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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财政局、省物资集团公司:现将财政部财商字[1996j172号“关于印发《国有物资企业集团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江照执行,并根据我省的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1、已改建或组建物资集团的应向主管财政机关补办有关财务隶属关系和资产划转手续,经批准后,严格按此规定执行,尽快理顺核心企业与下周公司的资产关系,2、已组建、改建了的物资集团公司应在文到之日后30天内,向主管财政机关补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或者变更文件的复印件。3、已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的集团或总公司,应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