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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法学界存在一种较为普遍的看法,即民间法具有“乡土性”、“依附性”及“弥补性”特征。然而从法经济学的视角看,民间规则是通过私人自主博弈而实现的最优产权安排,只是由于存在交易成本而妨碍了利害关系人自主博弈的效果,国家立法的有限度地干预才成为必要。因此,依赖于利害关系人自主博弈和自我实施的民间规则,才是产权安排的理想状态,是整个社会规则的根本基础。国家法不应介入低交易成本条件下的私人自主博弈,在高交易成本条件下不可替代利害关系人自主博弈,并应避免公共选择对集体选择的替代和排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