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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提高企业运作和发展的质量的必然要求,也是当今世界企业发展的共识,对国有企业成功改制也有很大的作用。文章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进行分析,指出了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新思路。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问题;完善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777(2006)04-
【收稿日期】2006-03-13
【作者简介】陈国平(1971- ),男,浙江慈溪人,供职于中共浙江省慈溪市委党校,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管理。
随着改革实践的纵深发展和思想认识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成为我国的必然选择。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要微观基础的企业,必须建立规范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因为它直接决定了公司运作效率的高低。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会、董事会(包括经理)、监事会三个机构组成,并明确规定了各自的职责,但实际操作起来并不理想。特别是一些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公司制企业,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存在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必须加以完善。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决定着企业运作和发展的质量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有利于减少公司代理成本,加强公司在全球化时代的竞争能力,改进公司绩效,也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从世界范围来看,公司治理结构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世界银行行长吉姆•沃尔芬森曾经指出:“对世界经济而言,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将像健全的国家治理一样至关重要。”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融资、吸引国际国内资本所必需的。坚守良好的公司治理准则,也能够增强国内外投资者对投资该公司的信心,从而降低融资成本,最终能够吸引更稳定的资金来源。
(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当今世界各國企业发展的共识
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不太重视公司治理结构,由于没有股权限制,在决策机制上就有这样的缺陷——老总一个人说了算,国有企业的一股独大也会有这样的现象。这种现象与当今世界公司治理结构发展趋势是背道而驰的。一方面,由于国际上机构投资者力量的壮大,手中控制了大量的资金,如英国国家退休金协会,美国加州公职人员退休基金协会等。他们在公司治理中会对公司施加压力,要求管理层按股东的期望来管理公司。另一方面,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也唤醒了人们对亚洲公司治理的重新认识。因此,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当今世界各国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我国企业改制成功的关键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面对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客观规律,国有企业的现状不容乐观。一些国有企业“人人有份,人人不问”,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亏损面不断扩大,出现“老国(国有企业)不如老乡(乡镇企业),老乡不如老三(三资企业)”的局面。这种局面不改变,国有经济难以持续有效发展。切实扭转国企效率低下的局面刻不容缓。经济学家道格拉斯·C·诺斯曾经指出:“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而要保持经济组织的效率就需要明确产权并在制度上作出调整,建立规范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这也是企业能否成功改制的关键所在。
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
由于我国的经济改革是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开始,国内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非短期所形成,产品市场条块分割,资本市场刚刚起步,经理市场根本不存在,市场机制作用的范围和力度有限。从实践看,公司治理结构尚存在诸多问题:
(一)股东大会“虚设”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它对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有最终决定权。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不少公司股东大会的实际职权非常有限,有的甚至形同虚设。主要表现是:
1.职权受到限制。有的公司章程违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股东大会的职权加以了某些限制,职权被大大削弱,甚至处于一种被驾空的地位。
2.运作机制不规范。有的上市公司对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加以严格限制,规定只有持有多少股份的人才有资格出席股东大会,或者规定只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无形中把许多股东的合法权益剥夺了。
3.职权的行使受到刁难。如有的股份公司故意不按公司章程规定来定期召开股东大会;还有的公司千方百计阻挠股东与会,从而达到逃避股东大会有效监督的目的。
(二)董事会“不懂事”
目前,作为公司常设决策机构的董事会作用的发挥还有不少缺陷,与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对董事会的要求很不适应。“董事会不懂事”现象主要表现在:
1.董事会议流于形式。一些属于董事会职能范围内的重大议题没有经过董事会议,甚至有些董事会往往在开会前做“工作”,先与少数人“通气”交换意见,甚至在寻求到统一意见再开会,使董事会议流于形式。
2.董事会的选举、任免机制不规范。董事会的产生不以为股东谋利益的能力和贡献的大小等标准来挑选,而是根据代表性、资历、地位来确定的。一些国有公司的董事长甚至总经理都是直接任命的,并不是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
3.董事的角色意识尚未转换。现在不少董事的官员意识太浓,企业家意识太淡,心里装的不是股东,而是上级,是官员型的管理者,而不是企业家型的决策者。
4.董事的知识素养有待提高。不少董事对公司运作机制知之甚少,对市场经济茫然不知所从,缺乏洞察市场、从事公司决策与管理的知识与经验,难以正确有效地履行董事职责。
(三)独立董事“不独立”
独立董事的特殊性在于其独立性,丧失了独立性,也就失去了存在价值,因此必须尽一切可能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1.监管部门和公司思想不统一。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司的健康发展,而这正是监管部门和公司本身所共同追求的目标。但现实情况是,中国证监会力推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本身却不积极甚至变通应付,以为设立独立董事束缚了公司手脚。
2.大小股东立场不一致。公司大都为大股东所掌控,由于传统的非市场经济思想的影响,大股东常常将公司视为自己的分支机构,这势必忽略甚至侵犯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而独立董事主要是基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设立的,由于所代表的利益不同,大股东与独立董事之间必然存在矛盾和冲突。于是,大股东凭借其优势地位,或者尽一切可能地排斥独立董事,限制其作用的发挥,或者推荐、扶持对自己友好的独立董事,使之不反对或支持自己的观点和利益。
(四)监事会“不监事”
一些公司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监事会有名无实,没有充分发挥监督作用。这主要表现在:
1.监督机构不健全。如有的公司没有监事会,既使有也只是装点公司门面的一种摆设,还有些公司监事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没有职工代表,只有大股东的代表。
2.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由于监事会本身的监督职权有限,不足以对董事会及经理层形成有效的监督。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与监事会平等制约,但实际情况是监事会往往比董事会低,监事会对董事会、经理人员的行为往往无可奈何。
3.监事的整体素质不高。作为公司的监事,懂法、懂财务是公司对他起码的要求。但目前一些公司的监事不仅是法盲,连财务报表也看不懂,多数时间是在看报纸,这样的监事如何能“监事”?
(五)新老机构“关系不顺”
“新三会”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主体构架,职能明确、相互制衡的“新三会”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优越性的具体体现。“老三会”即职代会、党委会、工会,是我国社会主义传统企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特征之一,又是我国政治制度在国民经济基层单位的延伸和表现。“新三会”是为了保证公司运作效率,实现出资者利益最大化而作出的制度安排;而“老三会”是社会政治团体的产物,反映和代表的是党和工人群众的利益。这种目标的差异要求制度上创新,以找到“老三会”顺利过渡到“新三会”的正确途径。
三、积极探索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新思路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现存问题是转轨过程中制度间不相适应的产物,必须采取措
施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
(一)采取各种措施确保经营者自主地行使经营权
在赋予企业法人代表以直接对外投资的股东代表权前提下,鼓励企业之间按照经济上的内在联系相互参股。一方面,可以使企业之间形成稳定的交易关系;另一方面,这些企业的经营者在被持股公司以大股东或董事会成员的身份出现,即在公司内部形成一个经营者集团,再由这一集团按特定的经营能力标准经过民主程序推选出经营者。这样使原有政府部门直接干预的渠道被堵塞,政企分开有了现实的较为宽松的环境。而选出的是确有能力的经营者,为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保证决策的质量方面准备了素质基础,万一企业经营过程出现暂时的困难也容易找到可行的对策。只要具备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监控的制度,其经营决策就能得到较好的实施。
(二)强化债权人的“相机性控制”,发挥银行的作用
所谓“相机性控制”,就是当企业有偿债能力时,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而债权人則只是合同收益的要求者;相反,当企业偿债能力不足或违反债务合约时,由于有关法律的保护,债权人就应参与这两种权力的分配。与股东控制相比,债权人控制,尤其是银行控制更具优势:
1.银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盈亏等方面信息的掌握比股东更多、更准确;
2.银行利用其对企业信息掌握更多、更准确的优势,能以较低的成本有效地控制内部人;
3.当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时,由于破产机制的作用,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便由股东转移给银行,从而由银行对企业及其经营者实施控制。重视债权人尤其是银行对公司的治理作用,有利于提高公司治理结构的效率。
(三)完善国有资本进入企业的方式和管理体制
目前国有资本进入上市公司均采用股权投资的方式,应将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资本部分地转为债权,节约监督成本,提高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效率,保证国有资本金安全与增值。可以从下方面着手:
1.实现政府双重职能的分离,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真正成为国有资产行政管理的专职机构,成为国有股的所有者代表。
2.将国有股权授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投资机构等国有股持有单位。同时应该通过签订和硬化契约来强化对国有股持有单位的激励与监督。
3.国有股持有单位应选择合格的国有股权代表,派驻到被投资的公司。同时应通过建立董事考评制度和监事职责制度来强化对国有股权代表的激励与约束。
(四)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建立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体系
1.组建若干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使它们真正成为国家股的主体,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职能,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控制与管理;
2.大力发展“关系型投资”的机构投资者,提高公司的治理效率,弱化和抵制行政部门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3.充分发挥资产管理公司在债转股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
4.通过采取股票奖励、递延股票报酬计划、股票期权、业绩股份、虚拟股票等持股型报酬形式,使公司的人力资本在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收益分配中得以体现,
从而建立起有效的人力资本制衡机制。
(五)完善经营者的报酬激励制度
作为“经济人”的经营者,其动力来源于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当经营者认为报酬偏低时,经营才能必然不会得到充分的发挥,相反会诱发侵犯所有者利益的行为,以求得心理平衡和补偿。国此为了有效解决对经营者的激励问题,可以将经营者的报酬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基本年薪,主要根据经营者在过去几年的经营业绩来加以确定;二是风险收入,包括年度奖金和远期收入两个部分。其中,年度奖金主要根据企业当年经营状况确定,而远期收入则主要根据企业未来经营状况确定,并采用股票、认股权等形式。这种报酬结构能把经营者的报酬与企业的过去、现在和将来经营状况较好地结合起来,促使经营者从企业长远发展考虑,而不是采取短期化行为。
四、结语
总之,随着市场体系的不断培育,公司治理结构必然会逐步完善,企业会不断地提高效率,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白津夫,等.国有企业改革的新视点[M].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
[2]张忠军.经济法学[M].中国城市出版社,2004.
[3]徐晓松.国企公司制改革中的体制问题[N].中国法制报,2002-03-10.
[4]鲁桐.公司治理结构的国际发展趋势[N].人民日报,2004-09-23.
[5]王保树.股份有限公司机关构造中的董事和董事会[M].法律出版社,1994.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问题;完善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777(2006)04-
【收稿日期】2006-03-13
【作者简介】陈国平(1971- ),男,浙江慈溪人,供职于中共浙江省慈溪市委党校,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管理。
随着改革实践的纵深发展和思想认识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成为我国的必然选择。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要微观基础的企业,必须建立规范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因为它直接决定了公司运作效率的高低。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会、董事会(包括经理)、监事会三个机构组成,并明确规定了各自的职责,但实际操作起来并不理想。特别是一些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公司制企业,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存在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必须加以完善。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决定着企业运作和发展的质量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有利于减少公司代理成本,加强公司在全球化时代的竞争能力,改进公司绩效,也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从世界范围来看,公司治理结构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世界银行行长吉姆•沃尔芬森曾经指出:“对世界经济而言,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将像健全的国家治理一样至关重要。”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融资、吸引国际国内资本所必需的。坚守良好的公司治理准则,也能够增强国内外投资者对投资该公司的信心,从而降低融资成本,最终能够吸引更稳定的资金来源。
(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当今世界各國企业发展的共识
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不太重视公司治理结构,由于没有股权限制,在决策机制上就有这样的缺陷——老总一个人说了算,国有企业的一股独大也会有这样的现象。这种现象与当今世界公司治理结构发展趋势是背道而驰的。一方面,由于国际上机构投资者力量的壮大,手中控制了大量的资金,如英国国家退休金协会,美国加州公职人员退休基金协会等。他们在公司治理中会对公司施加压力,要求管理层按股东的期望来管理公司。另一方面,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也唤醒了人们对亚洲公司治理的重新认识。因此,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当今世界各国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我国企业改制成功的关键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面对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客观规律,国有企业的现状不容乐观。一些国有企业“人人有份,人人不问”,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亏损面不断扩大,出现“老国(国有企业)不如老乡(乡镇企业),老乡不如老三(三资企业)”的局面。这种局面不改变,国有经济难以持续有效发展。切实扭转国企效率低下的局面刻不容缓。经济学家道格拉斯·C·诺斯曾经指出:“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而要保持经济组织的效率就需要明确产权并在制度上作出调整,建立规范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这也是企业能否成功改制的关键所在。
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
由于我国的经济改革是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开始,国内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非短期所形成,产品市场条块分割,资本市场刚刚起步,经理市场根本不存在,市场机制作用的范围和力度有限。从实践看,公司治理结构尚存在诸多问题:
(一)股东大会“虚设”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它对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有最终决定权。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不少公司股东大会的实际职权非常有限,有的甚至形同虚设。主要表现是:
1.职权受到限制。有的公司章程违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股东大会的职权加以了某些限制,职权被大大削弱,甚至处于一种被驾空的地位。
2.运作机制不规范。有的上市公司对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加以严格限制,规定只有持有多少股份的人才有资格出席股东大会,或者规定只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无形中把许多股东的合法权益剥夺了。
3.职权的行使受到刁难。如有的股份公司故意不按公司章程规定来定期召开股东大会;还有的公司千方百计阻挠股东与会,从而达到逃避股东大会有效监督的目的。
(二)董事会“不懂事”
目前,作为公司常设决策机构的董事会作用的发挥还有不少缺陷,与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对董事会的要求很不适应。“董事会不懂事”现象主要表现在:
1.董事会议流于形式。一些属于董事会职能范围内的重大议题没有经过董事会议,甚至有些董事会往往在开会前做“工作”,先与少数人“通气”交换意见,甚至在寻求到统一意见再开会,使董事会议流于形式。
2.董事会的选举、任免机制不规范。董事会的产生不以为股东谋利益的能力和贡献的大小等标准来挑选,而是根据代表性、资历、地位来确定的。一些国有公司的董事长甚至总经理都是直接任命的,并不是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
3.董事的角色意识尚未转换。现在不少董事的官员意识太浓,企业家意识太淡,心里装的不是股东,而是上级,是官员型的管理者,而不是企业家型的决策者。
4.董事的知识素养有待提高。不少董事对公司运作机制知之甚少,对市场经济茫然不知所从,缺乏洞察市场、从事公司决策与管理的知识与经验,难以正确有效地履行董事职责。
(三)独立董事“不独立”
独立董事的特殊性在于其独立性,丧失了独立性,也就失去了存在价值,因此必须尽一切可能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1.监管部门和公司思想不统一。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司的健康发展,而这正是监管部门和公司本身所共同追求的目标。但现实情况是,中国证监会力推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本身却不积极甚至变通应付,以为设立独立董事束缚了公司手脚。
2.大小股东立场不一致。公司大都为大股东所掌控,由于传统的非市场经济思想的影响,大股东常常将公司视为自己的分支机构,这势必忽略甚至侵犯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而独立董事主要是基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设立的,由于所代表的利益不同,大股东与独立董事之间必然存在矛盾和冲突。于是,大股东凭借其优势地位,或者尽一切可能地排斥独立董事,限制其作用的发挥,或者推荐、扶持对自己友好的独立董事,使之不反对或支持自己的观点和利益。
(四)监事会“不监事”
一些公司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监事会有名无实,没有充分发挥监督作用。这主要表现在:
1.监督机构不健全。如有的公司没有监事会,既使有也只是装点公司门面的一种摆设,还有些公司监事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没有职工代表,只有大股东的代表。
2.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由于监事会本身的监督职权有限,不足以对董事会及经理层形成有效的监督。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与监事会平等制约,但实际情况是监事会往往比董事会低,监事会对董事会、经理人员的行为往往无可奈何。
3.监事的整体素质不高。作为公司的监事,懂法、懂财务是公司对他起码的要求。但目前一些公司的监事不仅是法盲,连财务报表也看不懂,多数时间是在看报纸,这样的监事如何能“监事”?
(五)新老机构“关系不顺”
“新三会”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主体构架,职能明确、相互制衡的“新三会”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优越性的具体体现。“老三会”即职代会、党委会、工会,是我国社会主义传统企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特征之一,又是我国政治制度在国民经济基层单位的延伸和表现。“新三会”是为了保证公司运作效率,实现出资者利益最大化而作出的制度安排;而“老三会”是社会政治团体的产物,反映和代表的是党和工人群众的利益。这种目标的差异要求制度上创新,以找到“老三会”顺利过渡到“新三会”的正确途径。
三、积极探索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新思路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现存问题是转轨过程中制度间不相适应的产物,必须采取措
施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
(一)采取各种措施确保经营者自主地行使经营权
在赋予企业法人代表以直接对外投资的股东代表权前提下,鼓励企业之间按照经济上的内在联系相互参股。一方面,可以使企业之间形成稳定的交易关系;另一方面,这些企业的经营者在被持股公司以大股东或董事会成员的身份出现,即在公司内部形成一个经营者集团,再由这一集团按特定的经营能力标准经过民主程序推选出经营者。这样使原有政府部门直接干预的渠道被堵塞,政企分开有了现实的较为宽松的环境。而选出的是确有能力的经营者,为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保证决策的质量方面准备了素质基础,万一企业经营过程出现暂时的困难也容易找到可行的对策。只要具备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监控的制度,其经营决策就能得到较好的实施。
(二)强化债权人的“相机性控制”,发挥银行的作用
所谓“相机性控制”,就是当企业有偿债能力时,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而债权人則只是合同收益的要求者;相反,当企业偿债能力不足或违反债务合约时,由于有关法律的保护,债权人就应参与这两种权力的分配。与股东控制相比,债权人控制,尤其是银行控制更具优势:
1.银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盈亏等方面信息的掌握比股东更多、更准确;
2.银行利用其对企业信息掌握更多、更准确的优势,能以较低的成本有效地控制内部人;
3.当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时,由于破产机制的作用,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便由股东转移给银行,从而由银行对企业及其经营者实施控制。重视债权人尤其是银行对公司的治理作用,有利于提高公司治理结构的效率。
(三)完善国有资本进入企业的方式和管理体制
目前国有资本进入上市公司均采用股权投资的方式,应将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资本部分地转为债权,节约监督成本,提高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效率,保证国有资本金安全与增值。可以从下方面着手:
1.实现政府双重职能的分离,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真正成为国有资产行政管理的专职机构,成为国有股的所有者代表。
2.将国有股权授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投资机构等国有股持有单位。同时应该通过签订和硬化契约来强化对国有股持有单位的激励与监督。
3.国有股持有单位应选择合格的国有股权代表,派驻到被投资的公司。同时应通过建立董事考评制度和监事职责制度来强化对国有股权代表的激励与约束。
(四)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建立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体系
1.组建若干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使它们真正成为国家股的主体,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职能,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控制与管理;
2.大力发展“关系型投资”的机构投资者,提高公司的治理效率,弱化和抵制行政部门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3.充分发挥资产管理公司在债转股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
4.通过采取股票奖励、递延股票报酬计划、股票期权、业绩股份、虚拟股票等持股型报酬形式,使公司的人力资本在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收益分配中得以体现,
从而建立起有效的人力资本制衡机制。
(五)完善经营者的报酬激励制度
作为“经济人”的经营者,其动力来源于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当经营者认为报酬偏低时,经营才能必然不会得到充分的发挥,相反会诱发侵犯所有者利益的行为,以求得心理平衡和补偿。国此为了有效解决对经营者的激励问题,可以将经营者的报酬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基本年薪,主要根据经营者在过去几年的经营业绩来加以确定;二是风险收入,包括年度奖金和远期收入两个部分。其中,年度奖金主要根据企业当年经营状况确定,而远期收入则主要根据企业未来经营状况确定,并采用股票、认股权等形式。这种报酬结构能把经营者的报酬与企业的过去、现在和将来经营状况较好地结合起来,促使经营者从企业长远发展考虑,而不是采取短期化行为。
四、结语
总之,随着市场体系的不断培育,公司治理结构必然会逐步完善,企业会不断地提高效率,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白津夫,等.国有企业改革的新视点[M].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
[2]张忠军.经济法学[M].中国城市出版社,2004.
[3]徐晓松.国企公司制改革中的体制问题[N].中国法制报,2002-03-10.
[4]鲁桐.公司治理结构的国际发展趋势[N].人民日报,2004-09-23.
[5]王保树.股份有限公司机关构造中的董事和董事会[M].法律出版社,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