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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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从“办事”为主向“办案”为主的模式转变,是检察机关“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改革的重要部分,也是健全执法司法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途径.当前,执检“办案”模式运行实践中,还存在着转型不充分、日常监督弱化、考评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究其原因,与刑事执行监督与追诉职能相对分离、法律规范尤其是实体性规定略显不足、司法管理机制对执检业务的特殊性兼顾不够息息相关.从改进刑事执行检察“办案”模式,推动执检办案工作长远发展出发,要注重发挥查办自侦案件的“补强”功能;加快修订规范性司法文件,重视实体性规范的适用指引;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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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检察院,陕西 汉中 7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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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从“办事”为主向“办案”为主的模式转变,是检察机关“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改革的重要部分,也是健全执法司法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途径.当前,执检“办案”模式运行实践中,还存在着转型不充分、日常监督弱化、考评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究其原因,与刑事执行监督与追诉职能相对分离、法律规范尤其是实体性规定略显不足、司法管理机制对执检业务的特殊性兼顾不够息息相关.从改进刑事执行检察“办案”模式,推动执检办案工作长远发展出发,要注重发挥查办自侦案件的“补强”功能;加快修订规范性司法文件,重视实体性规范的适用指引;以深化推进巡回检察为契机,促进日常监督和办案工作的良性互动;建立健全与执检业务特殊规律相适应的案件管理和绩效考核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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