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江苏省如皋市检察院反渎局局长龚建华是个土生土长的如皋人,体格健壮,说话却斯文、平稳,既有北方汉子的豪爽作风,又有南方男人的细腻心思。也许就是这种性格特点,使得龚建华成为了院里犀利的办案能手。
在20年的检察官生涯中,龚建华先后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检察岗位能手”、“全市检察机关十佳岗位能手”。他1994年进入如皋市检察院,先后在公诉部门、反贪局历练。2010年,龚建华到反渎局担任副局长,3年后成为反渎局长。在反渎局的这些年,龚建华经手的反渎案件,立案侦查11件14人,其中重特大案件8件8人,有罪判决率达100%。所有案件中,民生民利领域的案件查办数全市领先,其余还涉及社会保障领域、拆迁领域和食品安全领域等。
“专查民生民利领域的渎职案件是如皋市检察院反渎局办案的一大特色。”龚建华说,民生民利领域是最贴近老百姓日常生活的,一旦该领域发生渎职犯罪,必然会产生巨大社会危害。只有办好这类案件,才能赢得群众真正的信服,同时扩大反渎工作的社会影响。
注重从举报线索里发现渎职犯罪
方圆:2010年,你就任如皋市反渎局副局长,那时候院里查办渎职犯罪案件是什么情况?
龚建华:当时我进入反渎局,印象最深的是局里只有四个人,人手严重不足。由于之前我一直在反贪部门工作,对反渎局的业务也不太熟悉,后来才发觉,原来反渎办案需要的人力物力与反贪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当时我们院反渎局也面临着“三难一大”的难题,即“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阻力大”。我去反渎局的第一年,一共只办理了4个案子。随着我对反渎业务逐渐熟悉,我发现,每个案件都不是孤立的案件,都有深挖的价值。而起实际上基本没有单纯的渎职案件,而总是会伴随着贪污、受贿等犯罪。
所以,我自己就开始摸索,如何更多深挖犯罪,同时将反贪寻找线索的方法运用到反渎上来。
针对缺少案源的问题,我们当时主要采取了两个手段来解决。一是随机走访,虽然称为“随机”,但也是有目的的,比如会着重选择社会保障、拆迁补偿和涉农等领域的问题向群众咨询,从群众的反映中寻找案件线索。二是从群众举报、信访线索中寻找犯罪。院里经常会接到一些群众的举报和上访信息,我们就注重从中发现线索,并进行筛选、调查,其实很多重大、特大案件都是从群众举报的细节中发现的。尤其是有些领域,案件具有相似性,在接触到某些线索时,如果有类似的痕迹,就基本上能判断这条线索可以发展成一个案件。
前一段时间,我们推出了“捕捉、扩展、养活”线索,“经营线索不断线”的工作机制,强化情报信息采集、整理,注意深挖细查、再生线索资源,最大限度获取情报信息。
方圆:能不能举两个例子,比如,哪些案件是通过强化线索排查的方式发现的?
龚建华:2010年办理的黄国斌案,就是典型的我们通过群众举报的线索调查发现的渎职案件。
2010年底,南通市一名个体户称自己缴纳的养老保险和领取的退休证可能有问题,因而举报了南通市社保局,纪检部门将其转到了我们反渎局。开始,我们对社保领域并不了解,因为事件涉及金额不高,我们也没有很重视。后来,有一天晚上10点多,院里突然召集反渎局开会,当时是社保局处理了这个举报,原来,虽然举报信只有一名举报人,事情也比较简单,但社保局经调查发现,类似该个体户情况的有十几个人,他们的养老保险交费记录和加盖印章都存在问题,且这些手续的经办人都显示为同一个人:南通市社保局劳动就业处劳动就业科副科长黄国斌。
我们一下子就警觉了起来,这会不会是一个隐蔽性很强的大案?之后,通过秘密调取了15本有重大疑点的职工档案资料进行分析,我们发现,大多数职工的退休档案中,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都出现了涂改现象,退休审批呈报表中的审批签名也有模仿的痕迹,而这些重重的疑点都指向了一个人——黄国斌。
针对初查信息,我们认定这是一起危害民生民利的渎职案件,在推断黄国斌有重大作案嫌疑后,果断决定立案侦查。后来查明,黄国斌采取伪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费记录和企业退休人员档案、伪造呈报表、模仿审批人签字、私刻并加盖印章等手段,不仅违法为他人办理退休和提前退休手续,还侵吞他人代缴代办养老保险金,涉案金额达到数百万。
2011年10月28日,南通市法院对黄国斌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作出了有罪判决。
很多案件都不是独立案件
方圆:你之前说过很多案件都不是独立的案件,这起案件也是如此吗?
龚建华:是的。这也是一个窝串案。我们在调查取证时发现,虽然黄国斌盖的印章是假的,退休审批手续也是伪造的,但以此办出来的退休证和现金存折却是真的,而且也能从银行取到钱。我感觉,这背后很可能还存在其他人的渎职行为。
带着这样的疑问,我们着手对办理退休手续的调档初审、呈报审批、待遇审核等一系列业务环节进行调查,发现了一个问题:每个环节都绕不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登记申报科的退休减员审核这一关口,任何人的退休手续都必须要经过减员业务人员对养老保险的缴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而黄国斌每次都通过了这项审核。于是,我们迅速调整了办案思路,准备深挖这起案件的“案中案”。在黄国斌案侦查终结后,我们陆续又查办了社保基金管理中心3名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案,法院也作出了有罪判决。
方圆:听说,这起案件中,还有嫌疑人家属自杀的情况发生?
龚建华:是的,我记得很清楚。当时是2011年3月,我们在对黄国斌妻子缪晓丽取证过程中,发现她精神萎靡不振,一直垂着头,问她问题也不回答。那时候我神经就一阵紧绷,怀疑她是不是做了什么,比如服毒什么的。我立即通知了法医过来,并检查她的随身物品,结果我们在她的挎包里找到了一个空药瓶,药瓶的标识表明,那是一种精神类强镇定药,服食过量可能威胁生命。于是,我们第一时间将她送到医院进行洗胃、血透,才把她的命救了回来。 就这起窝串案来说,我们不仅避免了犯罪嫌疑人妻子发生这样的事故,该案的一些证人大多年近退休,不少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心血管疾病,这些人在得知上当受骗后,有的当场血压急剧升高,甚至当场心脏病发作。幸好我们在初查时已经关注到证人年纪大的情况,就要求法医常驻侦查指挥中心,并增加了速效救心丸等药品配备,多次及时采取措施缓解了证人的病情。
我还记得有一位心脏病发作的证人服药缓过来后,兴奋地说:“真稀奇,我活了这么一大把岁数,还头一回看到检察院有医生、有药。谢谢你们。”
方圆:通过办理黄国斌这起案件,你认为社保领域的渎职案件有些什么特点?
龚建华:这类案件专业性较强。刚开始我们对这个领域都不太了解,掌握的资料不多,所以办案初期方案的制订存在着较大问题。后来通过抽调精通社保业务知识的专业人员、财会审计人员甚至程序员,参与到办案中来,才得以解决这个难题。
其次是案情复杂、涉及人员多、取证难。正如同我说的,任何案件都不是独立案件,社保领域的案件尤其如此。我们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明显感觉,社保系统的业务政策性很强,程序复杂繁琐,涉及人员众多,所以我们办理黄国斌案时,就由南通市检察院专制检察委员丁鹤铨和我们如皋市检察院检察长唐旭东抽调人员组成了社保案件专案组,并分成了证人组、账据查询组、讯问组、政策法规组、搜查组、定损组、资料收集组等,相互配合,共同调查。
通过查处黄国斌等社保领域渎职案件,我们还发现,社保领域之所以渎职案件时有发生,客观上与社保局在监管过程中存在一些制度与管理上的隐患和漏洞有较大关系。所以后来我们还写了检察建议,建议如皋市社保局应当加强社保系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黄国斌案以后,2011年,我们还办理了社保领域渎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4件4人,案后我们建立了“双查三建”机制。“双查”是把查找漏洞与查办案件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实现执法办案的惩罚和防范功能;“三建”是堵漏建制、强化管理、预防犯罪的3个对策建议:一是建议市委市政府加强政策引导,二是建议主管单位加强行业监督,三是建议案发部门加强内控管理。
一个案子追回400余万
方圆:据院里介绍,拆迁领域也是渎职犯罪的重点领域?
龚建华:对。根据我的理念,群众关注什么就查什么,我们在拆迁领域也办了不少案子。
在如皋市一些乡镇的拆迁过程中,拆迁依靠当地的村干部进行,每年能拆迁几千户人家,就容易出现村镇干部利用手中职权伪造拆迁协议、刻私章等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拆迁补偿资金不到位的现象,我们从2012年8月就开展了专项活动,当月就依法查办了征地拆迁领域渎职犯罪2件3人,仅徐翔、周永平一案就为国家追回直接经济损失400余万元。
方圆:能否具体讲讲这个案子?
龚建华:好的。徐翔是如皋市土地资产储备开发中心副主任,周永平是如皋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两人在2010年至2011年间,分别被指派担任如皋市如城镇一块土地的拆迁指挥部拆迁改选工程领导组成员。在履行拆迁补偿政策执行的过程中,两人事先预谋,在明知被拆迁人石某对其公司土地不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为帮助其争取拆迁补偿款,本来应当调取资料进行权属确认而不调取,应当汇报而不向指挥部汇报。反而,两人在商定拆迁补偿评估、核对过程中,故意隐瞒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不清的情况,将土地确认给石某,受让拆迁补偿,最后使石某违规获得土地补偿款近400万元。在此期间,徐翔还收受了石某的感谢费10万余元,周永平收受其他被拆迁人好处费共计10万余元,法院最终对两人作出了有罪判决。
方圆:办理该案件时是否遇到过困难?
龚建华:的确有不少来自客观方面的困难。由于拆迁相关文件规定庞杂,涉及人员和部门众多,同时,拆迁指挥机构大多为临时机构,搬迁频繁,并且资料保管不全,取证难度大,这些都导致我们在查办案件时头疼不已。后来,我们争取到上级院的业务指导和纪检部门的配合调查,才使得徐翔、周永平的犯罪事实浮出水面。
就拆迁领域的渎职案件来说,一般存在着潜伏时间较长、涉及法律领域较广等问题,比如拆迁补偿资金发放的问题,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关系交错,司法执行程序、民事审判程序、行政复议程序交错。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需要认真研究刑事、民事、行政执法的法律,理清办案思路。再说,行为人背后交易行为还多具有隐蔽性,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就更需要明确界定其中的因果关系。
方圆:在拆迁领域渎职案件中有什么值得注意的地方?
龚建华:我们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发现行为人之所以在拆迁过程中不履行自己审核把关的职责,导致国家拆迁补偿资金流失,既有其对工作严重不负责的主观原因,也有制度执行、干部管理等客观因素,比如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之间缺乏信息互动与衔接,无法及时发现和纠正错漏。后来,我们专门要求市土地储备中心加强管理,严格动迁资金的审批制度,弥补资金管理漏洞,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查办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
方圆:听院里介绍,如皋市还办理过不少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渎职犯罪案件?
龚建华:如皋是农业大县,是有不少这类案件。我还记得一起发生在2012年的较为典型的案例。
2012年2月,有群众举报,称南凌屠宰场存在屠杀病死猪并分销的情况。如皋公安接获举报后,马上对南凌屠宰场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屠宰场在两天的时间内屠杀并分销病死猪近百头,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后来,我们通过与公安机关共建的“民生案件”信息互动平台得知该案情况,发现该案可能与渎职罪有关,于是立即成立了专案组参与到案件办理过程中。
专案组对于案件中的渎职情节进行了认真的分析,于2012年3月对犯罪嫌疑人如皋市雪岸镇畜牧兽医站党支部书记沈小标、检疫员高志林采取强制措施。11月,如皋市法院依法以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沈小标和高志林有期徒刑3年和2年6个月。
事实上,这起案件还是江苏省检察机关反渎史上办理的首例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通过这起案件的办理,我们不仅准确界定了新型渎职犯罪性质,还有效拓展了反渎办案新领域。
方圆:沈小标等2人身为一线的卫生执法人员,沦为侵害食品安全的帮凶,你认为这其中有什么经验教训?
龚建华:沈小标和高志林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这与他们本身缺乏责任意识、滥用手中的权力等主观原因有关,也与屠宰场监管不力、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客观因素脱不了关系。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兽医站在登记制度、考核监督制度和人员管理方式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
首先,沈小标和高志林在生猪进场时没有按照规定对活猪进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以及出场时间等等项目进行完备的记录,可见其在登记制度上存在一系列漏洞;其次,兽医站对于驻场的检疫人员既没有行之有效的监督措施,也没有具体的考核标准,导致检疫人员的责任意识下降,丢掉了工作原则,从而让沈小标等人可以轻易地给不合格的猪肉贴上了“合格标签”并使之流入市场;再次,兽医站也没有建立必要的驻场检疫人员轮岗制度,使驻场检疫人员与屠宰场相关人士渐渐相熟,甚至产生共同利益,这就容易让驻场检疫人员“讲情面而不讲规矩”,进而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
所以,我们建议要在兽医站建立起相关的监督、考核和人员管理机制。比如抽到人员组成督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巡视各个屠宰场,对检疫工作进行督查;再比如,针对这次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建立与完善相关的人员考核、异地派驻和定期轮岗制度,并让检疫人员及时学习了解相关制度,从制度建设的层面杜绝“执法者变害法者”的现象;还有最重要的加强相关法规的执行力度,对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好规不落地”的情况发生。
在20年的检察官生涯中,龚建华先后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检察岗位能手”、“全市检察机关十佳岗位能手”。他1994年进入如皋市检察院,先后在公诉部门、反贪局历练。2010年,龚建华到反渎局担任副局长,3年后成为反渎局长。在反渎局的这些年,龚建华经手的反渎案件,立案侦查11件14人,其中重特大案件8件8人,有罪判决率达100%。所有案件中,民生民利领域的案件查办数全市领先,其余还涉及社会保障领域、拆迁领域和食品安全领域等。
“专查民生民利领域的渎职案件是如皋市检察院反渎局办案的一大特色。”龚建华说,民生民利领域是最贴近老百姓日常生活的,一旦该领域发生渎职犯罪,必然会产生巨大社会危害。只有办好这类案件,才能赢得群众真正的信服,同时扩大反渎工作的社会影响。
注重从举报线索里发现渎职犯罪
方圆:2010年,你就任如皋市反渎局副局长,那时候院里查办渎职犯罪案件是什么情况?
龚建华:当时我进入反渎局,印象最深的是局里只有四个人,人手严重不足。由于之前我一直在反贪部门工作,对反渎局的业务也不太熟悉,后来才发觉,原来反渎办案需要的人力物力与反贪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当时我们院反渎局也面临着“三难一大”的难题,即“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阻力大”。我去反渎局的第一年,一共只办理了4个案子。随着我对反渎业务逐渐熟悉,我发现,每个案件都不是孤立的案件,都有深挖的价值。而起实际上基本没有单纯的渎职案件,而总是会伴随着贪污、受贿等犯罪。
所以,我自己就开始摸索,如何更多深挖犯罪,同时将反贪寻找线索的方法运用到反渎上来。
针对缺少案源的问题,我们当时主要采取了两个手段来解决。一是随机走访,虽然称为“随机”,但也是有目的的,比如会着重选择社会保障、拆迁补偿和涉农等领域的问题向群众咨询,从群众的反映中寻找案件线索。二是从群众举报、信访线索中寻找犯罪。院里经常会接到一些群众的举报和上访信息,我们就注重从中发现线索,并进行筛选、调查,其实很多重大、特大案件都是从群众举报的细节中发现的。尤其是有些领域,案件具有相似性,在接触到某些线索时,如果有类似的痕迹,就基本上能判断这条线索可以发展成一个案件。
前一段时间,我们推出了“捕捉、扩展、养活”线索,“经营线索不断线”的工作机制,强化情报信息采集、整理,注意深挖细查、再生线索资源,最大限度获取情报信息。
方圆:能不能举两个例子,比如,哪些案件是通过强化线索排查的方式发现的?
龚建华:2010年办理的黄国斌案,就是典型的我们通过群众举报的线索调查发现的渎职案件。
2010年底,南通市一名个体户称自己缴纳的养老保险和领取的退休证可能有问题,因而举报了南通市社保局,纪检部门将其转到了我们反渎局。开始,我们对社保领域并不了解,因为事件涉及金额不高,我们也没有很重视。后来,有一天晚上10点多,院里突然召集反渎局开会,当时是社保局处理了这个举报,原来,虽然举报信只有一名举报人,事情也比较简单,但社保局经调查发现,类似该个体户情况的有十几个人,他们的养老保险交费记录和加盖印章都存在问题,且这些手续的经办人都显示为同一个人:南通市社保局劳动就业处劳动就业科副科长黄国斌。
我们一下子就警觉了起来,这会不会是一个隐蔽性很强的大案?之后,通过秘密调取了15本有重大疑点的职工档案资料进行分析,我们发现,大多数职工的退休档案中,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都出现了涂改现象,退休审批呈报表中的审批签名也有模仿的痕迹,而这些重重的疑点都指向了一个人——黄国斌。
针对初查信息,我们认定这是一起危害民生民利的渎职案件,在推断黄国斌有重大作案嫌疑后,果断决定立案侦查。后来查明,黄国斌采取伪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费记录和企业退休人员档案、伪造呈报表、模仿审批人签字、私刻并加盖印章等手段,不仅违法为他人办理退休和提前退休手续,还侵吞他人代缴代办养老保险金,涉案金额达到数百万。
2011年10月28日,南通市法院对黄国斌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作出了有罪判决。
很多案件都不是独立案件
方圆:你之前说过很多案件都不是独立的案件,这起案件也是如此吗?
龚建华:是的。这也是一个窝串案。我们在调查取证时发现,虽然黄国斌盖的印章是假的,退休审批手续也是伪造的,但以此办出来的退休证和现金存折却是真的,而且也能从银行取到钱。我感觉,这背后很可能还存在其他人的渎职行为。
带着这样的疑问,我们着手对办理退休手续的调档初审、呈报审批、待遇审核等一系列业务环节进行调查,发现了一个问题:每个环节都绕不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登记申报科的退休减员审核这一关口,任何人的退休手续都必须要经过减员业务人员对养老保险的缴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而黄国斌每次都通过了这项审核。于是,我们迅速调整了办案思路,准备深挖这起案件的“案中案”。在黄国斌案侦查终结后,我们陆续又查办了社保基金管理中心3名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案,法院也作出了有罪判决。
方圆:听说,这起案件中,还有嫌疑人家属自杀的情况发生?
龚建华:是的,我记得很清楚。当时是2011年3月,我们在对黄国斌妻子缪晓丽取证过程中,发现她精神萎靡不振,一直垂着头,问她问题也不回答。那时候我神经就一阵紧绷,怀疑她是不是做了什么,比如服毒什么的。我立即通知了法医过来,并检查她的随身物品,结果我们在她的挎包里找到了一个空药瓶,药瓶的标识表明,那是一种精神类强镇定药,服食过量可能威胁生命。于是,我们第一时间将她送到医院进行洗胃、血透,才把她的命救了回来。 就这起窝串案来说,我们不仅避免了犯罪嫌疑人妻子发生这样的事故,该案的一些证人大多年近退休,不少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心血管疾病,这些人在得知上当受骗后,有的当场血压急剧升高,甚至当场心脏病发作。幸好我们在初查时已经关注到证人年纪大的情况,就要求法医常驻侦查指挥中心,并增加了速效救心丸等药品配备,多次及时采取措施缓解了证人的病情。
我还记得有一位心脏病发作的证人服药缓过来后,兴奋地说:“真稀奇,我活了这么一大把岁数,还头一回看到检察院有医生、有药。谢谢你们。”
方圆:通过办理黄国斌这起案件,你认为社保领域的渎职案件有些什么特点?
龚建华:这类案件专业性较强。刚开始我们对这个领域都不太了解,掌握的资料不多,所以办案初期方案的制订存在着较大问题。后来通过抽调精通社保业务知识的专业人员、财会审计人员甚至程序员,参与到办案中来,才得以解决这个难题。
其次是案情复杂、涉及人员多、取证难。正如同我说的,任何案件都不是独立案件,社保领域的案件尤其如此。我们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明显感觉,社保系统的业务政策性很强,程序复杂繁琐,涉及人员众多,所以我们办理黄国斌案时,就由南通市检察院专制检察委员丁鹤铨和我们如皋市检察院检察长唐旭东抽调人员组成了社保案件专案组,并分成了证人组、账据查询组、讯问组、政策法规组、搜查组、定损组、资料收集组等,相互配合,共同调查。
通过查处黄国斌等社保领域渎职案件,我们还发现,社保领域之所以渎职案件时有发生,客观上与社保局在监管过程中存在一些制度与管理上的隐患和漏洞有较大关系。所以后来我们还写了检察建议,建议如皋市社保局应当加强社保系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黄国斌案以后,2011年,我们还办理了社保领域渎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4件4人,案后我们建立了“双查三建”机制。“双查”是把查找漏洞与查办案件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实现执法办案的惩罚和防范功能;“三建”是堵漏建制、强化管理、预防犯罪的3个对策建议:一是建议市委市政府加强政策引导,二是建议主管单位加强行业监督,三是建议案发部门加强内控管理。
一个案子追回400余万
方圆:据院里介绍,拆迁领域也是渎职犯罪的重点领域?
龚建华:对。根据我的理念,群众关注什么就查什么,我们在拆迁领域也办了不少案子。
在如皋市一些乡镇的拆迁过程中,拆迁依靠当地的村干部进行,每年能拆迁几千户人家,就容易出现村镇干部利用手中职权伪造拆迁协议、刻私章等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拆迁补偿资金不到位的现象,我们从2012年8月就开展了专项活动,当月就依法查办了征地拆迁领域渎职犯罪2件3人,仅徐翔、周永平一案就为国家追回直接经济损失400余万元。
方圆:能否具体讲讲这个案子?
龚建华:好的。徐翔是如皋市土地资产储备开发中心副主任,周永平是如皋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两人在2010年至2011年间,分别被指派担任如皋市如城镇一块土地的拆迁指挥部拆迁改选工程领导组成员。在履行拆迁补偿政策执行的过程中,两人事先预谋,在明知被拆迁人石某对其公司土地不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为帮助其争取拆迁补偿款,本来应当调取资料进行权属确认而不调取,应当汇报而不向指挥部汇报。反而,两人在商定拆迁补偿评估、核对过程中,故意隐瞒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不清的情况,将土地确认给石某,受让拆迁补偿,最后使石某违规获得土地补偿款近400万元。在此期间,徐翔还收受了石某的感谢费10万余元,周永平收受其他被拆迁人好处费共计10万余元,法院最终对两人作出了有罪判决。
方圆:办理该案件时是否遇到过困难?
龚建华:的确有不少来自客观方面的困难。由于拆迁相关文件规定庞杂,涉及人员和部门众多,同时,拆迁指挥机构大多为临时机构,搬迁频繁,并且资料保管不全,取证难度大,这些都导致我们在查办案件时头疼不已。后来,我们争取到上级院的业务指导和纪检部门的配合调查,才使得徐翔、周永平的犯罪事实浮出水面。
就拆迁领域的渎职案件来说,一般存在着潜伏时间较长、涉及法律领域较广等问题,比如拆迁补偿资金发放的问题,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关系交错,司法执行程序、民事审判程序、行政复议程序交错。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需要认真研究刑事、民事、行政执法的法律,理清办案思路。再说,行为人背后交易行为还多具有隐蔽性,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就更需要明确界定其中的因果关系。
方圆:在拆迁领域渎职案件中有什么值得注意的地方?
龚建华:我们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发现行为人之所以在拆迁过程中不履行自己审核把关的职责,导致国家拆迁补偿资金流失,既有其对工作严重不负责的主观原因,也有制度执行、干部管理等客观因素,比如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之间缺乏信息互动与衔接,无法及时发现和纠正错漏。后来,我们专门要求市土地储备中心加强管理,严格动迁资金的审批制度,弥补资金管理漏洞,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查办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
方圆:听院里介绍,如皋市还办理过不少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渎职犯罪案件?
龚建华:如皋是农业大县,是有不少这类案件。我还记得一起发生在2012年的较为典型的案例。
2012年2月,有群众举报,称南凌屠宰场存在屠杀病死猪并分销的情况。如皋公安接获举报后,马上对南凌屠宰场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屠宰场在两天的时间内屠杀并分销病死猪近百头,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后来,我们通过与公安机关共建的“民生案件”信息互动平台得知该案情况,发现该案可能与渎职罪有关,于是立即成立了专案组参与到案件办理过程中。
专案组对于案件中的渎职情节进行了认真的分析,于2012年3月对犯罪嫌疑人如皋市雪岸镇畜牧兽医站党支部书记沈小标、检疫员高志林采取强制措施。11月,如皋市法院依法以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沈小标和高志林有期徒刑3年和2年6个月。
事实上,这起案件还是江苏省检察机关反渎史上办理的首例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通过这起案件的办理,我们不仅准确界定了新型渎职犯罪性质,还有效拓展了反渎办案新领域。
方圆:沈小标等2人身为一线的卫生执法人员,沦为侵害食品安全的帮凶,你认为这其中有什么经验教训?
龚建华:沈小标和高志林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这与他们本身缺乏责任意识、滥用手中的权力等主观原因有关,也与屠宰场监管不力、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客观因素脱不了关系。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兽医站在登记制度、考核监督制度和人员管理方式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
首先,沈小标和高志林在生猪进场时没有按照规定对活猪进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以及出场时间等等项目进行完备的记录,可见其在登记制度上存在一系列漏洞;其次,兽医站对于驻场的检疫人员既没有行之有效的监督措施,也没有具体的考核标准,导致检疫人员的责任意识下降,丢掉了工作原则,从而让沈小标等人可以轻易地给不合格的猪肉贴上了“合格标签”并使之流入市场;再次,兽医站也没有建立必要的驻场检疫人员轮岗制度,使驻场检疫人员与屠宰场相关人士渐渐相熟,甚至产生共同利益,这就容易让驻场检疫人员“讲情面而不讲规矩”,进而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
所以,我们建议要在兽医站建立起相关的监督、考核和人员管理机制。比如抽到人员组成督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巡视各个屠宰场,对检疫工作进行督查;再比如,针对这次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建立与完善相关的人员考核、异地派驻和定期轮岗制度,并让检疫人员及时学习了解相关制度,从制度建设的层面杜绝“执法者变害法者”的现象;还有最重要的加强相关法规的执行力度,对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好规不落地”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