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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平成14年的特许法修正案,有关间接侵害内容的101条新增的2号、5号规定了“非专用品型间接侵害”,而该规定遵循的是扩大保护特许权人的趣旨。这样一来,被视为侵害行为的范围就变得不明确,而且可能会导致超出本来权利范围的差止行为等,从而给第三人的经济活动造成不必要的限制:因此,第2号、5号可能存在着因要件条文语句的解释问题或者过度执行而被滥用的危险;为了协调特许权人的利益和第三人经济活动的自由,通过构建限制行使差止请求权的一般理论,划清被视为侵害行为的范围和行使差止请求权的界限是必要的。