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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系某化工公司职工。2007年4月,张某在搬运化学品时,因罐体破裂被化学品烧伤。2008年8月,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因工负伤认定书》,认定张某受伤系因工负伤。2008年10月,南宁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张某伤残程度作出鉴定,确认张某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3级。尽管如此,张某仍与公司在相关赔偿问题上协商未果,于是向南宁市仲裁部门提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