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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苏价规[2016]5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水务局:为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