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着力提升侦查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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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2016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发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全面贯彻改革任务提出了具体要求。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的最后把关作用、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是促进执法、司法机关依法规范办案、确保案件质量和司法公正、不断提升人权保障水平和执法、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措施。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仅对庭审提出了要求,同时强调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活动都要围绕法庭审判进行。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的起点,公安机关办案质量对于审判结果往往具有直接影响。因此,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侦查是重要一环,必须从侦查开始就严格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全面、规范地搜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确保案件裁判的公平正义。改革任务对刑事侦查工作提出了很多新的更高要求,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公安机关持续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刑事侦查新机制的健全完善,不断提升公安工作法治水平。
  健全以证据为核心的侦查机制
  证据是公正司法的质量根基。公安机关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核心即是强化证据意识,提高取证能力,积极适应证据裁判规则要求,完善证据搜集工作机制,确保侦查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意见》要求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及时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强调所有证据应当妥善保管、随案移送,为公正裁判奠定坚实基础。
  一是强化法治理念教育。执法主体的法律素养和法治意识是侦查取证工作的质量保障。近年来,公安部以建立大教育、大培训工作体系为抓手,着力提升执法主体能力建设,切实强化民警的法治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针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新法新规举办专题讲座和视频培训,开设法制大讲堂,邀请政法机关领导和知名专家学者为全国公安民警授课,两次举办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围绕关键执法环节对基层一线民警的基本执法、执勤行为进行示范。特别是自2010年开始,在全国公安机关推行执法资格考试制度,明确规定未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的民警不得办案,派出所长、刑警队长等县级、地(市)级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机构主要负责人必须取得中级执法资格,引导广大民警学法用法,不断强化依法、全面、客观、及时搜集证据的意识。
  二是严格规范取证程序。程序正义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只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才能真正实现实体的公平正义,一旦证据搜集程序不合法,将严重影响证据的证明力。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公安部同步修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一步细化规范侦查取证程序,严格证据标准,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时,针对证据搜集标准不统一、不全面等问题,各地公安机关对于盗抢、伤害等常见、多发案件,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涉黑等重大案件以及网络、電信、跨国犯罪等新型复杂案件,制定完善证据搜集、固定、保存、审查工作指引,以点带面,引导民警规范取证,提升调查取证工作水平。
  三是加强取证能力建设。过去,囿于刑事侦查能力和手段的限制,公安机关往往只能依靠口供突破案件,极易发生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严重执法办案问题。随着专业侦查手段的不断发展,目前“由人到证”侦查模式正在逐渐向“由证到人”转变,“零口供”定案的情形也逐渐增多。提升取证能力是规范取证行为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公安机关不断强化刑事技术、网侦、技侦、图侦等专业侦查手段建设,严格落实现场必勘以及证据采集、比对要求,增强科学取证能力,为侦查工作摆脱对“口供”的依赖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是完善证人保护制度。证人证言是重要证据种类之一,证人积极参与作证对于案件顺利侦办和保障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实践中证人常常由于担心本人及其近亲属遭受打击报复而不愿、不敢作证。落实以审判为中心、强调庭审实质化,证人出庭作证势必逐步增多,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证人作证的心理负担。为加强证人保护,公安部今年就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提出了专门要求,明确证人保护范围、责任部门、主要措施、工作程序等,切实健全证人保护措施,鼓励证人积极履行作证义务。
  进一步完善冤假错案防范机制
  冤假错案严重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保证侦查终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就要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坚决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一是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非法方法搜集证据,严重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极易引发冤假错案。反思近年来曝光的呼格案、浙江张氏叔侄案、陈满案等重大冤错案件,每一起案件的证据都存在重大问题,但均“带病”进入审判程序,最终错判。为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责任,要求在办案过程中,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发现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在侦查阶段就要坚决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二是加强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设置和管理。近年来,公安机关一直致力于加强执法办案场所的规范化设置和使用管理,基层一线的办案所队普遍完成了功能区改造,按照接待群众、内部办公、办案和生活等不同功能,对执法办案场所实行分区设置和管理。办案区设置在一楼,与其他功能区实行物理隔离,并按照执法办案流程依次设置安全检查、信息采集、询问、讯问、候问等功能室,配备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同时,不断强化办案区使用管理,要求建立完善使用登记、专人管理、安全检查等制度,并明确提出“四个一律”工作要求,即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带到公安机关后一律直接带入办案区、一律先进行人身安全检查、一律要有人负责看管、一律要有视频监控并记录。以标准化、流程化、监控全覆盖化的硬件建设和严格的使用管理引导、倒逼民警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将侦查活动置于有效监督之下,严密防范刑讯逼供、违法办案。   三是全面推行刑事案件法制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制度。强化公安机关内部审核监督是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手段。中央有关改革方案要求建立由法制部门对刑事案件进行统一审核、统一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两统一”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多头出口导致案件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为落实这一改革要求,公安部积极部署各地开展试点,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推动出台相关制度规范。目前,全国大部分省级公安机关均制定下发了刑事案件“两统一”文件,全面部署推行“两统一”工作机制。多个省级公安机关与同级检察机关联合发文,对公检两家就刑事案件统一对口衔接机制进行规范,改革效果已初步显现,各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数明显上升,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数量大幅下降,案件质量有了较大提高。
  四是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和执法责任制。科学的执法考评体系是引导民警严格规范执法的重要方法,而考评指标不合理势必形成错误的执法导向,甚至成为冤错案件的诱因。2016年,公安部全面修改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办法,清理不科学、不合理的考评指标,樹立正确的考评导向,激励广大民警又好又多地执法办案。同时,修订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健全个案纠错启动和追责机制,切实落实执法责任,有力地促进了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和执法突出问题的解决。
  建立健全执法全流程记录机制
  建立执法全流程记录机制能够有效固定和还原侦查机关搜集、提取证据的过程,进一步增强相关证据的证明力和说服力,促使办案人员规范侦查取证活动。近年来,公安部先后印发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使用管理等一系列规定,以“执法留痕工程”、执法闭环管理等为切入点,初步实现了执法关键环节记录和可回溯式管理,有力促进了整体执法能力、执法质量的提升。
  一是关键执法环节全记录。执法记录首先要抓住易出问题、工作薄弱的重点环节。各地公安机关普遍以执法办案流程为主线,细化接处警、警情处置、受立案、讯(询)问、调查取证、强制措施、涉案财物管理等关键节点记录要求。在现场执法环节,依托执法办案系统研发执法记录管理平台,普遍为一线民警配备执法记录仪,并配套设置数据采集站。在接处警环节,推行110接处警系统对接执法记录管理平台,使有效警情自动进入平台。在受立案环节,推行报案材料全部上传,并与处警、办案区视频记录衔接。在案件办理环节,除涉密案件外均要求所有案件网上办理,强制措施网上审批,讯(询)问笔录、鉴定意见等主要证据上传系统,法律文书网上开具。在办案区管理使用环节,开展精细化、智能化改造。浙江、山东、宁夏等部分省区推行通过监控设备对嫌疑人活动轨迹进行摄录,与讯(询)问同步录音录像一并自动归集、刻盘,形成完整的活动视频记录。在涉案财物管理环节,改进涉案财物管理平台,详细记录管理过程,并自动生成接收、处理、发还、移交清单。通过上述各执法环节记录的点串结合,实现民警执法活动全程追溯、嫌疑人活动轨迹全程记录,既提升了执法规范化程度,又为执法活动合法性提供了有力证据。
  二是执法记录信息全要素整合。借助信息化手段对执法记录信息进行自动整合、关联和识别,将大大提高执法监督的效率和效果。山东省公安厅研发了“执法办案闭环管理系统”,依托同一警情编号,将执法音像资料与网上案卷并轨,对每一起案件从接警开始直至结案进行全流程实时监督。
  三是探索执法记录信息深度应用。加强执法全流程记录信息与其他执法办案信息的关联互通、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挖掘信息系统的深度应用是执法信息化的必然趋势。浙江、云南等地将办案区监控视频与执法办案系统关联,客观反映办案过程,在案件审核、审批、监督中同步审查对应的视音频记录,有效提高了办案质量。江苏全面建立以县级公安机关为管理主体的现场执法视音频管理系统,实行执法记录仪视频专人核对、采集和管理,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规范管控。宁夏通过对网上各类执法记录的统一管理,梳理归纳风险监控点,进一步加强对重点执法环节动态管控。
  落实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机制
  刑事侦查活动与当事人的切身权益紧密相关,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坚持惩罚犯罪与尊重保障人权并重,切实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依法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的重要诉讼权利,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对于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准确的处理、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公安部及时修订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以及公安机关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程序。2015年,公安部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又会签下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其中对侦查阶段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作出了更为全面细致的规定。各地公安机关不断加快推进律师会见室建设,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400余个看守所建立了工作站,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同时建立网上预约平台,公布预约电话,为律师会见提供预约服务,减少等候时间。办案民警也逐步认同律师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地位,认真落实告知辩护律师案件情况、听取辩护意见、接受律师申诉控告等法律要求。
  二是严格执行执法告知制度。执法公开可以保障公民通过事前了解、事中参与、事后监督等多种手段来监督公权力的运行,促进公安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是防止、解决执法突出问题的有效方式。2012年,公安部出台执法公开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要求依法向特定对象公开执法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信息,充分实现执法公开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不断创新公开形式,依托互联网公安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客户端等平台,建立网上公安局,提供查询服务,方便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情况。吉林、江西以手机短信形式向特定对象主动推送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及处理结果。北京全力构建以“接报录入、立案公开、群众评议、规范执法”为核心的立案公开机制,全部非涉密案件的办案进展同步公开,查询更为便捷。
  三是健全举报投诉事项办理机制。畅通的举报投诉渠道有利于随时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发现、解决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公安部制定了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的程序规定,明确复议复核案件的受理处置、调查核实、结果反馈工作机制,保障案件依法及时高效办理。2013年,公安机关设立了12389举报投诉平台,受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法违纪问题的监督举报,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加大监督与纠错力度,同时注意总结案件中反映出来的公安执法办案问题和社会动态,为做好执法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是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持续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通过构建执法制度体系、加强公安队伍依法履职能力建设、打造执法监督管理机制等措施,不断提高广大公安民警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办案质量和效果明显提升。但是,也要看到,随着全社会民主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公安执法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相较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公安执法办案水平和能力仍显不足。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任重道远,需要我们不断强化法治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提升侦查工作质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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