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程中防范暴力伤医事件之刑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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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暴力伤医事件屡见不鲜,受到全社会的密切关注。本文由影响广泛的恶性伤医事件折射出的医患矛盾问题出发,考虑患方实施暴力可能存在的心理诱因,并结合当前的暴力伤医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分析刑法上对暴力伤医行为予以惩戒和预防的有效机制。并引用外国或其他部门法制度探讨涉医案件刑事特别制度之可行性。
  【关键词】 暴力伤医 医患关系 诊疗活动 刑法规制
  医患关系紧张,暴力伤医事件频发是我国近年来存在的一个引起公众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2019年12月25日北京民航总医院急诊科医生杨文被患者家属孙文斌杀害案件更是在社交媒体上掀起了舆论热议,这起悲剧也让笔者产生了一些疑问:就医过程中的患者采取暴力行径的心理诱因为何?当暴力伤医事件突然发生时如何采取应急措施?对于暴力伤医事件如何构建防范制度?我国1997年刑法增设了医疗事故罪这一独立罪名用以规制医务人员不负责任的过失行为,对于伤害杀害医务人员的故意犯罪则由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规制。由于医护人员处于公共场合下,置身于医患矛盾易发这一工作环境当中而没有对他们给予足够的人身保障,使得他人实施伤医杀医行为几乎不具有障碍。每一起暴力伤医事件发生都会对医护行业产生了极大的伤害,尤其是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状况带来的非常大的负面影响。有学者统计在校医学生当中不同年级医学生由暴力伤医事件带来的负面影响比例来看随年级上升而增加,这是由于医学生在临床实践后慢慢发现医学专业风险高、技术要求多、压力较大的职业环境,暴力伤医事件更是将直接动摇部分医学生从医的决心。医疗制度事关人民健康福祉,培养医护行业人才需要稳定安全的医疗环境,而对医护人员人身安全保障的缺位将持续性的纵容该类恶性事件发生。笔者查阅相关资料后,对前述疑问产生了一定的认识,并就如何看待暴力伤医事件起因、防范机制等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患方采取暴力行为伤医的心理诱因
  (一)医疗活动中患方换位思考能力欠缺或不足
  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决定了双方必然将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而由于医患双方看待医疗行为的角度偏差,因此双方关注的信息和焦点并不一致。医者基于专业背景和自身知识储备通常理性客观看待病情,患方基于生命健康权事关重大的立场则显得感性以及容易陷入非理性情绪,故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存在矛盾实属于无法避免的客观事实。部分疑难复杂的病例得以治愈又使得患者对于现代医疗仪器与技术往往抱有极大期望值,如果最终诊疗结果与期望值相去甚远,患者往往很难接受事实。此外,在诊断结果确定之前,患者对了解自身疾病相关信息的迫切心情又往往会促使他们反复追问医生,而医生根据疾病的复杂程度、现有的医疗技术水平和病情发展阶段对病情的观察都需要一系列程序与时间,无法答复或延迟答复的情形多有之,这种情形下患者则有可能认为医生态度不诚恳。遑论医务人员确因过失致使患者产生了本不必要之损害情形,当患方被愤怒情绪支配,其行为即有失控之风险。
  (二)医疗费用与平均可支配收入难匹配
  我国当前虽然经济总量非常庞大,但是人均可支配收入仍处于较低的水平,尽管我国医疗收费较之欧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并非十分高昂,但对于需要多方会诊的疑难杂症以及精细度高需动用精密仪器的手术收费通常也为普通家庭难以承受,此时如果当患方通过其他渠道知悉个别医生存在收受红包或用药泛滥现象,难免对诊疗收费存有质疑,并且在经济能力不足、疾病治愈无望所产生的绝望情绪下,也容易驱使患方走向极端。
  (三)部分媒体发表不实言论或煽动性信息
  当前舆论环境处于信息泛滥的时代,信息爆炸在给人们带来获取信息的便利同时也容易使人们对信息失去筛选与思考能力。网络上存在的部分医者态度恶劣、难以信任和唯利是图等负面舆论也容易将患方导向医方对立面。而最坏的情形是,在这些暴力伤医事件中医方颠覆了日常诊疗过程中的支配者和决定者角色而转为受害者形象,伤医事件宣泄了某些人对医方抱有的不满情绪,并且多数暴力伤医者不但最终没有受到该有的严厉惩罚,而且由于医方息事宁人的做法可能反而使暴力伤医实施者达到了超越预期的目的,这也将使实施暴力在给医方施压的途径中变得代价低廉而“效果显著”。
  二、当前突发暴力事件应急处理方式和防范机制
  暴力伤医事件具有难以预测的特征,暴力事件发生后先由科室人员向医院保卫科报告再由保卫科向公安部门报警,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在类似杨文医生被害事件中该处理方法则显然无法应对。至于当前的预防机制除了规定医方应当告知患方高风险医疗行为制度外,仍然以医务人员提高自身防范意识为主。
  防范暴力伤医事件,根源在于患方个人素质的提升,而国民整体素质提升需要义务教育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尽管将知识传授与素质教育相结合的观念是教育行业内老生常谈的话题,然而始终未能落到实处。城市教育资源稀缺更加剧了应试教育的副作用。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不应南辕北辙,笔者认为个人素质修养也应当考虑纳入当前考试体系内。各大媒体和信息传播平台对涉医问题应当谨言慎行,以事实为依据,杜绝片面主观的甚至怀有恶意的因个别情况而攻击医护人员形象的不当言论。
  三、暴力伤医事件的刑法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由此正式将医闹行为纳入了刑罚领域。2019年12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七条也再次强调: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合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醫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医疗入刑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医闹事件的发生,发挥刑罚的震慑力。但是从另一方面也应当认为,违反医疗机构秩序的行为可以施以刑法责罚、威慑,对伤害医务人员乃至杀害医务人员的行为予以更严厉的限制也是十分必要的。笔者认同将伤医或杀医行为按照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定性的做法,患方暴力行为通常为临时起意进而义愤伤人、杀人,如果据此主张对伤害医务人员或杀害医务人员的罪行单独立法或者将其纳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特别严重情节升格处罚则不免有滥用刑罚嫌疑。   笔者认为防范暴力伤医事件可以建立涉医犯罪刑事特别制度。对于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的犯罪行为人,可以参考美国1996年签署的梅根法案,该法案规定将正式建档的性犯罪案件资料放到网上以供读取,且该类罪犯被释放后必须予以备案存档。该法案以牺牲犯罪行为人隐私权来保障公共安全,鉴于暴力伤医行为再犯几率相对性侵犯罪而言较小,因而没有向公众开放个人档案的必要性,笔者认为对于暴力伤医犯罪,可以建立全国各地医院网络内的暴力伤医犯罪信息公开制度,并将公开信息接入各地医院网络系统,当有暴力伤医犯罪前科的罪犯涉及医疗活动,医院各科室及保卫科可以提前做出应急处置预案,并使相关医务人员提前提高自身防范意识。而对于杀医犯罪行为人,因主观恶性较大,除将个人信息在医疗网络系统公开以外,还可以參照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的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故意杀害医务人员前往三级甲等以上医院挂号就诊,不同于性犯罪的是,即使是故意杀人犯罪分子,其接受医疗救治的基本权利也不应被剥夺,但笔者认为剥夺故意杀害医务人员犯罪人接受高水平医疗服务的权利,因医疗人才培养困难,一名医生需同时服务多名患者,三甲医院主治医师通常接诊上万人,杀害医务人员的行为将间接侵害社会公众的就诊权利,因此在保障基本人权的同时限制高水平医疗笔者认为是具有合理性的。除此之外,还可以建立实施对杀医罪犯就医监督制度,由安保人员监督其就医过程,防止这部分犯罪行为人具有持械单独接近医务人员的机会,从而使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时可以安全的实施。
  四、结语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时刻,面对感染率如此高的流行性疾病,来自全国各地的医疗精英们仍然无所畏惧纷纷响应号召支援疫区。由此也能窥得医疗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的职业道德素养之高。而疫情终将退散,人们可能也将会遗忘在危急时刻曾经奋不顾身的他们,历史的车轮也将一往无前。笔者只期望这许许多多的悲剧事件能够在当下引起全社会的反思,认识到努力构建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和营造安全和谐的医疗行业环境的重要性,避免暴力伤医事件重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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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李凡(1995—),男,汉,湖南益阳,法律硕士,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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