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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首批三宗适用新《证券法》惩处财务造假恶性案件已进入事先告知阶段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个案最高合计拟处以近4 000万元罚款。笔者认为,打击违法违规要稳准狠,全方位追责。
三宗案例包括宜华生活、广东榕泰、中潜股份,呈现的主要特征包括长期系统性财务造假,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最长跨度4年;实际控制人核心决策、组织实施,主观恶性明显等。
新《证券法》对违法违规大幅提高了行政处罚标准,比如针对虚假陈述,最高罚金从60万元提高到1 000万元;对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控人组织、指使虚假陈述的,最高也可处1 000万元罚款。此次证监会坚决用好新《证券法》这把利剑,敢于用重典、出重拳,实施精准打击。比如宜华生活案,对公司处以600万元罚款,对实控人兼董事长罚款930万元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对主要责任人员处以250万至450万元不等的罚款并采取最高10年证券市场禁入。
证监会的重拳精准打击无疑是非常正确的。此前老《证券法》对虚假陈述最高罚款仅有60万元,相对数亿数十亿元的违法违规金额,被戏称为罚酒三杯,缺乏惩戒力度。此次证监会依照新《证券法》,将违法违规主体尤其是“首恶”打疼打通、罚到吐血,违法违规主体才能长点记性,对其它市场主体也才能产生震慑效应。
下一步,证监机构以及公安司法機关应继续强化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的打击力度,要稳准狠打击,全方位追责。
首先是要“稳”。“稳”就是要始终坚持“零容忍”方针。“零容忍”是指导资本市场改革九字方针中的核心内容,“零容忍”并非短期执法遵循,严打违法违规需要长期坚持、一以贯之、常抓不懈,违法违规发现一起就要查处一起;不仅如此,还要多方收集违法违规线索,尽可能多地将潜在违法违规行为揪出来、予以严厉打击,最终目的就是要做到“违法必究”。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暴利巨大,只有“稳稳”地做到违法必究,才能打消部分主体以身试法、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
其次是要“准”。“准”就是要追责首恶。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背后往往都有幕后指使者,上市公司自己不会虚假陈述,一般人等也无能力让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往往是实控人在幕后操弄,对此需要精准打击首恶。新《证券法》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控人在欺诈发行、信披违法中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也即只要发行人信披违法,那么实控人就需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追责首恶要用足用好这些法律武器。
其三是要“狠”。“狠”就是要强化处罚力度。对证券违法违规打击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要区分违法违规责任,区分情节,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都应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予以顶格处罚,打则“痛击筋骨”,让其不敢“再犯”。“狠”还需要体现到尽可能多的处罚方式,证券市场禁入应属行政处罚大范畴,对证券违法违规,也要注意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其惩戒力、打击力相比行政罚款或许更为肉疼;刑事处罚也包括刑事罚金,对证券违法犯罪也要依法加大罚金刑制裁。
其四是要全方位追责。全方位追责就是要让违法者在行政处罚、刑事打击、民事赔偿中承担应有的责任,构建立体追责体系。证监部门在对证券违法违规作出行政处罚之后,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通过各方协调配合,依照《刑法》刑罚条款严厉追究证券犯罪分子刑事责任,要严格控制缓刑适用,让违法分子踏踏实实在牢里蹲上几年,这样以后自然也会老实多了。民事追责涉及成千上万投资者利益,也是法律能否“长出牙齿”的关键,要依照新《证券法》等规定,抓紧推进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同时积极利用调解、仲裁等方式,推动证券违法违规的民事赔偿得到广泛解决。
三宗案例包括宜华生活、广东榕泰、中潜股份,呈现的主要特征包括长期系统性财务造假,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最长跨度4年;实际控制人核心决策、组织实施,主观恶性明显等。
新《证券法》对违法违规大幅提高了行政处罚标准,比如针对虚假陈述,最高罚金从60万元提高到1 000万元;对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控人组织、指使虚假陈述的,最高也可处1 000万元罚款。此次证监会坚决用好新《证券法》这把利剑,敢于用重典、出重拳,实施精准打击。比如宜华生活案,对公司处以600万元罚款,对实控人兼董事长罚款930万元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对主要责任人员处以250万至450万元不等的罚款并采取最高10年证券市场禁入。
证监会的重拳精准打击无疑是非常正确的。此前老《证券法》对虚假陈述最高罚款仅有60万元,相对数亿数十亿元的违法违规金额,被戏称为罚酒三杯,缺乏惩戒力度。此次证监会依照新《证券法》,将违法违规主体尤其是“首恶”打疼打通、罚到吐血,违法违规主体才能长点记性,对其它市场主体也才能产生震慑效应。
下一步,证监机构以及公安司法機关应继续强化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的打击力度,要稳准狠打击,全方位追责。
首先是要“稳”。“稳”就是要始终坚持“零容忍”方针。“零容忍”是指导资本市场改革九字方针中的核心内容,“零容忍”并非短期执法遵循,严打违法违规需要长期坚持、一以贯之、常抓不懈,违法违规发现一起就要查处一起;不仅如此,还要多方收集违法违规线索,尽可能多地将潜在违法违规行为揪出来、予以严厉打击,最终目的就是要做到“违法必究”。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暴利巨大,只有“稳稳”地做到违法必究,才能打消部分主体以身试法、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
其次是要“准”。“准”就是要追责首恶。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背后往往都有幕后指使者,上市公司自己不会虚假陈述,一般人等也无能力让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往往是实控人在幕后操弄,对此需要精准打击首恶。新《证券法》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控人在欺诈发行、信披违法中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也即只要发行人信披违法,那么实控人就需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追责首恶要用足用好这些法律武器。
其三是要“狠”。“狠”就是要强化处罚力度。对证券违法违规打击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要区分违法违规责任,区分情节,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都应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予以顶格处罚,打则“痛击筋骨”,让其不敢“再犯”。“狠”还需要体现到尽可能多的处罚方式,证券市场禁入应属行政处罚大范畴,对证券违法违规,也要注意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其惩戒力、打击力相比行政罚款或许更为肉疼;刑事处罚也包括刑事罚金,对证券违法犯罪也要依法加大罚金刑制裁。
其四是要全方位追责。全方位追责就是要让违法者在行政处罚、刑事打击、民事赔偿中承担应有的责任,构建立体追责体系。证监部门在对证券违法违规作出行政处罚之后,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通过各方协调配合,依照《刑法》刑罚条款严厉追究证券犯罪分子刑事责任,要严格控制缓刑适用,让违法分子踏踏实实在牢里蹲上几年,这样以后自然也会老实多了。民事追责涉及成千上万投资者利益,也是法律能否“长出牙齿”的关键,要依照新《证券法》等规定,抓紧推进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同时积极利用调解、仲裁等方式,推动证券违法违规的民事赔偿得到广泛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