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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发达的高等教育,其成功的主要因素之一就在于大学内部管理制度比较完善,而其中最值得一提的就是与现代大学发展相适应的董事会制度。正如卡内基教学促进基金会在《校园的控制:关于高等教育管理的报告》(1982)所指出的那样:“董事会构成了(美国)高等教育管理结构的基石。”我国高校董事会是在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随着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投资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产生的高等学校办学模式的新探索。但是高校董事会制度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也呈现出诸多问题,如法律地位不明确、缺乏有效的监督体制、董事会的组织结构和各委员会的职责不明确、董事会与校长的关系处理不当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国高校董事会进一步发挥作用,阻碍了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全面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说明了这样一条真理:“如果社会不能从原有机构中获得它需要的东西,它将导致其他机构的产生。”[1]
一、美国高校董事会制度的概况
(一)美国高校董事会制度的起源发展。
高校董事会起源于英国高等教育,但在美国却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与实践。这和美国的国情、社会背景、时代背景都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哈佛学院是美国第一所殖民地学院,成立于1636年。1642年经马萨诸塞议会批准,成立了董事会,董事会由6名地方官员和6名牧师组成,实行由校外人士对学校的监管。1650年,马萨诸塞议会为哈佛学院颁发了特许状,规定哈佛学院实行两院制管理体制。根据规定,哈佛学院又在董事会之外成立了院务委员会,院务委员会由院长、5名教师和1名财务主管组成,负责处理学校管理事务,包括制定方针政策、任命官员和教师、购置校产、接受馈赠、投资等。但院务委员会的决定必须由董事会批准方有效,而且董事会拥有对院务委员会的监督权和新校长的委任权。[2]美国高校董事会双有院制和单院制双院制董事会。哈佛最初建立的校监会由12人组成,这个委员会由总督、副总督、财政大臣、3名地方行政官和6名牧师组成。1642年,马萨诸塞殖民地总法院重新改组了哈佛校监会,该委员会成为哈佛学院的董事会,并正式命名为监事会(Board of Overseers)。监事会由21人组成,其中包括11名政府官员、9名公理会牧师和哈佛学院院长。这样就形成了哈佛特有的监事会与院务委员会并存的“两院制”(the Dual Board System)。[3]但是由于当时哈佛学院两个管理委员会之间争斗不断产生,造成了不可避免的混乱。这对董事会在高校的发展有很大的阻碍作用。
尽管一院制并非十全十美,但一院制明显优于两院制。因此,后来成立的高校大都仿效耶誉模式建立了单一的董事会制度。至此,美国高校的董事会制度基本上确立了下来。独立战争后,公立高校呈现出蓬勃发展之势。目前,美国共有3000多所非营利性高等学校,公立、私立各占一半。在1500所左右的公立高等学校中,大约500所拥有独立的董事会,其余1000所分别属于大约120个大学系统;而1500所左右的私立高等学校除个别教会学校直接由教会宣员管理外,都拥有独立的董事会。在3000所高等学校的董事会中,大约有董事席位4.6万个,其中私立学校董事3.8万个,公立学校董事0.8万个。由于董事会中董事席位时有空缺,而且有的人在多个学校出任董事,因此,实际董事人数要少一些,大约有4.15万人。[4]从美国高校董事会的历史起源我们不难看出,美国的高校董事会制度经历了从双院制到单院制的过渡,这也是制度自身的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过程。
(二)美国高校董事会制度的主要特点。
1.大学董事会的制度设计理念:民主参与。
美国素来就有“参与者之邦”的美誉。美国大学董事会制度是在其特定的历史文化中产生和发展的,这种制度一直体现着这种宝贵的价值理念——民主参与。“民主参与”就自然而然成为美国大学董事会制度设计者一直追求的基本价值理念。200多年里,美国人孜孜不断地追求着“自由”、“平等”、“民主”和“参与”的精神,并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共和文化”传统。“共和文化”是一种极其强调个人的参与的精神,他们认为只有参与各种组织或活动才能真正意义上实现美国式的自由、公正与平等。[5]正因为美国民众有了这种强烈的民主参与精神和大学管理传统,一直把参与大学管理作为实现自由、平等、民主的重要途径之一,所以人们就不难理解董事会为什么主要由外行之知名人士构成,其成员为什么对捐资教育、积极参与教育管理活动有那么强烈的奉献精神,而又完全不求回报。
2.公、私立高等学校的董事会都有健全的体制及法律。
美董事会机构清晰,责权明确。美国高等学校的董事会都是根据特许状或州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董事会章程成立的。董事会章程一般都包括以下内容:成立董事会的法律依据,董事会的任务,董事会的职责,董事会人员构成和规模,董事会和各委员会的会议制度,董事会与校长的关系,等等。董事会是按照董事会章程的规定开展各项工作的。迄今为止,美国三分之二的高校(包括公、私立)都拥有自己独立的董事会。无论公、私立高校,董事会都是合法的法人组织,董事长为法人代表。公立高校董事会受法律或公法的约束,是公法意义上的法人组织;私立高校董事会受私立学校法或特许状的约束,是私立学校法人或特许意义上的法人组织。[6]因此,我们不难看出在美国无论是公立高校还是私立高校都具备健全的体制和法律,这也是其董事会制度优越性得以体现的最有力保障。
3.校外人士是组成美国各类高校董事会的主体。
校外人士是组成美国各类高校董事会的主体。美国高校董事会成员主要来自企业界、政府部门或所在社区,而非教师、学生等内部群体,这是美国高校董事会制度的重要特征。[7]在美国很多董事会章程都有明确规定,董事会必须代表社会各阶层的利益,从而保证董事会人员构成的多样性,使董事会的决策能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意见。美国高等教育界认为,校外人士比校内人士更能代表公众的利益。所以,我们可以看出在美国高校董事会成员的构成中,无论是公立高等学校还是私立高等学校,校内人士所占比例都很低,有的董事会中根本没有教师和学生代表,即使有,他们也大都没有实质性的权力。这对我国董事会人员构成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考。
4.在董事会与校长的关系上,都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董事会是高校的最高权力机构,他拥有绝对的最高决策权,有决定校长的权力,一般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但它不过问学校日常行政事务,但只是作为一个形式批准,政策主要由校长制定。因此两者之间是执行和被执行的关系。校长是高校的主要行政领导,由董事会在主要候选人中选择、聘用,并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的政策范围内行使权力。高等学校的董事会章程一般都对董事会与校长的关系和各自的职责作出明确的规定。
三、对我国高校董事会的启示
(一)“借鉴与创新”是高校董事会生命力之所在。
在我国,大学董事会的制度应充分考虑本国的传统文化和社会实际。我国正处于探索阶段,我们必须考虑的前提是两者在国情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在不同的体制下,我们不能生搬硬套实行美国那一套。他们的大学董事会制度是先进、优越的,我们要取其精华,合理利用,这才是正确的方法。这是因为我们处于探索阶段,我们要大胆,但也要心细。对优点大胆借鉴,并创新,找出甚至创造出更适合我们的东西。只有不断加强培育民众参与学校管理的意识和激发社会支持办学的积极性,广泛创设高等教育机构管理中的社会参与机制,才能使董事会制度在中国大学得以快速、健康发展。
(二)我国现有大学董事会类型的多样性,应在法律上科学定位,实行分类指导。
美国高校董事会之所以能很好运行,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有坚实的法律保障。其大学董事会的法人地位、职责权限、成员产生和运作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有法可依,权限清晰明确。而在我国法律极其不完善,问题重重,我们应当尽快确立相应的法律制度,让我国董事会发展做到有法可循,并尽快制定《高等教育法》与大学董事会相关的规章制度。由于我国现有高校董事会形式多样,性质不一,层次不同,在制定有关法规时,我们应根据实际情况,而不是盲目制定。我们应该进行正确的定位,根据不同的类型制定出不同的章程。只有这样才能规范董事会的运作,建立高效、稳定、有序的董事会管理体制。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进行分类指导,而不是以偏概全。我们应看到美国大学董事会制度的优越性所在,多吸收其精华。应该让支持高等教育发展的各社会各阶层代表做董事,倾听各方面意见,顺应市场发展需求,更好地考虑各方利益,更好地服务社会。
(三)董事会成员应坚持权威性、多样性与效益性的选择原则。
在董事会成员的选择上,我们应该看到美国的成功经验,看到在现代大学与社会日益联系紧密的当今社会,董事会是沟通学校与社会的桥梁与纽带,其董事会成员的身份特征、社会地位、能力和参与的积极性,都直接关系到董事会职责发挥程度和学校的健康发展。所谓的权威性就是指董事会成员应有重要的社会地位、显著的身份特征和较强的能力。只有这样他们才会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多样性是指我们要看到董事会成员的不同特点,各自的优点。我国大学董事会应该更好地发挥好大学与社会沟通的“桥梁”作用,利用大学董事来源多样化的特点,发挥他们的长处与优势为董事会的发展贡献力量。多收关心、支持高等教育发展的各社会各阶层代表做董事。效益性,是指董事会成员应给学校的发展带来经济与社会双收益,即既是董事会服务于社会,又是社会服务于董事会。
参考文献:
[1][美]伯顿·克拉克主编.王承绪等译.高等教育新论一多学科的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1:35.
[2]刘宝存.美国公、私立高等学校董事会制度比较研究[J].吉林教育科学,2001,(6).
[3]潘燕.美国高校董事会制度及其启示[J].教育科学,2004:4.
[4]刘宝存.美国公、私立高等学校董事会制度比较研究[J].吉林教育科学,2001,(6).
[5]邓光平.美国大学董事会的制度特点[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5,(5).
[6]潘燕.美国高校董事会制度及其启示[J].教育科学,2004,(4).
[7]王绽蕊.美国高校董事会制度的功能与效率研究[D].北京师范大学,2004.
一、美国高校董事会制度的概况
(一)美国高校董事会制度的起源发展。
高校董事会起源于英国高等教育,但在美国却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与实践。这和美国的国情、社会背景、时代背景都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哈佛学院是美国第一所殖民地学院,成立于1636年。1642年经马萨诸塞议会批准,成立了董事会,董事会由6名地方官员和6名牧师组成,实行由校外人士对学校的监管。1650年,马萨诸塞议会为哈佛学院颁发了特许状,规定哈佛学院实行两院制管理体制。根据规定,哈佛学院又在董事会之外成立了院务委员会,院务委员会由院长、5名教师和1名财务主管组成,负责处理学校管理事务,包括制定方针政策、任命官员和教师、购置校产、接受馈赠、投资等。但院务委员会的决定必须由董事会批准方有效,而且董事会拥有对院务委员会的监督权和新校长的委任权。[2]美国高校董事会双有院制和单院制双院制董事会。哈佛最初建立的校监会由12人组成,这个委员会由总督、副总督、财政大臣、3名地方行政官和6名牧师组成。1642年,马萨诸塞殖民地总法院重新改组了哈佛校监会,该委员会成为哈佛学院的董事会,并正式命名为监事会(Board of Overseers)。监事会由21人组成,其中包括11名政府官员、9名公理会牧师和哈佛学院院长。这样就形成了哈佛特有的监事会与院务委员会并存的“两院制”(the Dual Board System)。[3]但是由于当时哈佛学院两个管理委员会之间争斗不断产生,造成了不可避免的混乱。这对董事会在高校的发展有很大的阻碍作用。
尽管一院制并非十全十美,但一院制明显优于两院制。因此,后来成立的高校大都仿效耶誉模式建立了单一的董事会制度。至此,美国高校的董事会制度基本上确立了下来。独立战争后,公立高校呈现出蓬勃发展之势。目前,美国共有3000多所非营利性高等学校,公立、私立各占一半。在1500所左右的公立高等学校中,大约500所拥有独立的董事会,其余1000所分别属于大约120个大学系统;而1500所左右的私立高等学校除个别教会学校直接由教会宣员管理外,都拥有独立的董事会。在3000所高等学校的董事会中,大约有董事席位4.6万个,其中私立学校董事3.8万个,公立学校董事0.8万个。由于董事会中董事席位时有空缺,而且有的人在多个学校出任董事,因此,实际董事人数要少一些,大约有4.15万人。[4]从美国高校董事会的历史起源我们不难看出,美国的高校董事会制度经历了从双院制到单院制的过渡,这也是制度自身的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过程。
(二)美国高校董事会制度的主要特点。
1.大学董事会的制度设计理念:民主参与。
美国素来就有“参与者之邦”的美誉。美国大学董事会制度是在其特定的历史文化中产生和发展的,这种制度一直体现着这种宝贵的价值理念——民主参与。“民主参与”就自然而然成为美国大学董事会制度设计者一直追求的基本价值理念。200多年里,美国人孜孜不断地追求着“自由”、“平等”、“民主”和“参与”的精神,并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共和文化”传统。“共和文化”是一种极其强调个人的参与的精神,他们认为只有参与各种组织或活动才能真正意义上实现美国式的自由、公正与平等。[5]正因为美国民众有了这种强烈的民主参与精神和大学管理传统,一直把参与大学管理作为实现自由、平等、民主的重要途径之一,所以人们就不难理解董事会为什么主要由外行之知名人士构成,其成员为什么对捐资教育、积极参与教育管理活动有那么强烈的奉献精神,而又完全不求回报。
2.公、私立高等学校的董事会都有健全的体制及法律。
美董事会机构清晰,责权明确。美国高等学校的董事会都是根据特许状或州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董事会章程成立的。董事会章程一般都包括以下内容:成立董事会的法律依据,董事会的任务,董事会的职责,董事会人员构成和规模,董事会和各委员会的会议制度,董事会与校长的关系,等等。董事会是按照董事会章程的规定开展各项工作的。迄今为止,美国三分之二的高校(包括公、私立)都拥有自己独立的董事会。无论公、私立高校,董事会都是合法的法人组织,董事长为法人代表。公立高校董事会受法律或公法的约束,是公法意义上的法人组织;私立高校董事会受私立学校法或特许状的约束,是私立学校法人或特许意义上的法人组织。[6]因此,我们不难看出在美国无论是公立高校还是私立高校都具备健全的体制和法律,这也是其董事会制度优越性得以体现的最有力保障。
3.校外人士是组成美国各类高校董事会的主体。
校外人士是组成美国各类高校董事会的主体。美国高校董事会成员主要来自企业界、政府部门或所在社区,而非教师、学生等内部群体,这是美国高校董事会制度的重要特征。[7]在美国很多董事会章程都有明确规定,董事会必须代表社会各阶层的利益,从而保证董事会人员构成的多样性,使董事会的决策能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意见。美国高等教育界认为,校外人士比校内人士更能代表公众的利益。所以,我们可以看出在美国高校董事会成员的构成中,无论是公立高等学校还是私立高等学校,校内人士所占比例都很低,有的董事会中根本没有教师和学生代表,即使有,他们也大都没有实质性的权力。这对我国董事会人员构成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考。
4.在董事会与校长的关系上,都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董事会是高校的最高权力机构,他拥有绝对的最高决策权,有决定校长的权力,一般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但它不过问学校日常行政事务,但只是作为一个形式批准,政策主要由校长制定。因此两者之间是执行和被执行的关系。校长是高校的主要行政领导,由董事会在主要候选人中选择、聘用,并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的政策范围内行使权力。高等学校的董事会章程一般都对董事会与校长的关系和各自的职责作出明确的规定。
三、对我国高校董事会的启示
(一)“借鉴与创新”是高校董事会生命力之所在。
在我国,大学董事会的制度应充分考虑本国的传统文化和社会实际。我国正处于探索阶段,我们必须考虑的前提是两者在国情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在不同的体制下,我们不能生搬硬套实行美国那一套。他们的大学董事会制度是先进、优越的,我们要取其精华,合理利用,这才是正确的方法。这是因为我们处于探索阶段,我们要大胆,但也要心细。对优点大胆借鉴,并创新,找出甚至创造出更适合我们的东西。只有不断加强培育民众参与学校管理的意识和激发社会支持办学的积极性,广泛创设高等教育机构管理中的社会参与机制,才能使董事会制度在中国大学得以快速、健康发展。
(二)我国现有大学董事会类型的多样性,应在法律上科学定位,实行分类指导。
美国高校董事会之所以能很好运行,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有坚实的法律保障。其大学董事会的法人地位、职责权限、成员产生和运作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有法可依,权限清晰明确。而在我国法律极其不完善,问题重重,我们应当尽快确立相应的法律制度,让我国董事会发展做到有法可循,并尽快制定《高等教育法》与大学董事会相关的规章制度。由于我国现有高校董事会形式多样,性质不一,层次不同,在制定有关法规时,我们应根据实际情况,而不是盲目制定。我们应该进行正确的定位,根据不同的类型制定出不同的章程。只有这样才能规范董事会的运作,建立高效、稳定、有序的董事会管理体制。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进行分类指导,而不是以偏概全。我们应看到美国大学董事会制度的优越性所在,多吸收其精华。应该让支持高等教育发展的各社会各阶层代表做董事,倾听各方面意见,顺应市场发展需求,更好地考虑各方利益,更好地服务社会。
(三)董事会成员应坚持权威性、多样性与效益性的选择原则。
在董事会成员的选择上,我们应该看到美国的成功经验,看到在现代大学与社会日益联系紧密的当今社会,董事会是沟通学校与社会的桥梁与纽带,其董事会成员的身份特征、社会地位、能力和参与的积极性,都直接关系到董事会职责发挥程度和学校的健康发展。所谓的权威性就是指董事会成员应有重要的社会地位、显著的身份特征和较强的能力。只有这样他们才会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多样性是指我们要看到董事会成员的不同特点,各自的优点。我国大学董事会应该更好地发挥好大学与社会沟通的“桥梁”作用,利用大学董事来源多样化的特点,发挥他们的长处与优势为董事会的发展贡献力量。多收关心、支持高等教育发展的各社会各阶层代表做董事。效益性,是指董事会成员应给学校的发展带来经济与社会双收益,即既是董事会服务于社会,又是社会服务于董事会。
参考文献:
[1][美]伯顿·克拉克主编.王承绪等译.高等教育新论一多学科的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1:35.
[2]刘宝存.美国公、私立高等学校董事会制度比较研究[J].吉林教育科学,2001,(6).
[3]潘燕.美国高校董事会制度及其启示[J].教育科学,2004:4.
[4]刘宝存.美国公、私立高等学校董事会制度比较研究[J].吉林教育科学,2001,(6).
[5]邓光平.美国大学董事会的制度特点[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5,(5).
[6]潘燕.美国高校董事会制度及其启示[J].教育科学,2004,(4).
[7]王绽蕊.美国高校董事会制度的功能与效率研究[D].北京师范大学,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