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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康熙字典》杲字条下有《唐韵》“诏前人之言也”一句。未加注释,甚难理解。《中文大辞典》“某”字条下列为一个义项,“诏前人之言也”。《唐韵》:“某,诏前人之言也”。照《康熙字典》仅增一字。真是“以涂附涂,载鬼一车”。《辞海》、《辞源》较矜慎,未列这个义项,但“乾没古义”,亦“难厌人望”。 这个句子应怎样理解?与句读攸关。它的句读应是: “某,诏前,人之言也”。 杲,俗作某。“诏”,《说文》:“告也。《尔雅·释诂》:“导也”。“诏前”即“告于前”,介词于字是被省略了的。在古籍中象这样的省略是很多的,如“殿后”即“殿于后”,“开中”即“开于中”,可证“诏前”,即“诏于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