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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国内城乡社会的快速发展,市场环境正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一方面企業的各类成本费用在不断上升,盈利空间被进一步压缩;另一方面曾经的劳动力资源优势正在逐步消失,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向着有利于劳动者一方倾斜,劳动者的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这些变化直接影响到了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作为劳动密集型的电力施工企业,如何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提高企业用工的风险管控能力,对企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企业; 用工; 风险管控
1.电力施工企业的用工特点
作为电建市场的主体,电力施工企业主要都是一些大中型的国有企业,此前从属于各个省网公司,因国家电力改革而划归到新组建的中国能建和中国电建两家集团公司,企业性质仍然属于国有。其用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1 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现在的电源建设项目建设周期短,节奏快,除核电项目因安全环保要求高建设周期较长,其他的常规电源建设项目一般建设周期只有1-2年左右的时间。使得施工企业短期内的用工量非常大,在施工高峰期单机项目的用工人数都超过1000人以上,用工数量多,劳动强度大。
1.2 多种用工形式并存。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电力施工企业的劳动用工并没有完全向市场放开,包括人事关系、社会保险等受上级集团公司的统一管理,在既有劳动力资源无法满足公司发展需要时,只能通过外部其他途径解决,从而形成实际用工过程中劳动者身份的内外有别,既有与企业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员工,又有劳务派遣制员工,还有施工项目的劳务分包工,工程分包方的作业人员等,从而形成电力施工企业在同一工作项目多种用工形式同时并存的局面。
1.3 人员流动性大。作为电力施工单位,所承接的工程都是按照项目制管理模式来组织施工,以项目为中心来进行人员的组织和调配,企业的员工随着项目的变动而流动,很多的工程已经跨省甚至延伸到了国外,劳动力资源的调配调动更加频繁,流动性也更大。此外,因工程建设的周期性,不同时期用工数量上也存在较大的波动,导致不同类型人员自身进出的流动性也非常大。
1.4 人员技能要求高。相对于民用建筑施工企业来说,电力施工企业因自身的行业特点,对用工人员的技能要求更高一些,除了需要通用性的社会工种外,还有许多工种如高压焊工、热处理工、无损探伤工、电气及仪控调试工、大型机械修理工等,包括管道安装工、汽轮机本体安装工等,专业性和技能性要求都非常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取证或较长时间的培养,才能独立上岗作业。
2.电力施工企业潜在的用工风险
电力施工企业由于用工规模大,用工形式和类别多样,在用工过程中也相应地形成了一些潜在的用工风险和隐患,如若处置不当,也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伤害和实际利益的损失。
2.1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形成的用工风险。在过去的几年,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明显地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更加注重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对于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硬性规定,强制性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地方政府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等等,都给电力施工企业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如若应对不当出现管理失误,导致与劳动者劳动争议及诉讼的发生,就会使企业处于非常被动的境地,很容易导致企业声誉和实际经济利益的损失。
2.2 电力施工企业项目工程外包所带来的用工风险。在当前电源建设和施工环境下,电力施工企业出于自身成本和利润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往往会将一些非主体工程切块分包或进行劳务分包,但是在分包过程中,若是对分包单位的资质把关不严,如将工程分包给了并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即小包工头,一旦出现较大的安全或者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或者拖欠克扣工人工资等,由于资质不符合原因很容易就追溯到项目的发包方也就是施工企业,最终只能是由作为发包方的施工企业来买单承担所有后果。
2.3 因管理原因或意外情况而可能导致的群体性或突发性事件。保持企业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和谐稳定,避免群体性或突发性事件的发生,不仅关系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更是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和要求,电力施工企业作为大中型国有企业,也更有义务去遵守和执行。但一些企业由于自身管理疏忽,用工过程中监管不力等原因,发生克扣、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等情况,或者发生安全、工伤事故等,处置不当,导致员工游行、静坐或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发生,甚至是激烈的劳资双方冲突,这不仅仅是牵涉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经济利益问题,更是要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安定团结,是电力施工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必须要尽最大努力避免发生的。
2.4 企业人员离职流失所造成的用工管理风险。对于现在很多电力施工企业来说,出于管理和成本方面的考虑,基本上“一个萝卜一个坑”,一个人对应一个甚至是兼任几个工作岗位,关键管理技术岗位上的人员离职,短时期内势必要影响到所从事的技术资料的整理和经营结算等工作的开展,还可能导致企业经营和技术机密的外泄。此外,若是工程或劳务分包单位在履约过程中违约而将人员撤场,势必要影响到所承建工程的施工进度和里程碑节点目标的顺利实现,因此企业必须予以重点关注。
3.电力施工企业用工风险的防范和管控
风险不可以绝对消除,但是可以提前做好防范,针对电力施工企业潜在的用工风险,可以采取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来加以预防和防范。
3.1 成立法律事务小组,做好专题研究。国家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越来越注重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电力施工企业应该在公司层面成立专门的法律事务小组,进行劳动法律法规、劳务派遣及劳务外包、社保缴纳、工伤事故处理等方面的专题研究,从而形成企业完善的管理体系和流程,以此来规范企业内部各单位、部门的劳动用工,对于诸如地区最低工资调整等规定,应该要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调制和落实。
其次是要加强企业内部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特别是要对各级行政部门包括安全、人力资源等部门人员进行劳动法律法规方面的专题培训,增强依法用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专业知识,规范用工过程管理,避免因政策执行不到位而导致的各种用工问题,减少和规避用工风险。 三是对于在用工过程中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要立即着手进行研究,找出解决的方法,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予以合情合理的解决,以避免矛盾扩大而给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
3.2 规范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用工管理。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已经成为了电力施工企业的一个重点,其用工过程管理也最容易出现各类问题而反过来影响到企业自身,是企业必须规范管理降低用工风险的重中之重。为此企业必须要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严格审核工程及劳务分包作业单位的资质,确认其具备法人资质,且所承包范围在其审定的经营范围内。应严令禁止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法人特别是个体,或者是个体将工程承包后挂靠法人公司,同时要尽可能地避免先施工后签合同的情况出现,否则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切不良后果都必须自己来承担。
二是要严把分包单位人员进场关。所有的进场人员必须要证照齐全证人相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证件,经过施工项目三级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岗前培训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岗作业,对于未办理任何手续安排人员上岗或安排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单位,必须严厉处罚,避免重复发生。
三是要做好用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要在用工过程中检查分包单位是否与其作业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督促其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按时发放工人工资,因故延期发放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使作业人员了解真实情况,稳定情绪,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出现。同时要督促分包单位为其作业人员配备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防止意外伤害的发生。对于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要及时予以协调处理,避免矛盾扩大。
3.3 建立应急机制,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对于电力施工企业而言,用工数量大,来源复杂,施工过程和管理难度都比较大,有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因此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都必须要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
一是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编制并发布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和危机处理流程,要包括法律、安全、文宣、财经、劳动关系等方面的专业人士,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以便有事情发生时迅速启动应急机制,相关部门的人员能第一时间到位,各负其责地开展工作。
二是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做好用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人身意外伤害和职业病危害降低到最低,这也是防范劳动风险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落实安全防护设施,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技能,配备必要的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减少职业危害,减少和避免安全事故风险。同时要加强治安保卫巡查力度,消除治安隐患,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三是面对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要根据应急机制和预案,第一时间出面予以协调处理,控制住事态避免进一步的发展,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要向公安、消防及医疗卫生部门求援,在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的同时将伤亡和损失降低到最小。同时要做好内部员工的稳定和安抚工作,避免事态扩大,并做好处理各项善后工作的准备,以期在最短的时间内将突发事件处理完结,不能久拖不决。
四是要做好媒体信息发布和公关,统一企业内部口径,专人发布,并在适当的时候通过官方渠道进行正式的信息发布,避免因各种谣言的传播而给企业带来声誉等方面的二次伤害。单个危机处理完后,要举一反三,对存在的类似问题进行整顿改进,避免相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3.4 加强用工管理及人员流失防范应对。人员的流动是绝对的,人员的流动也会让企业去引进新的人员,产生新的思想以及新的技术等,所以从本质来说不应惧怕人才的流失,管理工作中要做到的,就是在人才流失的同时保持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生产,将可能的损失降低到最低。
一是设定离职期限要求,即对于企业关键性岗位人员,要在用工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员工离职必须提前1-6个月提出辞职申请,以便于企业安排合适的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和信息资料方面的移交,确保工作的平稳过渡。违反约定擅自离职的,应赔偿企业的损失甚至是追究其民事责任。若是企业与其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员工签订了培训协议的,还应赔偿企业的培训费用。
二是要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作为市场的主体,电力施工企业有权使自己的商业机密受到保护。为此,企业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这一手段,使得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在工作中不泄漏企业的商业机密,即使离开单位了,在一定时间内(两年)不得从事与原单位由竞争性的工作,以尽可能地保护企业的利益。
三是在企业层面成立专家组,进行工作对口联系。一方面专家组可以对本专业对口联系的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信息交流,同时也是对该岗位工作业务和信息资料的收集备份,即使该岗位人员离职了,对口联系的专家组人員也可以很顺利地接手该岗位工作,帮助企业渡过岗位空缺的真空期,直到新的人员到岗工作,使人员离职对企业的损害和影响降到最低。
四是对于分包作业人员违约提前撤场,电力施工企业应该首先通过内部资源平台,迅速选择施工队伍顶替上岗作业,要尽可能地确保工程进度和里程碑节点目标不受到影响,同时要通过合同甚至是法律手段,追究违约方的责任,挽回企业损失。在事情得到妥善处置以后,还要回过头来进行专题分析和总结,探究问题的根源,找出弥补和改进的方法,从而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而影响到企业的声誉和利益。
4.结论
当前,国内人口结构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劳动力资源的流动和市场价值也正在经历着大幅的调整,由此也必将深度影响到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作为用工规模和数量都很大的电力施工企业来说,必须要认真研究企业用工管理,根据社会要求和市场动向及时调整用工管理制度和模式,加强用工风险管控,从而在复杂的市场变化中实现自身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作者简介:
朱海泉(1978年9月-),大学学历,经济师,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主要从事企业人事、劳动用工管理。
胡宏杰(1976年10月-),大学学历,政工师,主要从事企业党务及组织人事工作。
【关键词】企业; 用工; 风险管控
1.电力施工企业的用工特点
作为电建市场的主体,电力施工企业主要都是一些大中型的国有企业,此前从属于各个省网公司,因国家电力改革而划归到新组建的中国能建和中国电建两家集团公司,企业性质仍然属于国有。其用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1 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现在的电源建设项目建设周期短,节奏快,除核电项目因安全环保要求高建设周期较长,其他的常规电源建设项目一般建设周期只有1-2年左右的时间。使得施工企业短期内的用工量非常大,在施工高峰期单机项目的用工人数都超过1000人以上,用工数量多,劳动强度大。
1.2 多种用工形式并存。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电力施工企业的劳动用工并没有完全向市场放开,包括人事关系、社会保险等受上级集团公司的统一管理,在既有劳动力资源无法满足公司发展需要时,只能通过外部其他途径解决,从而形成实际用工过程中劳动者身份的内外有别,既有与企业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员工,又有劳务派遣制员工,还有施工项目的劳务分包工,工程分包方的作业人员等,从而形成电力施工企业在同一工作项目多种用工形式同时并存的局面。
1.3 人员流动性大。作为电力施工单位,所承接的工程都是按照项目制管理模式来组织施工,以项目为中心来进行人员的组织和调配,企业的员工随着项目的变动而流动,很多的工程已经跨省甚至延伸到了国外,劳动力资源的调配调动更加频繁,流动性也更大。此外,因工程建设的周期性,不同时期用工数量上也存在较大的波动,导致不同类型人员自身进出的流动性也非常大。
1.4 人员技能要求高。相对于民用建筑施工企业来说,电力施工企业因自身的行业特点,对用工人员的技能要求更高一些,除了需要通用性的社会工种外,还有许多工种如高压焊工、热处理工、无损探伤工、电气及仪控调试工、大型机械修理工等,包括管道安装工、汽轮机本体安装工等,专业性和技能性要求都非常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取证或较长时间的培养,才能独立上岗作业。
2.电力施工企业潜在的用工风险
电力施工企业由于用工规模大,用工形式和类别多样,在用工过程中也相应地形成了一些潜在的用工风险和隐患,如若处置不当,也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伤害和实际利益的损失。
2.1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形成的用工风险。在过去的几年,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明显地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更加注重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对于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硬性规定,强制性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地方政府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等等,都给电力施工企业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如若应对不当出现管理失误,导致与劳动者劳动争议及诉讼的发生,就会使企业处于非常被动的境地,很容易导致企业声誉和实际经济利益的损失。
2.2 电力施工企业项目工程外包所带来的用工风险。在当前电源建设和施工环境下,电力施工企业出于自身成本和利润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往往会将一些非主体工程切块分包或进行劳务分包,但是在分包过程中,若是对分包单位的资质把关不严,如将工程分包给了并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即小包工头,一旦出现较大的安全或者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或者拖欠克扣工人工资等,由于资质不符合原因很容易就追溯到项目的发包方也就是施工企业,最终只能是由作为发包方的施工企业来买单承担所有后果。
2.3 因管理原因或意外情况而可能导致的群体性或突发性事件。保持企业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和谐稳定,避免群体性或突发性事件的发生,不仅关系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更是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和要求,电力施工企业作为大中型国有企业,也更有义务去遵守和执行。但一些企业由于自身管理疏忽,用工过程中监管不力等原因,发生克扣、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等情况,或者发生安全、工伤事故等,处置不当,导致员工游行、静坐或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发生,甚至是激烈的劳资双方冲突,这不仅仅是牵涉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经济利益问题,更是要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安定团结,是电力施工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必须要尽最大努力避免发生的。
2.4 企业人员离职流失所造成的用工管理风险。对于现在很多电力施工企业来说,出于管理和成本方面的考虑,基本上“一个萝卜一个坑”,一个人对应一个甚至是兼任几个工作岗位,关键管理技术岗位上的人员离职,短时期内势必要影响到所从事的技术资料的整理和经营结算等工作的开展,还可能导致企业经营和技术机密的外泄。此外,若是工程或劳务分包单位在履约过程中违约而将人员撤场,势必要影响到所承建工程的施工进度和里程碑节点目标的顺利实现,因此企业必须予以重点关注。
3.电力施工企业用工风险的防范和管控
风险不可以绝对消除,但是可以提前做好防范,针对电力施工企业潜在的用工风险,可以采取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来加以预防和防范。
3.1 成立法律事务小组,做好专题研究。国家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越来越注重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电力施工企业应该在公司层面成立专门的法律事务小组,进行劳动法律法规、劳务派遣及劳务外包、社保缴纳、工伤事故处理等方面的专题研究,从而形成企业完善的管理体系和流程,以此来规范企业内部各单位、部门的劳动用工,对于诸如地区最低工资调整等规定,应该要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调制和落实。
其次是要加强企业内部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特别是要对各级行政部门包括安全、人力资源等部门人员进行劳动法律法规方面的专题培训,增强依法用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专业知识,规范用工过程管理,避免因政策执行不到位而导致的各种用工问题,减少和规避用工风险。 三是对于在用工过程中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要立即着手进行研究,找出解决的方法,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予以合情合理的解决,以避免矛盾扩大而给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
3.2 规范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用工管理。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已经成为了电力施工企业的一个重点,其用工过程管理也最容易出现各类问题而反过来影响到企业自身,是企业必须规范管理降低用工风险的重中之重。为此企业必须要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严格审核工程及劳务分包作业单位的资质,确认其具备法人资质,且所承包范围在其审定的经营范围内。应严令禁止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法人特别是个体,或者是个体将工程承包后挂靠法人公司,同时要尽可能地避免先施工后签合同的情况出现,否则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切不良后果都必须自己来承担。
二是要严把分包单位人员进场关。所有的进场人员必须要证照齐全证人相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证件,经过施工项目三级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岗前培训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岗作业,对于未办理任何手续安排人员上岗或安排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单位,必须严厉处罚,避免重复发生。
三是要做好用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要在用工过程中检查分包单位是否与其作业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督促其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按时发放工人工资,因故延期发放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使作业人员了解真实情况,稳定情绪,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出现。同时要督促分包单位为其作业人员配备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防止意外伤害的发生。对于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要及时予以协调处理,避免矛盾扩大。
3.3 建立应急机制,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对于电力施工企业而言,用工数量大,来源复杂,施工过程和管理难度都比较大,有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因此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都必须要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
一是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编制并发布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和危机处理流程,要包括法律、安全、文宣、财经、劳动关系等方面的专业人士,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以便有事情发生时迅速启动应急机制,相关部门的人员能第一时间到位,各负其责地开展工作。
二是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做好用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人身意外伤害和职业病危害降低到最低,这也是防范劳动风险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落实安全防护设施,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技能,配备必要的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减少职业危害,减少和避免安全事故风险。同时要加强治安保卫巡查力度,消除治安隐患,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三是面对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要根据应急机制和预案,第一时间出面予以协调处理,控制住事态避免进一步的发展,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要向公安、消防及医疗卫生部门求援,在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的同时将伤亡和损失降低到最小。同时要做好内部员工的稳定和安抚工作,避免事态扩大,并做好处理各项善后工作的准备,以期在最短的时间内将突发事件处理完结,不能久拖不决。
四是要做好媒体信息发布和公关,统一企业内部口径,专人发布,并在适当的时候通过官方渠道进行正式的信息发布,避免因各种谣言的传播而给企业带来声誉等方面的二次伤害。单个危机处理完后,要举一反三,对存在的类似问题进行整顿改进,避免相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3.4 加强用工管理及人员流失防范应对。人员的流动是绝对的,人员的流动也会让企业去引进新的人员,产生新的思想以及新的技术等,所以从本质来说不应惧怕人才的流失,管理工作中要做到的,就是在人才流失的同时保持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生产,将可能的损失降低到最低。
一是设定离职期限要求,即对于企业关键性岗位人员,要在用工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员工离职必须提前1-6个月提出辞职申请,以便于企业安排合适的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和信息资料方面的移交,确保工作的平稳过渡。违反约定擅自离职的,应赔偿企业的损失甚至是追究其民事责任。若是企业与其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员工签订了培训协议的,还应赔偿企业的培训费用。
二是要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作为市场的主体,电力施工企业有权使自己的商业机密受到保护。为此,企业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这一手段,使得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在工作中不泄漏企业的商业机密,即使离开单位了,在一定时间内(两年)不得从事与原单位由竞争性的工作,以尽可能地保护企业的利益。
三是在企业层面成立专家组,进行工作对口联系。一方面专家组可以对本专业对口联系的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信息交流,同时也是对该岗位工作业务和信息资料的收集备份,即使该岗位人员离职了,对口联系的专家组人員也可以很顺利地接手该岗位工作,帮助企业渡过岗位空缺的真空期,直到新的人员到岗工作,使人员离职对企业的损害和影响降到最低。
四是对于分包作业人员违约提前撤场,电力施工企业应该首先通过内部资源平台,迅速选择施工队伍顶替上岗作业,要尽可能地确保工程进度和里程碑节点目标不受到影响,同时要通过合同甚至是法律手段,追究违约方的责任,挽回企业损失。在事情得到妥善处置以后,还要回过头来进行专题分析和总结,探究问题的根源,找出弥补和改进的方法,从而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而影响到企业的声誉和利益。
4.结论
当前,国内人口结构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劳动力资源的流动和市场价值也正在经历着大幅的调整,由此也必将深度影响到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作为用工规模和数量都很大的电力施工企业来说,必须要认真研究企业用工管理,根据社会要求和市场动向及时调整用工管理制度和模式,加强用工风险管控,从而在复杂的市场变化中实现自身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作者简介:
朱海泉(1978年9月-),大学学历,经济师,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主要从事企业人事、劳动用工管理。
胡宏杰(1976年10月-),大学学历,政工师,主要从事企业党务及组织人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