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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点校与校注不同,虽需付出智力劳动且包含点校者的选择判断,但囿于还原原意的目的,点校成果因不具独创性而不能构成作品。古籍点校不是著作权法上的表达,即使构成表达也会因表达方式极其有限从而适用“混同原则”。对演绎作品的概念不能作狭隘理解,也不能违背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将“值得保护”作为构成作品的理由,对古籍点校成果的保护应当探索其他合理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