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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依宪治国是落实依法治国的根本和核心,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内在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在新形势下,研究依宪治国,对于巩固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分析了依宪治国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对策。
关键词: 依宪治国;基本路径
中图分类号:D61;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142-02
作者简介: 高娃(1978-),女,蒙古族,内蒙古通辽人,本科,乌海市委党校讲师,从事法学研究。
一、依宪治国的重要意义
(一)“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依法治国”一词的关键词在于一个“法”字,而“依宪治国”最突出的中心词是“宪”。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因此,“依法治国”中的“法”最重要的应当是“宪法”。如果治国不依宪,法治中国建设失去正确方向,依法治国的目标就不能得到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反复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再次强调这一理念。
(二)依宪治国能够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
宪法具有两个最重要的功能,即保障公民权利和限制国家权力。宪法最主要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公民权利。我国和世界各国一样,都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定为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为了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其保障措施做了明确规定,确立了公民在国家中的主体地位。宪法的限制国家权力功能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里的“制度的笼子”是不得违反宪法规定的前提下所设立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公权力只有将以宪法为统领的制度作为活动准则,才能实现全社会的法治状态,才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不受制约的权力是危险的,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所以,公权力的行使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必须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制约,才符合现代民主法治的要求,从而维护宪法在公权力运行机制中的最高权威。
(三)依宪治国使依宪执政成为党执政的重要方式
我们党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不断总结执政经验,借鉴国外执政党兴衰成败的经验教训,早已对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形成共识。江泽民同志曾指出,“我们讲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首先是依据宪法治理国家、建设法制国家。”胡锦涛同志曾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习近平总书记在多种场合多次强调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重要性。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是中国共产党对执政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依宪执政作为一个重要执政理念,已成为党执政方式转变的重要目标。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首先强调党的执政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进行。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实践,使得党的执政方式和工作方式从依靠政策治理向依靠宪法和法律治理转变,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内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
二、依宪治国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宪法权威不足
宪法权威是指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在国家和社会日常运行中,是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根本行为准则,简而言之就是要体现宪法的至上性和权威性。宪法的权威来自各类宪法主体对宪法的自觉服从。这种服从既是对宪法文本的尊重,也是对宪法理念的信仰。目前,宪法权威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拘束力和规范力还不够。一些部门将宪法只当作一部高高在上的大法,轻易地表现出对宪法的不敬不重,一些公职人员经常混淆党的政策与宪法之间的关系,经常用各种政策取代宪法的规定,不少群众认为宪法与普通老百姓的关系不大,无视宪法现象还相当普遍。宪法的最高的权威没有得到尊重和维护。
(二)宪法监督制度还未健全
我国“立法法”第90条虽然赋予国务院等五个国家机关违宪审查的权力,但这些机关实践中并没有很好的行驶这样的权力。从宪法监督程序来说,缺乏宪法监督主体在行使宪法监督权时所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等一套规则体系,使违宪审查的启动、对象、范围及具体决定等处于规范层面的空白状态。从宪法监督的内容来说,内容不全面。现行宪法规定的宪法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对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的监督,对行为的监督涉及的不多,更容易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行为都不在监督范围之内。
(三)宪法适用性不强
宪法适用是指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应用宪法处理案件的活动。由于理论界坚持不同的观点,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宪法作为审判依据的地位至今尚未真正确立。实践中,人们更多的强调宪法的原则性、纲领性、效力至上性,而忽略了宪法作为法律,首先应具有和普通法律相同的基本属性,即法律性。大部分法官都坚持宪法不能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只有极少数法官认为宪法应当成为判案的依据,由于各种原因他们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普遍适用宪法。当然,宪法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曾经被引用过。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案和被称为《中国的宪法诉讼第一案——齐玉苓案》等都是人民法院在判决中适用宪法取得良好效果的判例。但是,人民法院直接援引宪法审判案件,只限于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条文的规定,不得适用宪法其他方面规范进行裁判,导致宪法在实践中的适用性不强。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和普通法律一样都具有法律的本质属性,都可以被司法机关适用的。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宪法司法化进程一直相当缓慢。
三、推进依宪治国的基本路径
(一)提高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要依宪治国,必须要捍卫宪法的权威,要注重发挥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核心作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全社会宪法和法律意识的提高。维护宪法权威,提高全社会宪法意识是前提。社会各成员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宪法意识的培养对于每个成员的重要意义所在,使宪法意识真正成为自己要必不可少的主体意识。
(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和程序
宪法监督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保证宪法有效实施的重要制度形式。首先要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关于宪法监督专门机构的设想,理论界普遍认同在全国人大下面设立宪法委员会,这也符合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的要求。还可以考虑制定一部宪法委员会法或者宪法委员会组织法,加强宪法监督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完善和优化宪法监督程序,完善宪法监督的提起、受理、审议以及裁决的整个过程,将宪法监督程序进一步优化。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确保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努力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严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与违宪行为控制机制,及时追究和纠正一切违宪行为。
(三)加强宪法适用
应当成为国家、组织和个人行为的最终依据与标准,让人们逐步在观念上接受宪法可以作为判案依据的观念,树立宪法至上的意识。并且要通过合法的程序,对现有宪法进行修改,使之明确、具有制裁性,以适应现实判案的需要。其次,在司法程序中引入宪法诉讼。当任何公民和组织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在通过普通法律进行诉讼不能得到保护时或者普通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可以寻求通过宪法诉讼来解决问题。因为在一个法治国家里,有侵权就应该有诉讼,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通过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都不能有效解决时,将宪法引入诉讼程序,将宪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依据,弥补普通法律规范的缺陷和滞后。再次,建立完善宪法解释制度。
[ 参 考 文 献 ]
[1]莫纪宏.依法治国要先坚持依宪治国[N].检察日报,2014-10-15.
[2]曾瑜.论树立宪法权威[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10(3).
[3]程湘清.关于宪法监督的几个有争议的问题[J].法学研究,1992.
[4]秦前红.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现状与未来[EB/OL].财新网,2014-12-03.
关键词: 依宪治国;基本路径
中图分类号:D61;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142-02
作者简介: 高娃(1978-),女,蒙古族,内蒙古通辽人,本科,乌海市委党校讲师,从事法学研究。
一、依宪治国的重要意义
(一)“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依法治国”一词的关键词在于一个“法”字,而“依宪治国”最突出的中心词是“宪”。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因此,“依法治国”中的“法”最重要的应当是“宪法”。如果治国不依宪,法治中国建设失去正确方向,依法治国的目标就不能得到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反复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再次强调这一理念。
(二)依宪治国能够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
宪法具有两个最重要的功能,即保障公民权利和限制国家权力。宪法最主要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公民权利。我国和世界各国一样,都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定为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为了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其保障措施做了明确规定,确立了公民在国家中的主体地位。宪法的限制国家权力功能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里的“制度的笼子”是不得违反宪法规定的前提下所设立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公权力只有将以宪法为统领的制度作为活动准则,才能实现全社会的法治状态,才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不受制约的权力是危险的,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所以,公权力的行使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必须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制约,才符合现代民主法治的要求,从而维护宪法在公权力运行机制中的最高权威。
(三)依宪治国使依宪执政成为党执政的重要方式
我们党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不断总结执政经验,借鉴国外执政党兴衰成败的经验教训,早已对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形成共识。江泽民同志曾指出,“我们讲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首先是依据宪法治理国家、建设法制国家。”胡锦涛同志曾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习近平总书记在多种场合多次强调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重要性。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是中国共产党对执政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依宪执政作为一个重要执政理念,已成为党执政方式转变的重要目标。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首先强调党的执政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进行。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实践,使得党的执政方式和工作方式从依靠政策治理向依靠宪法和法律治理转变,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内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
二、依宪治国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宪法权威不足
宪法权威是指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在国家和社会日常运行中,是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根本行为准则,简而言之就是要体现宪法的至上性和权威性。宪法的权威来自各类宪法主体对宪法的自觉服从。这种服从既是对宪法文本的尊重,也是对宪法理念的信仰。目前,宪法权威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拘束力和规范力还不够。一些部门将宪法只当作一部高高在上的大法,轻易地表现出对宪法的不敬不重,一些公职人员经常混淆党的政策与宪法之间的关系,经常用各种政策取代宪法的规定,不少群众认为宪法与普通老百姓的关系不大,无视宪法现象还相当普遍。宪法的最高的权威没有得到尊重和维护。
(二)宪法监督制度还未健全
我国“立法法”第90条虽然赋予国务院等五个国家机关违宪审查的权力,但这些机关实践中并没有很好的行驶这样的权力。从宪法监督程序来说,缺乏宪法监督主体在行使宪法监督权时所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等一套规则体系,使违宪审查的启动、对象、范围及具体决定等处于规范层面的空白状态。从宪法监督的内容来说,内容不全面。现行宪法规定的宪法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对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的监督,对行为的监督涉及的不多,更容易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行为都不在监督范围之内。
(三)宪法适用性不强
宪法适用是指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应用宪法处理案件的活动。由于理论界坚持不同的观点,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宪法作为审判依据的地位至今尚未真正确立。实践中,人们更多的强调宪法的原则性、纲领性、效力至上性,而忽略了宪法作为法律,首先应具有和普通法律相同的基本属性,即法律性。大部分法官都坚持宪法不能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只有极少数法官认为宪法应当成为判案的依据,由于各种原因他们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普遍适用宪法。当然,宪法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曾经被引用过。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案和被称为《中国的宪法诉讼第一案——齐玉苓案》等都是人民法院在判决中适用宪法取得良好效果的判例。但是,人民法院直接援引宪法审判案件,只限于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条文的规定,不得适用宪法其他方面规范进行裁判,导致宪法在实践中的适用性不强。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和普通法律一样都具有法律的本质属性,都可以被司法机关适用的。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宪法司法化进程一直相当缓慢。
三、推进依宪治国的基本路径
(一)提高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要依宪治国,必须要捍卫宪法的权威,要注重发挥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核心作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全社会宪法和法律意识的提高。维护宪法权威,提高全社会宪法意识是前提。社会各成员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宪法意识的培养对于每个成员的重要意义所在,使宪法意识真正成为自己要必不可少的主体意识。
(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和程序
宪法监督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保证宪法有效实施的重要制度形式。首先要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关于宪法监督专门机构的设想,理论界普遍认同在全国人大下面设立宪法委员会,这也符合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的要求。还可以考虑制定一部宪法委员会法或者宪法委员会组织法,加强宪法监督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完善和优化宪法监督程序,完善宪法监督的提起、受理、审议以及裁决的整个过程,将宪法监督程序进一步优化。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确保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努力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严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与违宪行为控制机制,及时追究和纠正一切违宪行为。
(三)加强宪法适用
应当成为国家、组织和个人行为的最终依据与标准,让人们逐步在观念上接受宪法可以作为判案依据的观念,树立宪法至上的意识。并且要通过合法的程序,对现有宪法进行修改,使之明确、具有制裁性,以适应现实判案的需要。其次,在司法程序中引入宪法诉讼。当任何公民和组织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在通过普通法律进行诉讼不能得到保护时或者普通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可以寻求通过宪法诉讼来解决问题。因为在一个法治国家里,有侵权就应该有诉讼,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通过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都不能有效解决时,将宪法引入诉讼程序,将宪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依据,弥补普通法律规范的缺陷和滞后。再次,建立完善宪法解释制度。
[ 参 考 文 献 ]
[1]莫纪宏.依法治国要先坚持依宪治国[N].检察日报,2014-10-15.
[2]曾瑜.论树立宪法权威[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10(3).
[3]程湘清.关于宪法监督的几个有争议的问题[J].法学研究,1992.
[4]秦前红.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现状与未来[EB/OL].财新网,2014-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