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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5月1日起,财税[2016]36号文件明确指出我国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称“营改增”)改革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已全部纳入试点范围。建筑业是我国国家经济非常重要的物质生产部门,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而“营改增”政策正式实施已近有两年,落实情况究竟如何?各界褒贬不一。现笔者就建筑业“营改增”开展后面临的挑战展开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建议。
营改增 建筑业 税收筹划
挑战一:缴纳税负
建筑企业“营改增”之前缴纳的为营业税,税率为3%,“营改增”之后缴纳的为增值税,税率为11%,按增值税缴纳税额是用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来确定。根据全国各地2016年的数据来看,建筑业落实2016年政府工作情况良好,并取得实质性进展。多个省份建筑业在2016年税额减负明显,比如,江苏省实现减税16.93亿元,浙江省实现减税10.1亿元,山西省实现减税4.2亿元,重庆市实现减税2亿元。但是,根据市场调研报告,如若具体到单个企业,“营改增”后大多数建筑企业的税负却大幅提高。原因如下:一是商用混凝土等材料适用3%的征收率及各种服务业6%的增值税税率与建筑企业11%的税率所形成的税率差,使建筑企业的税负明显提高。2015年4月,国务院财政部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特针对建筑业提出了五条“营改增”预案。其中的第五条明确指出将现行商品混凝土简易计税办法调整为一般计税办法,增加建筑业可抵扣進项税额。政策虽有,但未能完全落实,现实情况是只有极少数地区对商品混凝土实行了一般计税方法,可取得17%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其他大部分地区建筑业施工方进项税率为3%,造成抵扣率少,缴纳税额成本高,直接压缩企业利润空间。二是现实生活中,建筑企业无法获得全部应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劳务成本抵扣率低:公司员工的工资没有增值税进项发票的来源,无法抵扣;建筑劳务分包、劳务派遣无法确定在“营改增”后全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甲供材引起的进项税抵扣问题:甲供材工程项目中使用的主要材料由开发方统一购人调拨给建筑方。甲供材纳入建筑企业的收入,建筑企业需要承担甲供材的纳税义务,但开发方并不提供甲供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购入地材、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难以取得:建筑企业建筑T程施工分散,很多项目地处偏远,施工所使用的砂、石、砖等地材以及辅助材料种类“散、杂、小”,出于成本考虑只能就近采购,可供选择的供应商大多是当地个体户或者小规模纳税人。他们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甚至无法开具发票。
(4)国税总局于2017年12月18日颁布了2017年第45号公告《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文件中指出,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以下简称“税收编码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根据国税新政策,在收到开票日期为2018年1月1日之后的增值税发票时,会检查并退回缺失税收编码简称、税收编码简称与实际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名称不符的等不合规发票。大部分建筑企业开具的发票内容并不合新规,无法抵扣,需要一个过渡期。
挑战二:合同签订
“营改增”前,合同的应纳税额为固定值,由合同价款乘以3%的营业税率得出。改革后,应纳税额成为可变值。建筑工程项目的造价构成变动很大,无法按照内部原有的施工成本单价和各种预算定额来计算。
挑战三:老项目分包合同的过渡
建筑企业的经营模式往往伴有总分包模式。财税[2016] 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是对分包合同没做明确说明,导致各地税务机关执行标准不一。标准不一致,税务机关认定也就不一致,不利于缴纳税负。
挑战四:挂靠经营公司
“营改增”前,向被挂靠公司交纳一定的“管理费”,便可以被挂靠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被挂靠公司向挂靠方派驻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施工质量,挂靠公司则自行购进建材。因为不要发票,所以一般的购进价格都相对较低,但“营改增”后,若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挂靠公司则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税负较高。
建议一:培养税务人才
积极做好应对措施,储备税收筹划人才,做好“营改增”政策的研究工作,迅速熟悉政策的各项细节,尽量减少企业税负支出。并合理进行税收筹划。特别要注重培训员工取得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识、识别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法和途径等,让企业在税制改革、专票新规定等文件下能顺利开展财务工作,保障企业顺利运转。
建议二:加强财务管理和内控建设
建筑企业要注重选择正规的、经营规模大、信誉好、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定价方式、发票开具方式等必要信息。注意规避涉税风险,加强财务管理和内控建设。
建议三:斟酌合同条款,合理筹划税收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在合同起草时,需关注采购对象是否可抵扣,在可抵扣的情况下再进行重新计算分析何种模式。在合同建没谈判中,重点提出关于增值税的问题,并且根据此要求来提高项日造价的税负,从而提高竞争力。在签订合同时,应考虑增值税是价外税,对合同版本做出必要梳理和调整,相关涉税条款必须约定明确,避免产生纠纷。
建议四:改变挂靠工程项目传统管理方式
实行统一的合同签订和采购制度,以符合“三流合一”的征管要求及防止因虚假采购行为导致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发生;实行集中统一的财务收付结算制度,项日部的材料采购与货款支付相分离,材料采购合同必须由企业法务部门审查签订,经相关负责人审核后交财务部统一付款给供应商;项目中民工工资必须由企业统一在银行开设工资卡,由财务部通过工资卡向民工发放工资。
[1]王玉香.建筑业“营改增”相关问题探讨[J].江苏科技信息,2016(18):24-26
[2]孔令勇.营改增新形势下建筑业应该如何布局[J].财经界,2016(6):341
[3]戚锐.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财会学习,2016(6):159-161
[4]晓宁.营改增后建筑业节税方略[J].税收征纳,2016(6):40-41
营改增 建筑业 税收筹划
挑战一:缴纳税负
建筑企业“营改增”之前缴纳的为营业税,税率为3%,“营改增”之后缴纳的为增值税,税率为11%,按增值税缴纳税额是用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来确定。根据全国各地2016年的数据来看,建筑业落实2016年政府工作情况良好,并取得实质性进展。多个省份建筑业在2016年税额减负明显,比如,江苏省实现减税16.93亿元,浙江省实现减税10.1亿元,山西省实现减税4.2亿元,重庆市实现减税2亿元。但是,根据市场调研报告,如若具体到单个企业,“营改增”后大多数建筑企业的税负却大幅提高。原因如下:一是商用混凝土等材料适用3%的征收率及各种服务业6%的增值税税率与建筑企业11%的税率所形成的税率差,使建筑企业的税负明显提高。2015年4月,国务院财政部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特针对建筑业提出了五条“营改增”预案。其中的第五条明确指出将现行商品混凝土简易计税办法调整为一般计税办法,增加建筑业可抵扣進项税额。政策虽有,但未能完全落实,现实情况是只有极少数地区对商品混凝土实行了一般计税方法,可取得17%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其他大部分地区建筑业施工方进项税率为3%,造成抵扣率少,缴纳税额成本高,直接压缩企业利润空间。二是现实生活中,建筑企业无法获得全部应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劳务成本抵扣率低:公司员工的工资没有增值税进项发票的来源,无法抵扣;建筑劳务分包、劳务派遣无法确定在“营改增”后全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甲供材引起的进项税抵扣问题:甲供材工程项目中使用的主要材料由开发方统一购人调拨给建筑方。甲供材纳入建筑企业的收入,建筑企业需要承担甲供材的纳税义务,但开发方并不提供甲供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购入地材、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难以取得:建筑企业建筑T程施工分散,很多项目地处偏远,施工所使用的砂、石、砖等地材以及辅助材料种类“散、杂、小”,出于成本考虑只能就近采购,可供选择的供应商大多是当地个体户或者小规模纳税人。他们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甚至无法开具发票。
(4)国税总局于2017年12月18日颁布了2017年第45号公告《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文件中指出,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以下简称“税收编码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根据国税新政策,在收到开票日期为2018年1月1日之后的增值税发票时,会检查并退回缺失税收编码简称、税收编码简称与实际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名称不符的等不合规发票。大部分建筑企业开具的发票内容并不合新规,无法抵扣,需要一个过渡期。
挑战二:合同签订
“营改增”前,合同的应纳税额为固定值,由合同价款乘以3%的营业税率得出。改革后,应纳税额成为可变值。建筑工程项目的造价构成变动很大,无法按照内部原有的施工成本单价和各种预算定额来计算。
挑战三:老项目分包合同的过渡
建筑企业的经营模式往往伴有总分包模式。财税[2016] 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是对分包合同没做明确说明,导致各地税务机关执行标准不一。标准不一致,税务机关认定也就不一致,不利于缴纳税负。
挑战四:挂靠经营公司
“营改增”前,向被挂靠公司交纳一定的“管理费”,便可以被挂靠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被挂靠公司向挂靠方派驻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施工质量,挂靠公司则自行购进建材。因为不要发票,所以一般的购进价格都相对较低,但“营改增”后,若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挂靠公司则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税负较高。
建议一:培养税务人才
积极做好应对措施,储备税收筹划人才,做好“营改增”政策的研究工作,迅速熟悉政策的各项细节,尽量减少企业税负支出。并合理进行税收筹划。特别要注重培训员工取得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识、识别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法和途径等,让企业在税制改革、专票新规定等文件下能顺利开展财务工作,保障企业顺利运转。
建议二:加强财务管理和内控建设
建筑企业要注重选择正规的、经营规模大、信誉好、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定价方式、发票开具方式等必要信息。注意规避涉税风险,加强财务管理和内控建设。
建议三:斟酌合同条款,合理筹划税收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在合同起草时,需关注采购对象是否可抵扣,在可抵扣的情况下再进行重新计算分析何种模式。在合同建没谈判中,重点提出关于增值税的问题,并且根据此要求来提高项日造价的税负,从而提高竞争力。在签订合同时,应考虑增值税是价外税,对合同版本做出必要梳理和调整,相关涉税条款必须约定明确,避免产生纠纷。
建议四:改变挂靠工程项目传统管理方式
实行统一的合同签订和采购制度,以符合“三流合一”的征管要求及防止因虚假采购行为导致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发生;实行集中统一的财务收付结算制度,项日部的材料采购与货款支付相分离,材料采购合同必须由企业法务部门审查签订,经相关负责人审核后交财务部统一付款给供应商;项目中民工工资必须由企业统一在银行开设工资卡,由财务部通过工资卡向民工发放工资。
[1]王玉香.建筑业“营改增”相关问题探讨[J].江苏科技信息,2016(18):24-26
[2]孔令勇.营改增新形势下建筑业应该如何布局[J].财经界,2016(6):341
[3]戚锐.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财会学习,2016(6):159-161
[4]晓宁.营改增后建筑业节税方略[J].税收征纳,2016(6):4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