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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的转变,地方生态治理法治化正面临结构性转型。地方政府在对区域生态问题进行法律治理的过程中,易在思维、制度和实践方面产生封闭性、地方性的生态法律治理倾向,这势必会对生态文明建设产生消极影响。只有采取先进的生态法治思维、良善的生态法治制度、有力的生态法治实践等法律规制办法,才能纠正生态法律治理中的地方偏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