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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工作中遇到过这样情况:对以原木生产的企业,既可生产出口产品,享受“免、抵、退”优惠政策;又可以利用原木的“剩余物”再生产《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中列支的产品,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因此,该企业同时享受两套优惠政策,这就面临一个“账务如何核算及如何划分”的问题。第一种意见是“合账、合表”,即将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单独核算外,将综合利用“产品销售收入”及“应交税金”也并入内销一并计算“免、抵、退”税,并一起申报纳税,这种方法侧重于出口退税,忽视了即征即退政策;第二种意见是“分账、分表”,即将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