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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从法律上理顺了环境管理体制,明确了区、镇一级环保执法主体的地位和权限,在国内首次明确了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及其内容,对环境保护规划、污染物集中处理、生态环境保护等分别辟出专章规定。《条例》的施行,将对今后广东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据悉,这是我国第一部省级环保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