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健全良好的城市犯罪防控体系是建设平安城市的关键,本文以目前重庆警务状况为例,就犯罪防范措施在城市的铺陈布设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 城市犯罪防控 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识码:A
城市犯罪防控体系是保障城市居民人身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遏制城市高犯罪率的重要社会控制系统。近两年来,重庆市在高速推进“平安重庆”的建设实践活动中,深入开展“两驻一巡”工作,完成了一区一警或一区多警的警务资源配置;建立起了集刑事执法、治安管理、交通管理、服务群众四大职能为一体的交巡警联合办公警务模式,实现了交巡队伍的功能互补、整体协作、一警多能;创建了校园新型警务体制和勤务机制,有效地控制了校园恶性事件。在多种机制的配合下,形成了一套全新的城市犯罪防控体系。重庆模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据统计:110报警量下降四成;群众安全感指数达到96.62%,居4个直辖市之首;一年破获命案积案数超过前5年总和。可见,构建一套设计合理、运行顺畅、快速反应的城市犯罪防控体系对确保城市的长治久安、减少刑事被害有着积极意义。为使城市犯罪防控体系实现整体功能的最大化,本文从创新警务工作机制出发,对城市犯罪防范措施的运用提出几点建议:
一、组建社区动态巡逻队
巡逻能够给予预备犯罪者强大的威慑力,还有利于制止现行犯罪和抓捕犯罪嫌疑人。警务平台作为静态巡逻点对接警后迅速出击、防止街面犯罪起着重要作用,但对于室内案件的防范效果不及动态巡逻方式。在不添加特殊犯罪防御措施的前提下,一个社会整体的犯罪总量是较稳定的,比如:迫于静态巡逻点的大量分布之压力,街面抢劫减少,罪犯却可能选择以避开静态点的方式作案,入室抢劫增加。因此,可以考虑采取动静相结合的巡逻方式、增加防范铺开的作业面,将犯罪控制在最小限度内。城市以若干社区为单位,社区安定城市即安定。在人们的基本生活场所设立巡警、协勤、小区保安等治安人员组成的社区巡逻队,配合警务平台,互补优势,平衡警力部署,能够将防控措施延伸至静态点未涉及的区域或线路,从而形成一个无遗漏、全面完善的城市犯罪防控网络。
二、设立城市电子监控信息系统
电子监控信息系统是以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为核心的现代安全防范技术系统。它的存在能够起到犯罪预防的作用,威慑潜在的犯罪人放弃实施犯罪行为的企图,并且在案发后以详细的动态情境记录为侦查人员破案提供重要线索,为司法定罪提供事实依据。以电子监控仪器覆盖整个城市,增加城市管理的可视化程度,建立一个严密的电子监控信息系统网,必须做好全面保障工作:不仅在城市主要街道,也要在偏僻的容易发生事故的背街小巷设置电子监控;不仅在大型商场、高档住宅区、商务中心,也要在人员密集的普通居民楼、农贸市场、汽车站设置电子监控;不仅设置公众场所的室外监控,还要设置非私人场所的室内监控,甚至公车监控。此外,还要注重高科技成果的运用,对电子监控技术不断升级,做好后期维护,通过城市一体化信息平台全力打造平安城市。
三、增加犯罪信息汇集渠道
准确及时的信息情报是警员与犯罪作斗争、处置各种社会治安问题、制定有效的犯罪防控对策的基础,是做好社会安全工作的条件与保障。要广开信息渠道,将公安战线的触角延伸到每一个可能产生隐患、危险的地方,充分利用情报,将其转化为犯罪防控的实际战斗力。由于违法犯罪信息总是与群众的生产、生活、工作、往来交织在一起的,我们应当充分依靠群众,将信息汇集渠道扩充、武装起来,尽早地掌握违法犯罪信息、迅速作出反映和决策。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一些隐蔽的处于萌芽状态的违法犯罪信息被网民以“人肉”的方式发掘、揭露出来,这就需要引起公安情报部门的足够重视,对网络上出现的社会治安信息进行汇集、遴选、研究、查核,并据此制定相应的防范对策,将各种违法犯罪事件、社会矛盾化解在露头之时。又比如,可以在社区派驻治安信息联络员,以定期走访、接待群众来访的形式搜集辖区内社会治安情报,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信息反馈,对不同时间段容易频发的案件实行预测和通报,向群众作好预防措施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四、实行城市犯罪防范分区
根据城市发展规模与结构的特点,对城市功能布局进行重新规划和调整,如同将大部分高等教育机构集中在一处形成大学城,也可以将易发生社会治安问题的娱乐场所、服务行业、闲杂人等聚集之场合划入同一片区,将其与住宅地、学校、机关等重点保护单位实行地域上的相对分隔。针对各片区的治安状况和戒护要求,设置不同的警务控制等级,配备更多的警力资源到危险区域;强化银行、金融区等特种行业的财产保护措施;对住宅区加强机械式、制度式安全防护,即在房屋建筑设计、门锁防盗设施、电子监控和防盗设施、社区出入登记制度等方面强化犯罪防范功能。总之,通过对城市的规划分区,有区分、因地制宜地部署警戒等级和特殊警力,以达到预防犯罪的最佳效果。□
(作者:西南政法大学2006级侦查学硕士,现为重庆消防武警总队长寿支队干事)
参考文献:
[1]张小虎,当代中国社会结构与犯罪.群众出版社,2009.
[2]谢瑞智,犯罪与刑事政策文笙书局,1996.
关键词 城市犯罪防控 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识码:A
城市犯罪防控体系是保障城市居民人身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遏制城市高犯罪率的重要社会控制系统。近两年来,重庆市在高速推进“平安重庆”的建设实践活动中,深入开展“两驻一巡”工作,完成了一区一警或一区多警的警务资源配置;建立起了集刑事执法、治安管理、交通管理、服务群众四大职能为一体的交巡警联合办公警务模式,实现了交巡队伍的功能互补、整体协作、一警多能;创建了校园新型警务体制和勤务机制,有效地控制了校园恶性事件。在多种机制的配合下,形成了一套全新的城市犯罪防控体系。重庆模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据统计:110报警量下降四成;群众安全感指数达到96.62%,居4个直辖市之首;一年破获命案积案数超过前5年总和。可见,构建一套设计合理、运行顺畅、快速反应的城市犯罪防控体系对确保城市的长治久安、减少刑事被害有着积极意义。为使城市犯罪防控体系实现整体功能的最大化,本文从创新警务工作机制出发,对城市犯罪防范措施的运用提出几点建议:
一、组建社区动态巡逻队
巡逻能够给予预备犯罪者强大的威慑力,还有利于制止现行犯罪和抓捕犯罪嫌疑人。警务平台作为静态巡逻点对接警后迅速出击、防止街面犯罪起着重要作用,但对于室内案件的防范效果不及动态巡逻方式。在不添加特殊犯罪防御措施的前提下,一个社会整体的犯罪总量是较稳定的,比如:迫于静态巡逻点的大量分布之压力,街面抢劫减少,罪犯却可能选择以避开静态点的方式作案,入室抢劫增加。因此,可以考虑采取动静相结合的巡逻方式、增加防范铺开的作业面,将犯罪控制在最小限度内。城市以若干社区为单位,社区安定城市即安定。在人们的基本生活场所设立巡警、协勤、小区保安等治安人员组成的社区巡逻队,配合警务平台,互补优势,平衡警力部署,能够将防控措施延伸至静态点未涉及的区域或线路,从而形成一个无遗漏、全面完善的城市犯罪防控网络。
二、设立城市电子监控信息系统
电子监控信息系统是以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为核心的现代安全防范技术系统。它的存在能够起到犯罪预防的作用,威慑潜在的犯罪人放弃实施犯罪行为的企图,并且在案发后以详细的动态情境记录为侦查人员破案提供重要线索,为司法定罪提供事实依据。以电子监控仪器覆盖整个城市,增加城市管理的可视化程度,建立一个严密的电子监控信息系统网,必须做好全面保障工作:不仅在城市主要街道,也要在偏僻的容易发生事故的背街小巷设置电子监控;不仅在大型商场、高档住宅区、商务中心,也要在人员密集的普通居民楼、农贸市场、汽车站设置电子监控;不仅设置公众场所的室外监控,还要设置非私人场所的室内监控,甚至公车监控。此外,还要注重高科技成果的运用,对电子监控技术不断升级,做好后期维护,通过城市一体化信息平台全力打造平安城市。
三、增加犯罪信息汇集渠道
准确及时的信息情报是警员与犯罪作斗争、处置各种社会治安问题、制定有效的犯罪防控对策的基础,是做好社会安全工作的条件与保障。要广开信息渠道,将公安战线的触角延伸到每一个可能产生隐患、危险的地方,充分利用情报,将其转化为犯罪防控的实际战斗力。由于违法犯罪信息总是与群众的生产、生活、工作、往来交织在一起的,我们应当充分依靠群众,将信息汇集渠道扩充、武装起来,尽早地掌握违法犯罪信息、迅速作出反映和决策。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一些隐蔽的处于萌芽状态的违法犯罪信息被网民以“人肉”的方式发掘、揭露出来,这就需要引起公安情报部门的足够重视,对网络上出现的社会治安信息进行汇集、遴选、研究、查核,并据此制定相应的防范对策,将各种违法犯罪事件、社会矛盾化解在露头之时。又比如,可以在社区派驻治安信息联络员,以定期走访、接待群众来访的形式搜集辖区内社会治安情报,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信息反馈,对不同时间段容易频发的案件实行预测和通报,向群众作好预防措施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四、实行城市犯罪防范分区
根据城市发展规模与结构的特点,对城市功能布局进行重新规划和调整,如同将大部分高等教育机构集中在一处形成大学城,也可以将易发生社会治安问题的娱乐场所、服务行业、闲杂人等聚集之场合划入同一片区,将其与住宅地、学校、机关等重点保护单位实行地域上的相对分隔。针对各片区的治安状况和戒护要求,设置不同的警务控制等级,配备更多的警力资源到危险区域;强化银行、金融区等特种行业的财产保护措施;对住宅区加强机械式、制度式安全防护,即在房屋建筑设计、门锁防盗设施、电子监控和防盗设施、社区出入登记制度等方面强化犯罪防范功能。总之,通过对城市的规划分区,有区分、因地制宜地部署警戒等级和特殊警力,以达到预防犯罪的最佳效果。□
(作者:西南政法大学2006级侦查学硕士,现为重庆消防武警总队长寿支队干事)
参考文献:
[1]张小虎,当代中国社会结构与犯罪.群众出版社,2009.
[2]谢瑞智,犯罪与刑事政策文笙书局,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