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当如何设计使运行程序更科学、高效,目前在实务部门尚存在争议,以往各地的试点工作的做法也不尚统一。总结司法实践,在具体操作程序上,设置程序启动、调查、审批、考察、处理、监督制约程序;同时可以设置听证、优先适用非监禁刑、人民监督员制约选择性程序;在具体配套制度方面,设立监督制约机制、品格调查制度、保护观察制度等配套制度。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运行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正式提出和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种有利于未成年嫌疑人的制度设计,我们应当如何设计使运行程序更科学、高效,目前在实务部门尚存在争议,以往各地的试点工作的做法也不尚统一。总结司法实践,在具体操作程序上做一些探讨,希望能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良性运行有所裨益。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1条,首次在我国法律条文中明确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为了避免检察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滥用,该条文同时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作出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具体来说:一是适用对象,仅限于犯罪时是未成年人得嫌疑人;二是量刑方面,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三是罪名方面,主要涉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公私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四是程序方面,符合起诉条件,有悔罪表现。
实践中,我们应当注意把握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诉的区别,根据情况选择相应的不诉方式,准确行使检察机关的自首裁量权。新《刑事诉讼法》没有把初犯、偶犯、共同犯罪的从犯、外来人口、无帮教条件等情形排除在附条件不起诉的限制之外,相反,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把上述情况作为相对不诉的条件进行限制。因此,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均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但由于附条件不起诉设置了考验期、科以规定的义务,附加条件相对苛刻,我们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以及有帮教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直接适用相对不起诉。这样更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实用性。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操作程序
1.启动程序
附条件不起诉的启动一般有申请启动和审查启动两种方式。申请启动是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审查启动是在案件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案件后,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提出对其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无论是何种启动方式,案件承办检察官必须着重审查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启动后,由案件承办检察官填写《附条件不起诉审查意见表》,表格内容包含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年龄、涉嫌罪名、可能判处的刑罚,悔罪表现情况等,经科室负责任人签署同意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工作。
2.调查程序
(1)悔罪表现调查。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有悔罪表现是提起附条件不起诉的必备条件,因此检察机关开展悔罪表现调查的必经程序。案件承办人通过审查案卷、走访调查等方式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隐匿或者毁灭证据的行为,是否愿意悔改、是否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等进行调查了解。
(2)听取意见。按照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检察机关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这项规定的本意化解不安定因素,解除后顾之忧,以免激化矛盾引发涉检上访事件和其他风险发生。
(3)综合调查。由案件承办人担任调查官,调查未成年人个人、家庭、学校、社区等多方面的综合情况,看是否适合对其进行附条件不起诉。
3.审批程序
(1)科室集体讨论。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听取意见和品格调查后,认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可以制作案件审查报告,提出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提交科室集体讨论,集体讨论同意后,报本院检察长研究决定。
(2)检察长决定。对于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由承办检察官向检察长报告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的理由、拟设定的考察义务、考察期限等内容,检察长依程序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3)备案。即对最终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按照内部备案程序,对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应当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考虑到司法成本问题,在对未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由科室讨论一致后由检察长直接决定在对未成年人不起诉,无需再提交检委会讨论,但已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由检委会讨论决定。
4.考察程序
(1)发布通告。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应当把附条件不起诉的期限、后果等通告给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所在的单位,以便及时开展相应的帮教,监督犯罪嫌疑人矫正和兑现对所附条件作出的承诺。
(2)签订帮教协议。由检察机关牵头,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社区、拟被不起诉嫌疑人及其近亲属等共同成立参与帮教考察小组,并监督签订帮教考察协议。帮教考察小组应当根据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性质、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等有选择性、有针对性设定具体的考察义务,确保帮教考察工作能真正取得实效,不流于形式。
(3)进行考察。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唯一的考察机关,但为了突出考察效果,避免考察流于形式,检察机关可以邀请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派出所、学校等机构作为考察辅助单位一同进行考察,从而及时监督和帮助其改过自新,促使其尽早重新融入社会,尽最大可能修复受损坏的社会关系。
5.处理程序
(1)提出处理意见。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期限届满,应根据拟被不起诉嫌疑人在考察期内的表现情况,结合考察小组的意见进行评估,原案件承办人严格审查后,并最终提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应当包括帮教考察情况、处理意见等。 (2)作出处理决定。如被不起诉人的诉嫌疑人在考验期内违反不起诉附加的条件的或未履行附加义务,情节严重的,经检委会讨论决定,作出人民检察院应撤销不起诉并提起公诉的决定,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如果在考验期内没有违反不起诉条件并认真履行了附加义务,检察机关就不能再就本案提起公诉,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生效。
(3)附条件不起诉被撤销后的程序设计。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间,若出现下述任意一种情况,则应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恢复提起公诉的司法程序:①重新犯罪;②有漏罪;③严重违反规定义务的;④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⑤发现新事实或新证据,足以认定原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可选择程序
1.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只是为了提高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公信力。所以对程序公正不存在较大的影响。听证程序应当是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前,告知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如果侦查机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中的任何一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检察机关要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异议,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就应当启动举行听证会程序。未成年人不起诉案件一般不进行公开审查,在拟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启动附条件不起诉举行听证程序时,不宜扩大影响,但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需要或者相关人员的请求,邀请法学专家、学校教师、帮教人员作为听证评议员参加听证。
2.优先适用非监禁刑程序
为科学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权益,检察机关在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时可以优先考虑适用禁止令,可以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禁止未成年人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在无形中增强了“附条件”的法律约束力,可以有效预防未成年人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参考文献:
[1]张文显.《能动检察视野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J].湖北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
[2]万伟岭,杨丽.《关于在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适用社会调查和禁止令的思考》[J].《中国检察官》,2012年第7期
[3]余萍,周家富.《构建涉案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机制的思考》[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
[4]杜文俊,时明清.《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适用》[J].《东方法学》,2012年第3期
注:本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检察院课题《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编号:GJ2013B04)阶段性成果。本课题系广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资助的一般课题。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运行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正式提出和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种有利于未成年嫌疑人的制度设计,我们应当如何设计使运行程序更科学、高效,目前在实务部门尚存在争议,以往各地的试点工作的做法也不尚统一。总结司法实践,在具体操作程序上做一些探讨,希望能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良性运行有所裨益。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1条,首次在我国法律条文中明确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为了避免检察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滥用,该条文同时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作出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具体来说:一是适用对象,仅限于犯罪时是未成年人得嫌疑人;二是量刑方面,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三是罪名方面,主要涉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公私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四是程序方面,符合起诉条件,有悔罪表现。
实践中,我们应当注意把握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诉的区别,根据情况选择相应的不诉方式,准确行使检察机关的自首裁量权。新《刑事诉讼法》没有把初犯、偶犯、共同犯罪的从犯、外来人口、无帮教条件等情形排除在附条件不起诉的限制之外,相反,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把上述情况作为相对不诉的条件进行限制。因此,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均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但由于附条件不起诉设置了考验期、科以规定的义务,附加条件相对苛刻,我们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以及有帮教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直接适用相对不起诉。这样更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实用性。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操作程序
1.启动程序
附条件不起诉的启动一般有申请启动和审查启动两种方式。申请启动是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审查启动是在案件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案件后,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提出对其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无论是何种启动方式,案件承办检察官必须着重审查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启动后,由案件承办检察官填写《附条件不起诉审查意见表》,表格内容包含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年龄、涉嫌罪名、可能判处的刑罚,悔罪表现情况等,经科室负责任人签署同意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工作。
2.调查程序
(1)悔罪表现调查。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有悔罪表现是提起附条件不起诉的必备条件,因此检察机关开展悔罪表现调查的必经程序。案件承办人通过审查案卷、走访调查等方式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隐匿或者毁灭证据的行为,是否愿意悔改、是否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等进行调查了解。
(2)听取意见。按照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检察机关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这项规定的本意化解不安定因素,解除后顾之忧,以免激化矛盾引发涉检上访事件和其他风险发生。
(3)综合调查。由案件承办人担任调查官,调查未成年人个人、家庭、学校、社区等多方面的综合情况,看是否适合对其进行附条件不起诉。
3.审批程序
(1)科室集体讨论。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听取意见和品格调查后,认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可以制作案件审查报告,提出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提交科室集体讨论,集体讨论同意后,报本院检察长研究决定。
(2)检察长决定。对于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由承办检察官向检察长报告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的理由、拟设定的考察义务、考察期限等内容,检察长依程序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3)备案。即对最终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按照内部备案程序,对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应当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考虑到司法成本问题,在对未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由科室讨论一致后由检察长直接决定在对未成年人不起诉,无需再提交检委会讨论,但已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由检委会讨论决定。
4.考察程序
(1)发布通告。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应当把附条件不起诉的期限、后果等通告给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所在的单位,以便及时开展相应的帮教,监督犯罪嫌疑人矫正和兑现对所附条件作出的承诺。
(2)签订帮教协议。由检察机关牵头,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社区、拟被不起诉嫌疑人及其近亲属等共同成立参与帮教考察小组,并监督签订帮教考察协议。帮教考察小组应当根据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性质、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等有选择性、有针对性设定具体的考察义务,确保帮教考察工作能真正取得实效,不流于形式。
(3)进行考察。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唯一的考察机关,但为了突出考察效果,避免考察流于形式,检察机关可以邀请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派出所、学校等机构作为考察辅助单位一同进行考察,从而及时监督和帮助其改过自新,促使其尽早重新融入社会,尽最大可能修复受损坏的社会关系。
5.处理程序
(1)提出处理意见。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期限届满,应根据拟被不起诉嫌疑人在考察期内的表现情况,结合考察小组的意见进行评估,原案件承办人严格审查后,并最终提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应当包括帮教考察情况、处理意见等。 (2)作出处理决定。如被不起诉人的诉嫌疑人在考验期内违反不起诉附加的条件的或未履行附加义务,情节严重的,经检委会讨论决定,作出人民检察院应撤销不起诉并提起公诉的决定,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如果在考验期内没有违反不起诉条件并认真履行了附加义务,检察机关就不能再就本案提起公诉,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生效。
(3)附条件不起诉被撤销后的程序设计。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间,若出现下述任意一种情况,则应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恢复提起公诉的司法程序:①重新犯罪;②有漏罪;③严重违反规定义务的;④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⑤发现新事实或新证据,足以认定原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可选择程序
1.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只是为了提高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公信力。所以对程序公正不存在较大的影响。听证程序应当是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前,告知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如果侦查机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中的任何一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检察机关要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异议,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就应当启动举行听证会程序。未成年人不起诉案件一般不进行公开审查,在拟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启动附条件不起诉举行听证程序时,不宜扩大影响,但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需要或者相关人员的请求,邀请法学专家、学校教师、帮教人员作为听证评议员参加听证。
2.优先适用非监禁刑程序
为科学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权益,检察机关在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时可以优先考虑适用禁止令,可以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禁止未成年人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在无形中增强了“附条件”的法律约束力,可以有效预防未成年人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参考文献:
[1]张文显.《能动检察视野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J].湖北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
[2]万伟岭,杨丽.《关于在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适用社会调查和禁止令的思考》[J].《中国检察官》,2012年第7期
[3]余萍,周家富.《构建涉案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机制的思考》[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
[4]杜文俊,时明清.《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适用》[J].《东方法学》,2012年第3期
注:本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检察院课题《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编号:GJ2013B04)阶段性成果。本课题系广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资助的一般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