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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飞速发展的Web2.0时代,网络是绝大多数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东西,或者说成为一种根深蒂固的生活状态。人类因为信息交换的需求而产生了语言和文字,网络的出现让信息交换工具更为发达,人们获取信息、发布信息、分享信息、交换信息的平台都得到了最大程度的满足,言论自由在一定范围内真正成为现实。于是,越来越多的人们习惯于把网络当作意见表达的最佳地点,而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从网络上搜集和调查民意。
> 问题与释义
我认为,舆论民主大概有两层含义,首先是民众对社会政治事务的舆论表达;其次是组织或个人为了某种传播目标而发布的信息,这原本并不属于舆论的概念,却因为网络传播介质的特殊性,可能会形成舆论,或者影响民众对某件事情做判断时的态度。那么,在以上两种概念的基础上,当某种舆论,或者某种会形成舆论或影响舆论的意见,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不符合政府规范或者不符合社会大众行为标准,那么这些舆论信息,则会成为被称为“信息暴力”。
在网上搜索关于“信息暴力”的名词解释,是这么定义的:“所谓信息暴力,是指网上那些违反人类共同文化准则的网络语言现象。脏话、粗话、大话、黑话、假话等都在此例,也包括污染视听的图片、音像等信息。”我觉得这个概念解释相当武断,信息暴力不仅存在于互联网上,所有人类语言都来源于生活,而网络和电视报刊一样,仅仅是作为传播信息的一种介质,不应被特殊对待。
舆论民主和信息暴力的冲突问题日渐显著,关于规范传播秩序和杜绝信息暴力的呼声越来越高,并成为一个重要议题被人们广泛讨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随着网络的普及,政府对舆论的引导和把控更为艰难,迫切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手段来解决管理问题,重新建立网络言论的新秩序和新规范;第二,传统媒体在网络的冲击下,变得“不是那么被公众信任”,网络成为民众攻击政府和传统媒体的工具,网民誓死捍卫自己说话的权利;第三,对于企业而言,因为网络传播快速广泛,传播成本较为低廉的特点,企业更青睐将广告费用投入到互联网,而企业的信息传播的介入,是否将公众的表达阵地变得不再纯粹?渗透了商业利益的舆论民主还能够代表公众意见吗?第四,Web2.0的发布模式,让所有人都可以自主发表言论,并且躲在“马甲”后面,发言人身份不明了,又是否会导致信息的恶意传播从而加剧网络犯罪行为?
那么,在网民舆论民主的诉求中,政府和个人的传播目标是否可以达到完美的结合和统一?从个体利益出发的舆论民主是否能够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不符合政府宣传需求的舆论和仅仅从个体传播需求出发的言论,是否就是信息暴力?
> 政府应鼓励舆论民主
首先,信息传播手法的改变,大大解放了民众的表达欲望。在传统电视和报纸为主要传播媒介的年代,信息单向传播,社会话语权掌握在少数特定人手中,民众只能被动接受信息,缺乏信息反馈和信息分享的途径,民众的表达欲望就如被堵住的水。网络提供了方便、快捷和多向的信息传播平台,唤醒了民众的表达意识,使民意之水一泻千里。
其次,网络成为越来越多的个体救援平台。无论是“重庆钉子户事件”还是“邓玉娇案”,都因为网络舆论的介入,而让当事人成了胜利者,网络的作用被无限放大,甚至成为一些民众解决现实问题的唯一救援平台。而网民对表达民意也越来越乐此不疲,特别是涉及与政府对抗行为的事件中,更是热情高涨。这是由于在传统机制与思维之下,政府为民众提供的解决问题和信息传播的渠道稀少,有些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官媒一体,造成了“网络伸冤”现象越来越普遍。
再次,传统媒体在某些敏感性问题上容易失声,使民众对传统媒体的信任度大大降低。陕西“正龙拍虎”事件,在传统媒体主导信息传播的时代,基本没有可能发生。因为受众没有表达意见的平台,即使发现“老虎是假的”,也有理没地儿说;重要的是,如果没有互联网,受众就没有信息交换的平台,一个个体认为老虎是假的不能对政府主导的事件形成多大冲力,而无数个个体构成强大的网民群体,该群体经过意见讨论和表达,形成一个强大的意见团,使政府无法忽视;此外,如果没有互联网,受众没有舆论监督的平台,当假老虎事件在网络上发布后,该事件的每一个进展,政府每一次举措都迅速在网络上得到充分反馈,网民进而不断地跟踪、监督、互动。“正龙拍虎”事件得到了良好的解决,这是网民的胜利,舆论民主的胜利。
公民有言论自由,政府有引导舆论的责任,只有当自由和责任处于相对平衡状态,我们的社会才能够拥有良性的舆论秩序。
> 信息暴力不是舆论民主
通过网络表达意见便捷、安全、成本低,几乎人人都可以掌握自己的话语权。网络传播速度快,参与人数众多,信息透明,真相无从掩饰,可以有效地实现社会监督。
但是,舆论民主并不等同于言论上的自由主义。每个个体都可以上网发表言论,并不代表这些言论就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2008年四川大地震期间,有网民在网络上发表视频言论,抨击四川人民,这种行为严重挑战了大众道德规范,最后政府出面逮捕该女子,得到了网民的高度赞同。
我认为,所谓的网络信息暴力,集中表现为三大方面:发布虚假信息,使用网络打手,传播色情与暴力。尤其当企业的传播计划进军网络之后,网络上诞生了大量的垃圾内容。对企业而言,网络传播实现了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良好互动,同时大大降低了传播成本。首先,企业的传播不再是单一的形象展示广告,而融合了更多的与消费者互动的形式;其次,传统媒体的播出时段和刊登版面的战争,不但成本高,也越来越不被消费者买单,企业必须寻找更有效的传播模式。
但是网络传播属于新兴行业,很多广告主对网络传播模式缺乏了解,整个网络传播行业从业人员良莠不齐,难免出现为企业充当枪手,恶意攻击竞争对手的现象,严重损害了网络环境。瑞星和卡巴斯基的舆论战,成为传播界的一个丑闻,相互攻击只给服务团队提供了大笔费用而已,事件曝光对于双方的品牌形象都是严重的损害。
网络信息暴力的还表现为“人肉搜索”,著名的“张美然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人肉搜索群体暴力事件。本来是一个普通的婚姻纠纷案,却因为网络的放大而使主人公成为家喻户晓的人物,并被网民行为严重影响了私人生活。
> 网络环境维护的责任人
如何既能实现网络传播层面上的舆论民主,又不使“信息暴力”泛滥呢?我认为,需要以下四个主体共同的努力。
政府: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大禹治水在疏不在堵。人人都是个体,泄洪工程如果没有良好的分洪渠道,自然容易引起汪洋水灾,覆水难收,甚至出现对抗政府的网络行为。2008年四川大地震,媒体在第一时间详尽报道灾情情况,电视新闻每天播放死亡人数。 这让民众的知情权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从而杜绝了大灾期间谣言满天飞的情况。所有媒体和网民一起关注灾情,共度难关。信息暴力的产生源于信息传递渠道的封闭和堵塞。及时、公正、有效的信息公开,可以让政府和个人在舆论民主的大环境下更为和谐。
企业:加强职业道德规范,不恶意攻击竞争对手,真正的做好产品质量,搞好企业形象。因为网络传播特性决定,任何企业、任何个人的不端行为都面临着可能会在网络上被曝光而一发不可收拾。
从业者:对于网络传播从业人员,更应该加强行业自律,不做枪手,不发布恶意言论。全心开发更多新兴的适合客户的营销传播模式,规范行业行为标准。
网民:应该加强辨别力,不盲从,也不偏激。对自己的言论负责。不做信息暴力的制造者,也不做传播者。
作者系陈墨网络营销顾问公司CEO
> 问题与释义
我认为,舆论民主大概有两层含义,首先是民众对社会政治事务的舆论表达;其次是组织或个人为了某种传播目标而发布的信息,这原本并不属于舆论的概念,却因为网络传播介质的特殊性,可能会形成舆论,或者影响民众对某件事情做判断时的态度。那么,在以上两种概念的基础上,当某种舆论,或者某种会形成舆论或影响舆论的意见,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不符合政府规范或者不符合社会大众行为标准,那么这些舆论信息,则会成为被称为“信息暴力”。
在网上搜索关于“信息暴力”的名词解释,是这么定义的:“所谓信息暴力,是指网上那些违反人类共同文化准则的网络语言现象。脏话、粗话、大话、黑话、假话等都在此例,也包括污染视听的图片、音像等信息。”我觉得这个概念解释相当武断,信息暴力不仅存在于互联网上,所有人类语言都来源于生活,而网络和电视报刊一样,仅仅是作为传播信息的一种介质,不应被特殊对待。
舆论民主和信息暴力的冲突问题日渐显著,关于规范传播秩序和杜绝信息暴力的呼声越来越高,并成为一个重要议题被人们广泛讨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随着网络的普及,政府对舆论的引导和把控更为艰难,迫切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手段来解决管理问题,重新建立网络言论的新秩序和新规范;第二,传统媒体在网络的冲击下,变得“不是那么被公众信任”,网络成为民众攻击政府和传统媒体的工具,网民誓死捍卫自己说话的权利;第三,对于企业而言,因为网络传播快速广泛,传播成本较为低廉的特点,企业更青睐将广告费用投入到互联网,而企业的信息传播的介入,是否将公众的表达阵地变得不再纯粹?渗透了商业利益的舆论民主还能够代表公众意见吗?第四,Web2.0的发布模式,让所有人都可以自主发表言论,并且躲在“马甲”后面,发言人身份不明了,又是否会导致信息的恶意传播从而加剧网络犯罪行为?
那么,在网民舆论民主的诉求中,政府和个人的传播目标是否可以达到完美的结合和统一?从个体利益出发的舆论民主是否能够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不符合政府宣传需求的舆论和仅仅从个体传播需求出发的言论,是否就是信息暴力?
> 政府应鼓励舆论民主
首先,信息传播手法的改变,大大解放了民众的表达欲望。在传统电视和报纸为主要传播媒介的年代,信息单向传播,社会话语权掌握在少数特定人手中,民众只能被动接受信息,缺乏信息反馈和信息分享的途径,民众的表达欲望就如被堵住的水。网络提供了方便、快捷和多向的信息传播平台,唤醒了民众的表达意识,使民意之水一泻千里。
其次,网络成为越来越多的个体救援平台。无论是“重庆钉子户事件”还是“邓玉娇案”,都因为网络舆论的介入,而让当事人成了胜利者,网络的作用被无限放大,甚至成为一些民众解决现实问题的唯一救援平台。而网民对表达民意也越来越乐此不疲,特别是涉及与政府对抗行为的事件中,更是热情高涨。这是由于在传统机制与思维之下,政府为民众提供的解决问题和信息传播的渠道稀少,有些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官媒一体,造成了“网络伸冤”现象越来越普遍。
再次,传统媒体在某些敏感性问题上容易失声,使民众对传统媒体的信任度大大降低。陕西“正龙拍虎”事件,在传统媒体主导信息传播的时代,基本没有可能发生。因为受众没有表达意见的平台,即使发现“老虎是假的”,也有理没地儿说;重要的是,如果没有互联网,受众就没有信息交换的平台,一个个体认为老虎是假的不能对政府主导的事件形成多大冲力,而无数个个体构成强大的网民群体,该群体经过意见讨论和表达,形成一个强大的意见团,使政府无法忽视;此外,如果没有互联网,受众没有舆论监督的平台,当假老虎事件在网络上发布后,该事件的每一个进展,政府每一次举措都迅速在网络上得到充分反馈,网民进而不断地跟踪、监督、互动。“正龙拍虎”事件得到了良好的解决,这是网民的胜利,舆论民主的胜利。
公民有言论自由,政府有引导舆论的责任,只有当自由和责任处于相对平衡状态,我们的社会才能够拥有良性的舆论秩序。
> 信息暴力不是舆论民主
通过网络表达意见便捷、安全、成本低,几乎人人都可以掌握自己的话语权。网络传播速度快,参与人数众多,信息透明,真相无从掩饰,可以有效地实现社会监督。
但是,舆论民主并不等同于言论上的自由主义。每个个体都可以上网发表言论,并不代表这些言论就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2008年四川大地震期间,有网民在网络上发表视频言论,抨击四川人民,这种行为严重挑战了大众道德规范,最后政府出面逮捕该女子,得到了网民的高度赞同。
我认为,所谓的网络信息暴力,集中表现为三大方面:发布虚假信息,使用网络打手,传播色情与暴力。尤其当企业的传播计划进军网络之后,网络上诞生了大量的垃圾内容。对企业而言,网络传播实现了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良好互动,同时大大降低了传播成本。首先,企业的传播不再是单一的形象展示广告,而融合了更多的与消费者互动的形式;其次,传统媒体的播出时段和刊登版面的战争,不但成本高,也越来越不被消费者买单,企业必须寻找更有效的传播模式。
但是网络传播属于新兴行业,很多广告主对网络传播模式缺乏了解,整个网络传播行业从业人员良莠不齐,难免出现为企业充当枪手,恶意攻击竞争对手的现象,严重损害了网络环境。瑞星和卡巴斯基的舆论战,成为传播界的一个丑闻,相互攻击只给服务团队提供了大笔费用而已,事件曝光对于双方的品牌形象都是严重的损害。
网络信息暴力的还表现为“人肉搜索”,著名的“张美然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人肉搜索群体暴力事件。本来是一个普通的婚姻纠纷案,却因为网络的放大而使主人公成为家喻户晓的人物,并被网民行为严重影响了私人生活。
> 网络环境维护的责任人
如何既能实现网络传播层面上的舆论民主,又不使“信息暴力”泛滥呢?我认为,需要以下四个主体共同的努力。
政府: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大禹治水在疏不在堵。人人都是个体,泄洪工程如果没有良好的分洪渠道,自然容易引起汪洋水灾,覆水难收,甚至出现对抗政府的网络行为。2008年四川大地震,媒体在第一时间详尽报道灾情情况,电视新闻每天播放死亡人数。 这让民众的知情权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从而杜绝了大灾期间谣言满天飞的情况。所有媒体和网民一起关注灾情,共度难关。信息暴力的产生源于信息传递渠道的封闭和堵塞。及时、公正、有效的信息公开,可以让政府和个人在舆论民主的大环境下更为和谐。
企业:加强职业道德规范,不恶意攻击竞争对手,真正的做好产品质量,搞好企业形象。因为网络传播特性决定,任何企业、任何个人的不端行为都面临着可能会在网络上被曝光而一发不可收拾。
从业者:对于网络传播从业人员,更应该加强行业自律,不做枪手,不发布恶意言论。全心开发更多新兴的适合客户的营销传播模式,规范行业行为标准。
网民:应该加强辨别力,不盲从,也不偏激。对自己的言论负责。不做信息暴力的制造者,也不做传播者。
作者系陈墨网络营销顾问公司C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