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之争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bwww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因婚外同居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件屡见不鲜。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以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为由对其加以否定,引发了学界的诸多争议。当遗嘱自由遇上公序良俗,狭路相逢后又该何去何从?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遗嘱自由 公序良俗 继承权纠纷 婚外同居
  作者简介:赵雪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1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11-02
  一、案件回顾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及社会价值体系的变迁,婚外同居的现象在社会生活中日益突出,由此也引发了不少关于财产纠纷的争议。除被称为“公序良俗第一案”的泸州市张学英诉蒋伦芳案外,还有广西北流市甘罗任和章罗惠顾诉卢小燕案,杭州遗赠案等案件纠纷,在此不做赘言。
  泸州遗赠案中,被告蒋伦芳系黄永彬的妻子,二人于1963年公证结婚。婚后黄永彬又与原告张雪英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并育有一女。原告在黄某病重期间给与一定照顾,黄某过世后诉至法院,以黄某生前的有效遗嘱为依据,要求被告给付遗嘱中赠予的财产。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有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为黄某所立的遗嘱虽然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遗嘱在罔顾原告意愿的基础上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分,其内容违反了《婚姻法》第 26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的规定,剥夺了被告的合法继承权,损害了其正当权益,应当归于无效。显而易见,该案一、二审判决均以遗嘱人遗嘱处分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为由,认定立遗嘱的行为无效,驳回了受遗赠人的诉讼请求。
  有关案件的审理已然终结,但是由案件衍生出来的思考却不曾停歇。黄某的遗嘱真的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吗?公序良俗作为原则性条款被援引于法律判决中合理吗?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之间的冲突应如何平衡?
  二、遗嘱自由概述
  遗嘱制度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十二铜表法》中曾明文规定 “凡以遗嘱处分自己财产,或对其家属指定监护人的,具有法律上效力”,为遗嘱自由制度提供了法律支持。我国法律中也对遗嘱自由作了相关规定。我国《宪法》第13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此外,《民法通则》对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方面也有类似规定,即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都具有自由地处分自己合法财产的权利。相应的,在《继承法》中,也贯彻了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思想,遗嘱自由受到法律保障。如第16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由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而遗嘱自由作为自由权的表现方式之一,体现了被继承人以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的意思自由,理所当然应受到法律保护。正如史尚宽先生所言,继承法实为财产法与亲属关系之融合,且以之为亲属关系上之财产法,蕴含了深刻的社会功能。豍一方面,遗嘱自由遵循了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表明了法律对其私人财产所有权的尊重,维护和保障了人权,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另一方面,提高了被继承人创造社会财富珍惜劳动成果的积极性,激励了劳动热情,鼓励了勤俭节约,有助于增强家庭凝聚力、积累社会财富及构建和谐社会。值得注意的是,遗嘱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受到包括公序良俗在内的种种因素制约,这一点将在下文中进一步展开论述。
  三、公序良俗概述
  事实上,虽然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中规定了有关公序良俗的条款,发挥着修正和限制私法自治原则的功能,在民法中具有极重要的地位,但却并未明确规定公序良俗的确切内容及判断标准。那么,究竟什么是公序良俗呢?历来学者们都有自己的看法。如黄茂荣先生认为,“所谓公序当指有现行法之体规定及其基础原则制度所构成的‘规范秩序’,强调某种起码秩序之规定性,而善良风俗指某一特定社会所尊重之起码的伦理要求,他强调法律或社会秩序之起码的伦理性,从而应将这种伦理要求补充地予以规范化,禁止逾越”。豎史尚宽先生则这样定义公序良俗,“公共秩序为国家社会存在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而善良风俗谓为社会国家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之一般道德。”豏此类定义繁多,其中以史尚宽先生的说法最具代表性,在此不做赘言。
  那么,如何认定某一法律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呢?我国立法中对这一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界定,然而纵观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以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作为判断标准为宜。同样的行为,其受法律保护程度因动机而异。从这个角度来看,张案中黄某明知已有配偶而仍与张某以夫妻名义持续同居,此属非法同居,其动机显然违反了一般社会秩序与公共道德,因此而衍生而来的遗嘱明显带有偏向性与不公平性,因此可以认定该遗嘱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四、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
  诚如卢梭所言:“人生而自由,但却无不处于枷锁之中。”
  遗嘱自由受法律保护,但也具有相对性,受到包括公序良俗在内的诸多因素的制约。在本案中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避不可免地存在冲突,可将二者视为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博弈。黄某基于民事主体的意思自由将财产遗赠于原告,体现了自由价值,而公序良俗则蕴涵着秩序价值。尽管自由价值高于秩序价值,但是法的自由价值具有相对性,赠与财产给婚外同居的第三者对黄某来说是自由,但对其妻子来说却是不自由,该行为剥夺了妻子去的遗产的自由,法律不能为保护一方的自由价值而牺牲另一方的自由价值,由于双方均应具有自由价值,则此案只需考虑秩序价值,因此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判原告败诉具有合理性。
  尽管遗嘱自由和公序良俗之间存在冲突,但二者之间是一种协调关系,并不是完全对立的矛盾关系。通过公序良俗对遗嘱自进行制约和限制,一方面有助于协调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关系,防止自由被滥用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使社会进入无序状态。另一方面,这种限制和制约并不是僵硬的,必须随社会生活的变化保持在必要范围内,保持合理性,公序良俗并不意味着一概否定私权,妨碍自由,窒息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活力。因而二者之间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
  五、从本案中衍生出的思考与建议
  在法无明文规定的强制性条款的前提下,我们不得不选择使用公序良俗这一弹性条款,此仅属于权宜之计。在婚外同居所涉及到的财产纠纷接踵而至的司法实践中,频频引用公序良俗这一弹性条款作为有强制实施效力的判决依据却不是明智之举。正如一位英国法官在判决中指出:“公共政策者乃一匹难以控制的野马,当你一旦骑上去,不知道他将你带到何处,他可能带你到一个合情合理的领域,但也可能将你带到一个失败的去处而永远无争辩的领域。”豐毕竟公序良俗的具体标准法律未明确规定,引用此条款对法官的职业素养和判断力提出较高要求,极有可能造成公序良俗原则的滥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之争尚未平息,在此類案件中援用公序良俗原则只是一时之计,不妨用立法的形式对其加以明确规定。在立法中可以公序良俗原则为蓝本,以行为动机为考察标准,明确规定“对婚外同居者所做遗赠”的遗嘱无效,为判决提供法律依据,而不是笼统地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判案。
  注释:
  豍史尚宽.继承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页.
  豎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豏黄茂荣.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豐杨祯.英美契约法论(修订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8页.
  参考文献:
  [1]韩秀义.第三者_之权利与公序良俗.山西经贸学院学报.2002(4).
  [2]彭赛红.论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湖湘学报.2008(2).
  [3]赵新军,时小云.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法律适用.2002(3).
  [4]王彪.论遗嘱自由与限制的平衡.安徽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2(2).
  [5]蒋月.论遗嘱自由之限制——立法干预正当性及其路径.现代法学.2011(5).
其他文献
摘 要 暂予监外执行是对自由刑执行的一种变通刑罚制度,体现了行刑个别化和立法者重视、保障人权的良好初衷。2012年《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进行了不断地增补或者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该制度,但目前仍存在诸多缺陷,使得部分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标准的犯人为了自我开脱,通过拉关系、撒谎等非法渠道得到暂予监外执行的权利,滋生权力滥用和司法腐败。本文主要针对当前暂予监外执行
摘 要 当前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均有大幅度增多,在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中出现了较多的问题和情况,部分问题影响较大。本文通过对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为样本,进行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并且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情况 建议  作者简介:吴巧新,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研究方向:刑法、刑事诉讼法;张建国,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
摘 要 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本质区别是,组织卖淫罪的行为必须是经营管理行为;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界限要看实施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时的具体情况,在经营商业性性交易的过程中实施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未参与经营活动且不是给组织卖淫者提供便利的人在经营者经营商业性性交易的过程中,实施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只能认定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关键词
摘要 针对四川彭州乌木案所引起的无主财产(被埋藏物)归属纠纷,分析了相关主张乌木国有和私有的法律瑕疵和不足。进而以权利义务一致,公正原则,保护利益最大化等法理原则精神出发,分析了本案中实际问题,提出了最终乌木由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共有解决建议。  关键词 乌木案 归属纠纷 法理原则  基金项目:教育部2008人文社科项目“民生本位时代福利的价值目标”(编号08JA840019),陕西师范大学三期2
摘 要 司法实践是法律有效运行的方式之一,它是法律在社会中实现其权威价值的主要途径。布莱克作为纯碎社会学的创始人之一,其代表作《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一书,以大量的实证材料为基础,关注司法实践活动中所涉及的社会特征,从法律量的变化、不平等的普遍性等角度来揭示法律在社会运行中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使法学研究趋向科学化、社会化。  关键词 法律量 社会歧视 不平等 种族相关性  作者简介:丁永辉,云南大
摘 要 物业纠纷已经成为群体性纠纷的主要类型,在审理中存在送达难、举证难、调解难的问题。物业纠纷类型多发,与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瑕疵有关,也与业主委员会运转不畅维权难有关。本文认为解决物业纠纷,不仅要通过司法巡回审判解决,还要创新路径,建立联动机制、第三方评价机制、风险防控机制。  关键词 物业纠纷 物业公司 业主委员会  作者简介:唐振刚,石家庄陆军指挥学院军队政工系,讲师,研究方向:民法学、刑
摘 要 当前,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公众通过网络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从而实现对公共事务的监督。与此同时,检察机关的刑事司法活动日益成为网络监督的热点。如何正确应对和引导新媒体时代涉检舆情是检察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以刑事司法为视角,通过研究新媒体时代涉检舆情的特点,分析其产生的原因,进而找到正确应对和引导涉检舆情之策。  关键词 新媒体 涉检舆情 应对 引导 刑事司法  作者简介
摘 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国务院做出“引导部分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型高校转型”战略部署。教育部明确提出“600多所地方本科高校实行转型”。但是转型发展不能遵循一个固定的模式,本文认为地方高校应该根据自身特色进行,注重可行性、实效性,切实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关键词 转型发展 法学实践 教学模式  作者
摘 要 农村的繁荣与稳定关系到全面小康社会的建立,长期以来,农村青年婚姻法律意识淡薄,早恋、早婚、非婚同居、买卖婚姻等问题突出,令人担忧,我们需要强化并提高农村青年婚姻法律意识。  关键词 农村 青年 婚姻 法律  作者简介:刘玉珍,张家口市怀来县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 中国人的婚姻价值观。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180-02 
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国内网络经济增速加快,大量电子商务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极大地增加了国内网络交易的频度和数量。不可否认,网络交易的出现很大程度上给消费考带来了便利,使之足不出户即可完成消费。但是,网络具有虚拟性和开放性,导致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巨大风险。基于此,本文就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之法律保护展开分析和论述,梳理当前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并提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