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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96条存在着惩罚性赔偿责任规定参照标准单一,惩罚性赔偿责任规定最高限额单一,民事赔偿优先实现的程序性规定缺失,食品召回不得免除民事责任规定缺失。食品虽符合国家标准但仍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明显或严重损害这一意外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缺失等问题。只有对这些问题进行反思、修改和完善,《食品安全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的建构才会变得更加科学、合理与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