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关键词:人权;儿童权益保护;《保护儿童权利公约》
一、当今世界儿童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中国多地爆出幼儿园等机构中儿童涉嫌遭受虐待的事件。上海携程幼儿园幼师用脚将儿童踹到在地;北京红黄蓝幼儿园幼师针刺儿童,给儿童喂食不明药片……如此种种报道,都让我们感到触目惊心。儿童,可以说是人类中的最弱势群体,他们如此天真幼小脆弱,怎么会屡屡有魔爪向他们伸去?该类事件在社会中引发广泛讨论,社会在谴责此类行为的同时,也重新重视起保护儿童权益问题。
聯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代表花楠,对此次虐童事件也感到无比气愤。无论是从师德方面还是从法律层面,亦或是家长的信任方面,虐童幼师的行为都是不可原谅的。虐待儿童事件是全世界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些事件更为重要的是涉及到人权问题,也将预防以及应对虐待儿童作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加以重视。
另外,战争冲突之中的儿童权益保护问题更是严峻。联合国儿童基金会12月15日发布的最新报告,南苏丹一直面临长期战乱,冲突对该国一半以上的儿童造成严重影响。儿童的发展直接影响着国家和社会的未来,因此在保护儿童合法权益问题上,世界人民应该共同携手,为儿童的健康发展打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国际人权法对儿童权益的保护
(一)国际社会对儿童权利的保护措施
随着保护人权意识的发展与传播,人们逐渐意识到对儿童权利保护的重要性。自二十世纪初,国际上陆续签订一些关于保护儿童的条约与文件。
(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对儿童权利的保护
1.制定背景
《儿童权利公约》是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它汇集了全部人权——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人类充分重视儿童权益和身心发展始于二十世纪。这时,世界经济不断繁荣发展,工业社会的进程加快,需要大量劳动力以满足高消耗的生产现状。这使得一些唯利是图的雇主招募幼小的未成年人进行工作量大且繁重的体力劳动。由于此时各个国家发展水平不同,对儿童保护不到位,这才于1924年通过了《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这是世界上首次以法律文件形式对儿童权益进行保护。而后的《儿童权利宣言》更加详尽的进行规范。世界上各国政府有识之士认为,儿童是需要特别保护的主体,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心智、身体尚未完全成熟,需要国际社会与各国政府共同进行保护,由此《儿童权利公约》于1989年应运而生。
《宣言》秉持现代儿童观,即儿童是一个社会中的人,拥有基本人权。一方面,儿童还未成年,正在成长,而且儿童身心尚未成熟,容易受到侵害,他们尚未树立坚定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在是非方面也难以作出正确的选择,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专门制度对儿童的权利进行特别的保护,禁止一切虐待儿童的行为,阻碍儿童健康发展的行为。另一方面,由于对儿童权利的保护直接关系到国家发展的未来,儿童是社会成员之一,“现代的儿童是未来世界的公民”这一观点正是该此观念的简述。儿童拥有平等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他们是未来社会的接班人,现代社会有义务保护他们的健康成长。
2.基本原则
国际人权框架所提出的原则既适用于成年人,也适用于儿童。(1)儿童优先的原则,使得社会普遍达成共识:弱势群体优先,当然,该原则也是我国传统文化中“尊老爱幼”的直接体现;(2)儿童最佳利益原则,该原则体现了国际社会对儿童保护的细致思考,即一切事物都要以儿童身心保护的方面出发。例如我国现阶段的家长,为了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而强迫孩子报各类特长班,使得儿童不堪重负,严重影响其身心发展。(3)尊重儿童尊严原则。该原则充分体现了人权宣言的精神,保护任何一个权利主体的尊严,注重倾听儿童意见,而不是把儿童当做自己的附属品。(4)保障儿童参与权原则,该原则体现了人权的另一方面,是儿童健康成长的基础。(5)无歧视原则。即人权中的“平等”,任何儿童不分种族、肤色、国家、性别,都应该得到同等保护,而印度一些有些歧视传统的国家,重男轻女的观念使得弃女婴事件频繁发生,严重侵害儿童生存权。
三、我国的儿童权益保护现状
(一)《儿童权利公约》在我国的具体实施
我国是《儿童权利公约》起草和签约国2__--。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未成年人的成长问题,根据《公约》所体现的精神,在儿童受教育权、隐私权、生存权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被视为《公约》中保护儿童权益原则的核心内容。《公约》并没有明确界定“最大利益”的主要内容以及如何做才是保护了儿童最大利益。比如在民事法律关系方面,关于夫妻离异后的未成年儿童抚养问题中有规定,要以对儿童有利为原则进行抚养权的分配。
《未成年人保护法》同样对非歧视原则领域进行严格规定。因此,该原则渗入到保护人权法律的方方面面,为保护特殊情况儿童平等享有权利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对于尊重儿童原则,虽然没有明确使用该词意,但我国在多个法律文件中对此原则均有体现。
(二)我国在落实儿童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
建国以来,随着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人民的思想观念也不断开化,民主人权观念深入人心,对于儿童身心权益的保护意识也不短增强。但是,在落实儿童权益保障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
首先,法律在保护儿童合法权益过程中没有得至日真正的落实。当今中国社会仍然存在“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特别是在一些贫穷落后的农村,依然重视男子的传宗接代习俗,没有男孩的家庭常常被称为“绝户”。某些家庭为了生育一个男孩甚至将女子抛弃。因此,儿童权益的“平等原则”在此处没有得到贯彻,这严重损害儿童的生存权、健康权。“棍棒之下出孝子”历来当做家长暴力管教孩子的根深蒂固的依据。在许多人心目中,只有打骂才能让孩子记住他们犯下的错误并且改正。殊不知,每一次对孩子的打骂行为都是一种严重的身心伤害。而且,儿童也会学着大人的方式去惩罚其他做错事情的人,对其价值观的塑造产生不利影响。
其次,对于儿童的救助机制落实不到位。由于我国国土面积广大,人口众多,各地区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地区差异导致儿童权益保护用力不均。特别是在一些偏远山区,儿童失学,留守儿童得不到保护等问题屡见不鲜。
最后,行政保护力度有待提升。在学校中,小学生为作业不堪重负,体罚现象仍然存在;在社会中,一些单位利欲熏心,雇佣童工;近些年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更是由于行政审批部门监管不力造成。
保护儿童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当今社会不容忽视的问题,它决定着我们社会的未来。而在国际人权法之下,我们应严格遵守《儿童权利公约》项下的内容,并以此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各项制度,共同守护世界的未来。
结语: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经济文化的不断繁荣,儿童权益保护问题愈加成为全世界共同关注的话题。当今世界各地仍然存在大量的侵害儿童权益的事件,严重影响着儿童的健康发展,甚至剥夺儿童的生存权利,这是当今注重人权发展的社会中所不能容忍的。各国政府签署《儿童权利公约》也意味着世界各国对儿童权益保护问题已经加以重视。但是由于各国甚至一个国家的各个地区都有差异,使得一些地区儿童权益仍然得不到保护。对此,在未来的探索中,应该更加关注如何在人权法的角度之下,关注每一个儿童的健康发展,为儿童的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环境。
一、当今世界儿童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中国多地爆出幼儿园等机构中儿童涉嫌遭受虐待的事件。上海携程幼儿园幼师用脚将儿童踹到在地;北京红黄蓝幼儿园幼师针刺儿童,给儿童喂食不明药片……如此种种报道,都让我们感到触目惊心。儿童,可以说是人类中的最弱势群体,他们如此天真幼小脆弱,怎么会屡屡有魔爪向他们伸去?该类事件在社会中引发广泛讨论,社会在谴责此类行为的同时,也重新重视起保护儿童权益问题。
聯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代表花楠,对此次虐童事件也感到无比气愤。无论是从师德方面还是从法律层面,亦或是家长的信任方面,虐童幼师的行为都是不可原谅的。虐待儿童事件是全世界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些事件更为重要的是涉及到人权问题,也将预防以及应对虐待儿童作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加以重视。
另外,战争冲突之中的儿童权益保护问题更是严峻。联合国儿童基金会12月15日发布的最新报告,南苏丹一直面临长期战乱,冲突对该国一半以上的儿童造成严重影响。儿童的发展直接影响着国家和社会的未来,因此在保护儿童合法权益问题上,世界人民应该共同携手,为儿童的健康发展打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国际人权法对儿童权益的保护
(一)国际社会对儿童权利的保护措施
随着保护人权意识的发展与传播,人们逐渐意识到对儿童权利保护的重要性。自二十世纪初,国际上陆续签订一些关于保护儿童的条约与文件。
(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对儿童权利的保护
1.制定背景
《儿童权利公约》是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它汇集了全部人权——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人类充分重视儿童权益和身心发展始于二十世纪。这时,世界经济不断繁荣发展,工业社会的进程加快,需要大量劳动力以满足高消耗的生产现状。这使得一些唯利是图的雇主招募幼小的未成年人进行工作量大且繁重的体力劳动。由于此时各个国家发展水平不同,对儿童保护不到位,这才于1924年通过了《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这是世界上首次以法律文件形式对儿童权益进行保护。而后的《儿童权利宣言》更加详尽的进行规范。世界上各国政府有识之士认为,儿童是需要特别保护的主体,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心智、身体尚未完全成熟,需要国际社会与各国政府共同进行保护,由此《儿童权利公约》于1989年应运而生。
《宣言》秉持现代儿童观,即儿童是一个社会中的人,拥有基本人权。一方面,儿童还未成年,正在成长,而且儿童身心尚未成熟,容易受到侵害,他们尚未树立坚定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在是非方面也难以作出正确的选择,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专门制度对儿童的权利进行特别的保护,禁止一切虐待儿童的行为,阻碍儿童健康发展的行为。另一方面,由于对儿童权利的保护直接关系到国家发展的未来,儿童是社会成员之一,“现代的儿童是未来世界的公民”这一观点正是该此观念的简述。儿童拥有平等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他们是未来社会的接班人,现代社会有义务保护他们的健康成长。
2.基本原则
国际人权框架所提出的原则既适用于成年人,也适用于儿童。(1)儿童优先的原则,使得社会普遍达成共识:弱势群体优先,当然,该原则也是我国传统文化中“尊老爱幼”的直接体现;(2)儿童最佳利益原则,该原则体现了国际社会对儿童保护的细致思考,即一切事物都要以儿童身心保护的方面出发。例如我国现阶段的家长,为了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而强迫孩子报各类特长班,使得儿童不堪重负,严重影响其身心发展。(3)尊重儿童尊严原则。该原则充分体现了人权宣言的精神,保护任何一个权利主体的尊严,注重倾听儿童意见,而不是把儿童当做自己的附属品。(4)保障儿童参与权原则,该原则体现了人权的另一方面,是儿童健康成长的基础。(5)无歧视原则。即人权中的“平等”,任何儿童不分种族、肤色、国家、性别,都应该得到同等保护,而印度一些有些歧视传统的国家,重男轻女的观念使得弃女婴事件频繁发生,严重侵害儿童生存权。
三、我国的儿童权益保护现状
(一)《儿童权利公约》在我国的具体实施
我国是《儿童权利公约》起草和签约国2__--。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未成年人的成长问题,根据《公约》所体现的精神,在儿童受教育权、隐私权、生存权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被视为《公约》中保护儿童权益原则的核心内容。《公约》并没有明确界定“最大利益”的主要内容以及如何做才是保护了儿童最大利益。比如在民事法律关系方面,关于夫妻离异后的未成年儿童抚养问题中有规定,要以对儿童有利为原则进行抚养权的分配。
《未成年人保护法》同样对非歧视原则领域进行严格规定。因此,该原则渗入到保护人权法律的方方面面,为保护特殊情况儿童平等享有权利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对于尊重儿童原则,虽然没有明确使用该词意,但我国在多个法律文件中对此原则均有体现。
(二)我国在落实儿童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
建国以来,随着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人民的思想观念也不断开化,民主人权观念深入人心,对于儿童身心权益的保护意识也不短增强。但是,在落实儿童权益保障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
首先,法律在保护儿童合法权益过程中没有得至日真正的落实。当今中国社会仍然存在“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特别是在一些贫穷落后的农村,依然重视男子的传宗接代习俗,没有男孩的家庭常常被称为“绝户”。某些家庭为了生育一个男孩甚至将女子抛弃。因此,儿童权益的“平等原则”在此处没有得到贯彻,这严重损害儿童的生存权、健康权。“棍棒之下出孝子”历来当做家长暴力管教孩子的根深蒂固的依据。在许多人心目中,只有打骂才能让孩子记住他们犯下的错误并且改正。殊不知,每一次对孩子的打骂行为都是一种严重的身心伤害。而且,儿童也会学着大人的方式去惩罚其他做错事情的人,对其价值观的塑造产生不利影响。
其次,对于儿童的救助机制落实不到位。由于我国国土面积广大,人口众多,各地区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地区差异导致儿童权益保护用力不均。特别是在一些偏远山区,儿童失学,留守儿童得不到保护等问题屡见不鲜。
最后,行政保护力度有待提升。在学校中,小学生为作业不堪重负,体罚现象仍然存在;在社会中,一些单位利欲熏心,雇佣童工;近些年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更是由于行政审批部门监管不力造成。
保护儿童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当今社会不容忽视的问题,它决定着我们社会的未来。而在国际人权法之下,我们应严格遵守《儿童权利公约》项下的内容,并以此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各项制度,共同守护世界的未来。
结语: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经济文化的不断繁荣,儿童权益保护问题愈加成为全世界共同关注的话题。当今世界各地仍然存在大量的侵害儿童权益的事件,严重影响着儿童的健康发展,甚至剥夺儿童的生存权利,这是当今注重人权发展的社会中所不能容忍的。各国政府签署《儿童权利公约》也意味着世界各国对儿童权益保护问题已经加以重视。但是由于各国甚至一个国家的各个地区都有差异,使得一些地区儿童权益仍然得不到保护。对此,在未来的探索中,应该更加关注如何在人权法的角度之下,关注每一个儿童的健康发展,为儿童的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