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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法学专业学生的应有素质中,实践能力或者说实践素质的要求非常凸显、非常重要。但是,目前在国内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中,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则相对较为薄弱,存在种种问题。高校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进一步加强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保证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质量。
[关键词] 法学专业 实践类教育 思考
一、法学专业学生的应有素质
从世界高等法学教育发展史来看,法学是一门具有悠久历史的学科,但从新中国高等法学教育发展历程以及当前我国依法治国的背景而言,法学则应是一门朝阳学科,正处于规模发展状态。法学学科具有科学性、实用性、政治性、社会性,相应对法学专业学生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主要是:(1)具有优良道德品质;(2)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3)系统掌握法学理论知识;(4)了解、熟悉国家法律制度;(5)具有较强的独立思考、分析、归纳、判断的能力;(6)具有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具体案件的能力;(7)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8)具有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9)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这些素质既是法学学科对法学专业学生的要求,也是时代对法学专业学生的要求,主要通过高校制定并实施培养方案,对法学专业学生加以培养和锻造。不难看出,在法学专业学生的应有素质中,实践能力或者说实践素质的要求非常凸显、非常重要。
二、法学教育的薄弱环节
目前,国内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大都主要由三部分内容构成:一是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育。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是按照中宣部、教育部于2005年的部署和要求,在高校本科生中开设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等五门必修课程。二是法学专业课程教育。是指属于法学学科的专业核心课程、专业限选课程和专业任选课程。三是实践类教育。本文所称实践类教育是指在校内外开展的与法学学科相关的课堂外的实践活动。常见的有:专业实习、庭审旁听、模拟法庭、专家讲座等。通过这些实践活动,使学生获取新知、学以致用、锻炼能力,达到培养其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的目的。
其中,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育和专业课程教育明显占据优势,安排课时较多,在校内进行,较为便利。但实践类教育则相对较为薄弱,存在种种问题,主要表现及成因如下:
(1)培养方案体现少。思想不解放,沿袭以往的培养观念和做法,在培养方案中大量体现课堂灌输,忽视实践类教育,实践类教育所占比例偏低,较为常见。(2)实践活动安排少。实践活动往往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加上当今各类风险不断增多,有的高校或者直接工作人员对实践活动尤其是在校外进行实践活动并不积极,尽量少办或不办。(3)以自办模拟法庭取代法院审判旁听。有的认为,在校内组织学生自己开办模拟法庭省心省事,就可以了,不必费事费时跑到法院等司法机关去,以自办模拟法庭取代法院审判旁听。(4)毕业实习不够规范。据了解,有的高校实行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实习期间,管理过于松散,教师和学生仅有电话联系即可。这样一来,对于有的学生而言,毕业实习流于形式,在毕业实习中投机取巧,人未到实习单位,照样开出实习鉴定的现象时有发生。(5)经费短缺难以开展。有的学校对法学专业建设经费投入较少,开展校外实践类教育活动缺乏财力,无法进行。
三、加强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的建议
针对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存在的上述问题,高校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进一步加强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保证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质量。
1.高度重视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工作
高校领导、法学专业负责人和专业教师,不仅应当首先从思想上充分认识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的重要意义,而且应当高度重视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只有层层思想重视,层层真抓实干,才能将其落到实处。
2.进一步完善法学专业培养方案
法学专业培养方案,是对法学专业学生进行教育培养的整体计划和目标,其中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不可或缺。高校应当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培养理念,完善法学专业培养方案,明确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的地位,加重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所占的比例,以进一步加强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保证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3.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实践类教育活动
教师是教学活动的直接组织者、实施者,开展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活动,应当充分发挥教师的积极性、开创性,鼓励、引导他们开展形式多样的实践类教育活动。除了前面提到的常见的实践类教育活动外,还可以尝试采用其他新颖的方式方法。譬如,组织学生到司法机关进行短期见习;组织学生参观监狱;组织学生进行相关社会调研;组织学生到社区、乡村宣传法治;等等。
4.制定简便易行的管理办法
管理的终极目标是为了保证根本目标的实现。在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的管理方面,一不能不管,放任自流,二不能一管就死,无人愿做。在管理方式方法上,不能过于细致和烦琐,应当制定一些简便易行、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尽可能地为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活动开绿灯、提供便利,保证其顺利开展。
5.进一步加强对法学专业建设的经费投入
高校应当本着既立之则建之的态度,进一步全面加强法学专业建设,进一步加强对法学专业建设的经费投入,尽可能保证法学专业建设与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和条件,为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奠定一定的物质基础。
参考文献:
[1]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33-44.
[2]史卫民.对法学专业实践性课程体系的探索与思考[J].黑河学刊,2006,(4):80-81.
[3]刘剑.论高校法学应用型人才实践能力的培养[J].成都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8,(9):92-94.
[关键词] 法学专业 实践类教育 思考
一、法学专业学生的应有素质
从世界高等法学教育发展史来看,法学是一门具有悠久历史的学科,但从新中国高等法学教育发展历程以及当前我国依法治国的背景而言,法学则应是一门朝阳学科,正处于规模发展状态。法学学科具有科学性、实用性、政治性、社会性,相应对法学专业学生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主要是:(1)具有优良道德品质;(2)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3)系统掌握法学理论知识;(4)了解、熟悉国家法律制度;(5)具有较强的独立思考、分析、归纳、判断的能力;(6)具有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具体案件的能力;(7)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8)具有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9)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这些素质既是法学学科对法学专业学生的要求,也是时代对法学专业学生的要求,主要通过高校制定并实施培养方案,对法学专业学生加以培养和锻造。不难看出,在法学专业学生的应有素质中,实践能力或者说实践素质的要求非常凸显、非常重要。
二、法学教育的薄弱环节
目前,国内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大都主要由三部分内容构成:一是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育。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是按照中宣部、教育部于2005年的部署和要求,在高校本科生中开设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等五门必修课程。二是法学专业课程教育。是指属于法学学科的专业核心课程、专业限选课程和专业任选课程。三是实践类教育。本文所称实践类教育是指在校内外开展的与法学学科相关的课堂外的实践活动。常见的有:专业实习、庭审旁听、模拟法庭、专家讲座等。通过这些实践活动,使学生获取新知、学以致用、锻炼能力,达到培养其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的目的。
其中,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育和专业课程教育明显占据优势,安排课时较多,在校内进行,较为便利。但实践类教育则相对较为薄弱,存在种种问题,主要表现及成因如下:
(1)培养方案体现少。思想不解放,沿袭以往的培养观念和做法,在培养方案中大量体现课堂灌输,忽视实践类教育,实践类教育所占比例偏低,较为常见。(2)实践活动安排少。实践活动往往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加上当今各类风险不断增多,有的高校或者直接工作人员对实践活动尤其是在校外进行实践活动并不积极,尽量少办或不办。(3)以自办模拟法庭取代法院审判旁听。有的认为,在校内组织学生自己开办模拟法庭省心省事,就可以了,不必费事费时跑到法院等司法机关去,以自办模拟法庭取代法院审判旁听。(4)毕业实习不够规范。据了解,有的高校实行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实习期间,管理过于松散,教师和学生仅有电话联系即可。这样一来,对于有的学生而言,毕业实习流于形式,在毕业实习中投机取巧,人未到实习单位,照样开出实习鉴定的现象时有发生。(5)经费短缺难以开展。有的学校对法学专业建设经费投入较少,开展校外实践类教育活动缺乏财力,无法进行。
三、加强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的建议
针对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存在的上述问题,高校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进一步加强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保证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质量。
1.高度重视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工作
高校领导、法学专业负责人和专业教师,不仅应当首先从思想上充分认识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的重要意义,而且应当高度重视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只有层层思想重视,层层真抓实干,才能将其落到实处。
2.进一步完善法学专业培养方案
法学专业培养方案,是对法学专业学生进行教育培养的整体计划和目标,其中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不可或缺。高校应当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培养理念,完善法学专业培养方案,明确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的地位,加重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所占的比例,以进一步加强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保证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3.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实践类教育活动
教师是教学活动的直接组织者、实施者,开展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活动,应当充分发挥教师的积极性、开创性,鼓励、引导他们开展形式多样的实践类教育活动。除了前面提到的常见的实践类教育活动外,还可以尝试采用其他新颖的方式方法。譬如,组织学生到司法机关进行短期见习;组织学生参观监狱;组织学生进行相关社会调研;组织学生到社区、乡村宣传法治;等等。
4.制定简便易行的管理办法
管理的终极目标是为了保证根本目标的实现。在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的管理方面,一不能不管,放任自流,二不能一管就死,无人愿做。在管理方式方法上,不能过于细致和烦琐,应当制定一些简便易行、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尽可能地为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活动开绿灯、提供便利,保证其顺利开展。
5.进一步加强对法学专业建设的经费投入
高校应当本着既立之则建之的态度,进一步全面加强法学专业建设,进一步加强对法学专业建设的经费投入,尽可能保证法学专业建设与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和条件,为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奠定一定的物质基础。
参考文献:
[1]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33-44.
[2]史卫民.对法学专业实践性课程体系的探索与思考[J].黑河学刊,2006,(4):80-81.
[3]刘剑.论高校法学应用型人才实践能力的培养[J].成都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8,(9):9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