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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所负的给付义务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具有牵连性,亦即目的性的相互依赖性。所谓发生上的牵连性是对合同义务存在或不存在的不准确的表述,不应被确认为牵连性的表现形式。功能上的牵连性是指合同义务在执行中的牵连性,其制度表现包括履行顺序的确定、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特定履行等。条件上的牵连性是指在一方的给付义务消灭的情况下,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亦可归于消灭。此种牵连性是法定解除制度的学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