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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缓刑制度进行了大幅度修改,缓刑适用条件的细化为实质条件和排除条件,实现宽严适中;增设的缓刑禁止令属于缓刑考察内容的附加条件,是对刑法第75条规定的标准条件的补充和丰富;缓刑考察机构由公安机关变迁为社区矫正机构,形成专业缓刑监督机构和社会力量结合的模式,实现从单纯规范到更生保护;缓刑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具有深刻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