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适用刑法条文时进行文义解释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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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刑法学中,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意义的说明。因为刑法内容是通过文字表达规定的,而绝大多数文字、词语都会有多个含义,或者是在日常用语与刑法条文中含义的内涵、外延不尽相同。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定,刑法条文的含义通常不会超出普通生活用语的含义,以免损害国民的预测可能性。那么,当刑法条文对词语释义缺少明确规定时,如何对该词语的外延和内涵进行准确界定,有利于准确适用刑法,维护刑法权威。
  关键词:适用刑法条文;文义解释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5-0141-01
  作者簡介:佟立群(1983-),女,蒙古族,辽宁北票人,法律硕士,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检察官,研究方向:刑事法律研究。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提请审查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审查全案证据后,认定侦查机关已经查明的部分案件事实包括: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违反国家管理规定,收购废机油贮存在自己租住房屋的院落内,用于日后贩卖。在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使用抽油泵和胶皮管将废机油装卸车的过程中,因未做防护措施,废机油洒出泄漏,造成院内土地污染。
  二、关键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有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法条中,“排放”是指将法律所指的上述废物排入水体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汇出、喷出等;“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运载工具向水体处置危险废物;“处置”是指以焚烧、填埋等方式处置危险废物。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或者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
  具体结合本案分析:根据环保部联合发改委、公安部修订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废机油属于“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一类。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收购、储存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机油,违反了国家《危险废物许可证管理办法》。李某某的行为确实对其租住院落内土地造成了污染。李某某在装卸废机油的过程中,因未做防护措施,将废机油洒出泄漏在土地上,该行为未将废物排入水体,不符合“排放”含义;亦未通过运载工具向水体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倾倒”的含义;李某某虽然没有焚烧、填埋的方式,但因为后面还有一个“等”字,意味着还有其他能够与焚烧、填埋相类似的方法也可以定义为“处置”行为,故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条文所规定的“处置”,需要准确解释“处置”的含义。
  三、分歧意见
  对于上述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处置危险废物中的“处置”,作为一个现代汉语的词语,含有安排、处理的意思。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收购、装载、贮存废机油的行为,是对废机油进行安排、处理,符合现代汉语意义中“处置”的含义,故可以评价为“处置”行为。第二种观点:虽然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行为符合现代汉语中“处置”的含义,但应严格区分“处置”在普通生活和刑法条文中的含义。虽然《刑法》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对《刑法》中的“处置”一词进行明确界定,但可以通过刑法解释的方法加以界定,而后再判断李某某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条文的规定。
  四、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
  首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将“排放”、“倾倒”和“处置”三种行为并列提出,意味着这三种行为互相区别。如果按照“处置”在现代汉语中普通语境中的含义,“排放”和“倾倒”都是对废物的处理,也可以被理解为“处置”行为。那么,立法者也就无需在该条文中将该三个词汇并列提出。
  其次,虽然从立法目的上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惩治污染环境犯罪,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行为确实造成了土地污染,但不能因此认定李某某的行为是符合刑事处罚的污染环境行为。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我国除了通过《刑法》规定进行刑事处罚之外,还有其他行政法规对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行为人虽然造成了环境污染的客观后果,但其客观行为方式如果不是《刑法》所明确列举规定的行为方式,就不应“入罪”处以刑事处罚,而应处以其他法定的处罚方式。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修订,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中,均对“收集”、“处置”、“贮存”等词语进行了分别界定。而且,借鉴同为法律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可以看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所列的污染环境行为未包含《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所列的“收集”、“贮存”等行为,只规定了“排放”、“倾倒”和“处置”三种行为,可以明确《刑法》对污染环境的处罚态度是有限制的。
  五、处理结果
  综合前文所述,由于对“处置”一词进行了限制性的文义解释,故李某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污染环境的后果,但其未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所规定的行为,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32.
  [2]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尚有其他涉案事实未查明,笔者只就已查明的污染环境部分事实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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