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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农村居民中老龄人口的增加,加上传统养老方式的变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应参考国际成功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加强立法,强化政府责任,规范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过程。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农村养老保险;政府责任
一、目前我国的人口结构及农村养老面临的挑战
(1)我国目前的人口结构。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60岁以上人口已占总人口的13.26%,65岁以上占8.87%,农村老年人口规模是城市的1.69倍,城市老年人口比重为7.97%,而农村老年人口比重已超过18.3%”。这说明,我国已经进入独子化的核心家庭社会。核心家庭模式削弱了两代人之间的关系,降低家庭养老的能力。(2)我国目前的农村养老模式面临的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文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人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家庭成员有“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而改革开放后,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受到严重挑战:一是子女的赡养压力增大。二是劳动力流动和人口的迁移给家庭赡养带来了负面影响。三是农村的相对贫困,给家庭养老带来困难。四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渐增,对这个群体的养老保险未能及时跟进,加大生活的风险。
二、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现状
(1)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普及的情况。农村地区养老保险制度相当滞后。据相关资料显示:2011年一季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参保人数共计1.74亿人,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60岁的有5003万人。(2)我国建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我国人口、经济结构与城市化条件已经达到甚至超过部分经济发达国家建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障制度时的水平。从人均GDP水平看,按购买力平价换算为国际美元,我国为6127国际美元(2006年)。按美元计算,日本人均GDP为653美元(1959年),我国为2456美元(2007年)。从农业占GDP的比重看,欧盟13国平均值为17.2%,我国为11.7%(2007年)。(3)我国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制的现状。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社会保障法中最近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而在这部法律中没有涉及到关于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的条款。相应对于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问题主要是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作为各试点地方参考的规范文件。
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国际经验
(1)德国、法国、波兰模式。其特性是:不同类型农业人口,其匹配相应养老保险计划;保险资金采取个人缴纳与政府财政补贴相结合来筹集。(2)日本、加拿大模式。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统分结合制度。日本、加拿大采取混合体制,既把农民纳入了一般社会保障制度之中,又建立了独立的农民社会保障制度。(3)拉美模式。拉美模式诞生于1981年皮诺切特军政府治理下的智利。2008年3月11日,智利总统巴切莱特签署了一项名为“团结养老金”的改革法案,其核心是将国家财政支持的公共养老金覆盖至私营养老金“无力惠顾”的边缘群体。通过对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分析发现其共同点:第一,农村保障制度的建构与国家经济实力相协调。第二,农村养老保险要纳入法制轨道,完备法律体系。第三,不管是发达的欧美国家还是亚洲国家,以及拉美国家,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过程中无不通过法律来强化国家政府的责任。
四、健全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对策
(1)针对农村居民制定特殊法律社会保险制度。我国最近出台的《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法律层面确认了这一制度。但只是原则性规定。(2)在未来的具体法律中确定政府的责任。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在未来的法律中应该规定中央政府和地方财政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具体比例。(3)建立统一强制性的农村养老保险。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所以,我们必须以公民资格为基础,将农民和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障体系,确保人人享有养老保障权益,而不能再人为地进行城乡或职业的制度分割。
参 考 文 献
[1]林闽钢.我国农村养老实现方式的探讨[J].北京:中国农村经济.2003(3)
[2]郑秉文.国外社会保障模式改革的经验与启示[EB/OL].中国社会保障网.发布时间:2007-05-17
[3]农村养老保险的国际经验[EB/OL].上海金融时报.2009-8-11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农村养老保险;政府责任
一、目前我国的人口结构及农村养老面临的挑战
(1)我国目前的人口结构。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60岁以上人口已占总人口的13.26%,65岁以上占8.87%,农村老年人口规模是城市的1.69倍,城市老年人口比重为7.97%,而农村老年人口比重已超过18.3%”。这说明,我国已经进入独子化的核心家庭社会。核心家庭模式削弱了两代人之间的关系,降低家庭养老的能力。(2)我国目前的农村养老模式面临的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文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人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家庭成员有“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而改革开放后,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受到严重挑战:一是子女的赡养压力增大。二是劳动力流动和人口的迁移给家庭赡养带来了负面影响。三是农村的相对贫困,给家庭养老带来困难。四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渐增,对这个群体的养老保险未能及时跟进,加大生活的风险。
二、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现状
(1)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普及的情况。农村地区养老保险制度相当滞后。据相关资料显示:2011年一季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参保人数共计1.74亿人,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60岁的有5003万人。(2)我国建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我国人口、经济结构与城市化条件已经达到甚至超过部分经济发达国家建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障制度时的水平。从人均GDP水平看,按购买力平价换算为国际美元,我国为6127国际美元(2006年)。按美元计算,日本人均GDP为653美元(1959年),我国为2456美元(2007年)。从农业占GDP的比重看,欧盟13国平均值为17.2%,我国为11.7%(2007年)。(3)我国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制的现状。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社会保障法中最近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而在这部法律中没有涉及到关于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的条款。相应对于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问题主要是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作为各试点地方参考的规范文件。
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国际经验
(1)德国、法国、波兰模式。其特性是:不同类型农业人口,其匹配相应养老保险计划;保险资金采取个人缴纳与政府财政补贴相结合来筹集。(2)日本、加拿大模式。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统分结合制度。日本、加拿大采取混合体制,既把农民纳入了一般社会保障制度之中,又建立了独立的农民社会保障制度。(3)拉美模式。拉美模式诞生于1981年皮诺切特军政府治理下的智利。2008年3月11日,智利总统巴切莱特签署了一项名为“团结养老金”的改革法案,其核心是将国家财政支持的公共养老金覆盖至私营养老金“无力惠顾”的边缘群体。通过对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分析发现其共同点:第一,农村保障制度的建构与国家经济实力相协调。第二,农村养老保险要纳入法制轨道,完备法律体系。第三,不管是发达的欧美国家还是亚洲国家,以及拉美国家,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过程中无不通过法律来强化国家政府的责任。
四、健全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对策
(1)针对农村居民制定特殊法律社会保险制度。我国最近出台的《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法律层面确认了这一制度。但只是原则性规定。(2)在未来的具体法律中确定政府的责任。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在未来的法律中应该规定中央政府和地方财政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具体比例。(3)建立统一强制性的农村养老保险。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所以,我们必须以公民资格为基础,将农民和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障体系,确保人人享有养老保障权益,而不能再人为地进行城乡或职业的制度分割。
参 考 文 献
[1]林闽钢.我国农村养老实现方式的探讨[J].北京:中国农村经济.2003(3)
[2]郑秉文.国外社会保障模式改革的经验与启示[EB/OL].中国社会保障网.发布时间:2007-05-17
[3]农村养老保险的国际经验[EB/OL].上海金融时报.2009-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