐患的有力保障。
3.3 坚持根本原则不改变,切实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扒裤蒙羞事件”在取缔流动摊贩过程中爆发,有人觉得摊贩迫于生计,情有可原;“端掉黑诊所,打击非法行医”在卫生行政执法中常有出现,有人认为低收入者就医方便快捷,都值得同情,这些思想使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的得不到贯彻落实,也损害了绝大部分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了人们生活和工作的环境,破坏了正常的市场或医疗秩序。坚持法律至上实际上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文明执法是公认的执法标准和发展方向,文明执法是执法员以人为本,按照卫生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或办理各项案件,堅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严格、公正、依法办事的执法行为,贯彻服务原则,兼顾效率和保护的原则。如目前卫生监督执法部门都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投诉管理体系和处置技巧,二十四小时受理便民投诉举报,按照处理流程做好预防管理和事件的调查取证等。在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坚持原则,多管齐下,有效改善,让社会重视,才能真正实现卫生部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3.4 掌握科学性,灵活性和方法论,制定规范的卫生监督执法方案: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固然重要,但对于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掌握科学的方法,提高执法质量,是预防和化解执法风险的主要途径。
首先,执法员要强化自身的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的学习及应用,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内容及重点做出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障文明执法的同时,克服执法的随意性,有效避免违法、违规的发生,提高执法的质量。其次,卫生行政机关切实加强职业行为过程的监控与审核,一般行政执法时均需两人以上执法员在场,一是保证公平公正,二是确保准确到位。对执法过程中的具有操作程序,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做到统一完整,对做出行政决定后应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量裁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及时有效地处理矛盾,从而降低产生行政执法风险的可能性。再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工作方法上求创新,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开展执法模式创新,在卫生法律法规框架内,人性化、合理化、妥善地处理各项利害关系。最后,注重技巧,协调解决各种未曾遇过或未知的执法难题。在卫生执法相对人之间也存在荣誉和利益的分争,因此竞争导致的相互监督,对比投诉等可能导致单纯的监督执法复杂化。所以,正确的思想观念,端正的工作态度,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熟练的业务技能加上科学灵活的协调能力才能保证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才能带动高水平的行政执法和低概率的风险隐患。
3.5 建立良好的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卫生行政执法的宣传指引:和其他行政机关一样,卫生行政部门也应当加大行政执法的宣传力度,有效地借助媒体,切实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如为维护泳客的身体健康权益,对公共游泳场所量化分级结果登报;自来水水质检测报告结果定期公示,让群众尤其是服务对象参与专项监督;领导和相关负责人定期参加市民热线,听民声、察民情、体民意、解民忧,让群众共同参与社会监督。积极营造全社会遵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与此同时,高度重视各部门的信访接待工作,努力解决民众诉求,舒缓群众的情绪,并通过卫生行政执法的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如果人们每天看到的都是“开胸验肺”“茶水发炎”“食品安全问题”“社保人员被砸”的宣传,那么群众怎么可能理解和信任卫生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舆论媒体对待各种纠纷时应该充分考虑到行业的独特性,高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充分考虑执法双方的合法权益,应以弘扬先进,树立典范为主,以鞭挞落后为辅,切忌不合实际的报道和炒作[4],因为它无疑是风险隐患随时爆发的导火索。
“动车追尾事故”从安全生产的角度向我们诠释了风险意识淡薄,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监管不到位,制度和管理存在漏洞等带来的严重后果,教训极其深刻。切实防范行政执法风险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努力提高化解行政执法风险的能力是我们行政机关一切工作的基本要求,因此我们应当不断增强大局意识,诚信意识,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把行政执法风险防范的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大力落实风险防范各项基础工作,增强风险化解的实际能力。只要我们以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重,以科学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道德为规范,就能营造一个良好的卫生行政执法氛围,广大卫生行政执法员能够在理论的指导下进行卫生监督的实践,当好卫生监督战线上人民剑刃的忠诚卫士,把行政执法风险防范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参考文献
[1] 焦志勇.行政执法风险的防范[J].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0
[2] 吕科.税收执法风险管理机制研究[D].2008
[3] 罗豪才.行政大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4] 王东,陈家玉,罗云海,等主编.医务人员职业素质修养与职业法律知识[D].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10
作者单位:518000 深圳市宝安区卫生监督所1
518000 深圳市松岗人民医院2
【关键词】卫生监督;行政执法;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R211.02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515(2011)08-0150-03
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2005年6月卫生部出臺《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明确提出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要以合法、规范、高效为基本要求。鉴于卫生监督是立足于卫生专业技术的基础上的行政管理工作,2010年江捍平等同志借鉴国内外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新成果,编写了《卫生监督执法指南》,对卫生监督工作提出了标准化和规范化,同时也对执法人员具备较高综合素质和较强的工作能力提出了要求。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民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不规范,不合理或者不人性化的行为,如:轰动全国“钓鱼执法事件”“株洲强拆自焚事件”以及“武汉扒裤蒙羞事件”不仅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又给党和政府的形象以及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带来损害。因此,我们卫生行政机关如何高度认识行政执法风险防范问题的重要性,不仅成为行政机关提升其依法行政水平的重大问题,而且也成为维护社会安定和和谐的重大问题。
1 认识并挖掘卫生行政执法风险的深刻内涵
卫生行政执法风险是指:具有执法资格、负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或者履行职责的卫生部门公务人员,在卫生行政管理事务实施中有可能受到责任追究或遭受损失、伤害的危险[1]。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可能任何一个行政执法主体都将面临着这样的风险,卫生部门更是如此。单纯就行政执法风险而言,它是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因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风险,而不是行政机关或公务员非公务行为产生的风险。伴随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卫生行政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卫生部门肩负着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卫生秩序,规范医疗卫生服务等重大责任。卫生行政执法部门的不作为、缓作为及滥作为愈来愈受到法纪监督和责任追究,如果执法员在执法上稍不注意,就有受到法纪惩处的危险,这对卫生执法人员来说是一种风险[2]。
卫生监督执法部门作为执法机构独立运作后,在经历各项具体事务分工和改革分配后,各项执法行为都由具体的工作人员来实施,因此卫生行政单位和卫生执法人员所面临的风险往往是混同的。行政机关主要以其名誉和财产承担法律风险责任,而执法员则以名誉、经济利益,甚至人生自由等来承担法律风险责任[3]。执法员个人风险的产生自然对其所在行政主管部门的形象和责任带很大影响,而行政主管部门也无法完全摆脱相应的风险责任。不但如此,这种行政违法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着卫生行政管理职能的正常实施和公众对行政机关的“公信力”。而公信力的降低甚至丧失的趋势才是我们卫生行政执法风险背后最大的风险。因此,从维护党和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公信力”的角度来认识,防范卫生行政执法风险的内涵不仅包括对卫生执法部门的风险和相关执法员的风险,而且还包括由于行政违法行为给党和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公信力”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能性。这种不利影响不仅关乎党的形象和政府的威信而且直接关乎政府行政管理是否真正为人民服务、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与环境等重大问题。
2 重视并把握卫生行政执法风险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大提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以预防为主,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对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疾病的监测与预防控制。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的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各种侵权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近年来,卫生系统加强卫生行风建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工作得到深入发展,并在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这种风险防范大多集中在特定场所或执法风险易发的行政领域。然而,当“钓鱼执法事件”“强拆自焚事件”和“扒裤蒙羞事件”所反映出执法人员违法行政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民怨”来看,我们仅把引发行政执法的违法事件的风险定格在相应的个别执法机关或执法员的直接法律责任上,这种认识显然是浅薄的、有害的。虽然,卫生行政执法风险没有必然引起行政违法事件的发生,但每一个重大行政违法事件的背后必然是其相应系统的执法风险所引发和演变而成,其中包含安全隐患意识缺乏与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不到位等原因.实际行政执法工作当中,个别卫生行政机关和执法员仅把风险的防范局限在单位的“年终考核”和个人的“人身安全”方面,没有把执法风险防范提升到一个维护我党和政府机关形象的高度来认识,进而不小心酿成极坏的社会影响.事实证明:每一次行政执法的违法事件,或者医疗卫生背后的黑幕受到最大伤害的实际上是政府的形象以及卫生行业的公信力。而信任危机造成的伤害比有关事件本身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更大,有时难以弥补或者短期无法修复。因此,卫生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不仅要对执法者的行为负责,而且还要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最大限度地预防执法过程中的风险产生,从根本上有效的引导和控制行政行为,使公共卫生行政行为更好地大众[1]。也只有赢得公众的支持和拥护,才能使施政行为提升到法制水平,才能真正维护卫生部门的公信力。
3 加强并完善卫生行政执法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
尽管卫生行政执法的风险只是可能性,但是这种可能性在社会一定环境,一定条件和一定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在没有预见性的情况下随时会引起行政违法的发生。而且行政违法一旦发生,便难以逆转或影响恶劣。高度重视并把握风险防范的重要性,需多措并举,落实“一岗双责”工作,分析风险和制定安全对策,做好各项具体防范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风险和化解因风险所带来的不良影响。
3.1 思想上高度重视执法风险的重要性,提高卫生执法风险背后的防范意识:思想上要有卫生行政执法风险意识的概念,真正树立法律至上,依法行政的观念,杜绝安全意识淡薄,防范监管不到位的现象.日常工作中绷紧职业道德这根弦,无论从业务培训学习还是从有经验的同事的实践中总结经验,提高行政执法风险意识的防范水平。树立执法是服务的观念,努力做到依法行政,热心对待执法对象,多换位思考;真正以人为本,寓管理于服务,注重对相对人的权利保护;妥善预防和化解卫生行政执法所引发的矛盾纠纷,把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和谐环境融入每一次卫生监督执法当中。
3.2 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体现卫生监督执法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在工作中要体现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道德水准,就要求首先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道德素质,真正树立甘为公仆的精神,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纪律严明,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执法观,真正达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目的。具体到日常监督执法上,就是要文明执法,文明服务。按照职业道德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克服不良的执法习惯,使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养和道德素质都提高。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接受监督,有错必改,把卫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成为一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队伍,成为抵御各种风险和隐患的有力保障。
3.3 坚持根本原则不改变,切实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扒裤蒙羞事件”在取缔流动摊贩过程中爆发,有人觉得摊贩迫于生计,情有可原;“端掉黑诊所,打击非法行医”在卫生行政执法中常有出现,有人认为低收入者就医方便快捷,都值得同情,这些思想使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的得不到贯彻落实,也损害了绝大部分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了人们生活和工作的环境,破坏了正常的市场或医疗秩序。坚持法律至上实际上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文明执法是公认的执法标准和发展方向,文明执法是执法员以人为本,按照卫生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或办理各项案件,堅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严格、公正、依法办事的执法行为,贯彻服务原则,兼顾效率和保护的原则。如目前卫生监督执法部门都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投诉管理体系和处置技巧,二十四小时受理便民投诉举报,按照处理流程做好预防管理和事件的调查取证等。在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坚持原则,多管齐下,有效改善,让社会重视,才能真正实现卫生部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3.4 掌握科学性,灵活性和方法论,制定规范的卫生监督执法方案: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固然重要,但对于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掌握科学的方法,提高执法质量,是预防和化解执法风险的主要途径。
首先,执法员要强化自身的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的学习及应用,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内容及重点做出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障文明执法的同时,克服执法的随意性,有效避免违法、违规的发生,提高执法的质量。其次,卫生行政机关切实加强职业行为过程的监控与审核,一般行政执法时均需两人以上执法员在场,一是保证公平公正,二是确保准确到位。对执法过程中的具有操作程序,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做到统一完整,对做出行政决定后应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量裁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及时有效地处理矛盾,从而降低产生行政执法风险的可能性。再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工作方法上求创新,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开展执法模式创新,在卫生法律法规框架内,人性化、合理化、妥善地处理各项利害关系。最后,注重技巧,协调解决各种未曾遇过或未知的执法难题。在卫生执法相对人之间也存在荣誉和利益的分争,因此竞争导致的相互监督,对比投诉等可能导致单纯的监督执法复杂化。所以,正确的思想观念,端正的工作态度,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熟练的业务技能加上科学灵活的协调能力才能保证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才能带动高水平的行政执法和低概率的风险隐患。
3.5 建立良好的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卫生行政执法的宣传指引:和其他行政机关一样,卫生行政部门也应当加大行政执法的宣传力度,有效地借助媒体,切实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如为维护泳客的身体健康权益,对公共游泳场所量化分级结果登报;自来水水质检测报告结果定期公示,让群众尤其是服务对象参与专项监督;领导和相关负责人定期参加市民热线,听民声、察民情、体民意、解民忧,让群众共同参与社会监督。积极营造全社会遵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与此同时,高度重视各部门的信访接待工作,努力解决民众诉求,舒缓群众的情绪,并通过卫生行政执法的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如果人们每天看到的都是“开胸验肺”“茶水发炎”“食品安全问题”“社保人员被砸”的宣传,那么群众怎么可能理解和信任卫生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舆论媒体对待各种纠纷时应该充分考虑到行业的独特性,高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充分考虑执法双方的合法权益,应以弘扬先进,树立典范为主,以鞭挞落后为辅,切忌不合实际的报道和炒作[4],因为它无疑是风险隐患随时爆发的导火索。
“动车追尾事故”从安全生产的角度向我们诠释了风险意识淡薄,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监管不到位,制度和管理存在漏洞等带来的严重后果,教训极其深刻。切实防范行政执法风险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努力提高化解行政执法风险的能力是我们行政机关一切工作的基本要求,因此我们应当不断增强大局意识,诚信意识,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把行政执法风险防范的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大力落实风险防范各项基础工作,增强风险化解的实际能力。只要我们以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重,以科学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道德为规范,就能营造一个良好的卫生行政执法氛围,广大卫生行政执法员能够在理论的指导下进行卫生监督的实践,当好卫生监督战线上人民剑刃的忠诚卫士,把行政执法风险防范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参考文献
[1] 焦志勇.行政执法风险的防范[J].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0
[2] 吕科.税收执法风险管理机制研究[D].2008
[3] 罗豪才.行政大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4] 王东,陈家玉,罗云海,等主编.医务人员职业素质修养与职业法律知识[D].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10
作者单位:518000 深圳市宝安区卫生监督所1
518000 深圳市松岗人民医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